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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之规定,继承开始后应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然后才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咨询律师: 胡骅
某去世后,徐老汉与二子一女各继承该房屋1/8的份额,徐老汉对该房屋共有部分及所继承的份额按照2004年徐老汉所立的遗嘱,应由其女儿全部继承。其女儿又转让给徐老汉的二儿子,故原告徐老汉的大儿子应继承争议房屋1/8的份额,被告徐老汉的二儿子应继承争议房屋7/8的份额,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房款17250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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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中直接扣除的10000元代理费应否返还,有二种不同观点,一是应当返还。其理由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92条之规定,任何民事权益的取得都必须有合法根据,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立有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应该以那份为准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这一规定,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均未办理公证应以最后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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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这样的遗嘱形式无效案情简介:田红与前夫离婚后,自行抚养3个孩子,儿子田一,长女田清,次女田楠。2008年6月5日,田红带着3个孩子与赵忠槐再婚。赵忠槐也系再婚,孩子赵龙一直和他奶奶生活。再婚前,赵忠槐买了一套房,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赵忠槐。此房系赵忠槐和田红共同出资购买。2008年6月21日,赵忠槐和田红签订一份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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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带有浓厚封建包办婚姻色彩且未有被继承人签名的“招”字不具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被继承人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案情: 宁都县梅江镇某村村民胡某、刘某夫妇先后生有四女:被告胡甲,原告胡乙、胡丙、胡丁。1958年10月10日,胡某为长女胡甲包办婚姻,立“招”字招何某为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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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被告举证证明被继承人王山曾有将房产留给被告王涛继承之意思表示,但其效力不能对抗公证遗嘱,故本院对被告认为原告王明不享有继承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无明确表示是否继承遗产,视为接受继承,因此被告主张。“原告王明应当在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赠遗产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是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三原告的父亲立下遗嘱:“将其居住的房屋一栋分别约定份额赠予一个外孙、两个外孙女,其子女不作为遗产继承主体。”之后不久,三原告父亲不幸去世。遗产继承开始,现在三个遗嘱继承人中有两个外孙女明确放弃权利,只有一个外孙被告王某没有放弃权利。三原告就房屋继承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 [分歧] 部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该如何分配? 第一种观点:三原告无权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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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上述房产已转化为张甲、王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判仅以张甲签名的说明就将整个房产认定为张甲个人财产并以赠与作出判决,属适用法律不当。况且,上述说明内容中有关“自愿将房屋产权留给孙子……”的文义应是张甲将其房屋产权在死后送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孙子的意思表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该说明的性质并非赠与而属一种遗赠的法律关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 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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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问:我的伯父于2000 年去世,他除了我父亲和姑妈外,没有其他亲属。他在去世之前亲笔书写遗嘱,指定将其所有的位于本市淮海路的一套产权房交由我的父亲继承。而我的父亲在2002 年去世之前也立遗嘱将该房屋指定由我继承,他们所立的遗嘱在其生前都没有进行公证。现该房屋的产权人仍然是我的伯父,而我手持两份遗嘱,不知该如何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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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遗嘱继承公证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按继承方式,也是常见的继承类公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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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公证处 叶华 (一)有关继承的几个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继承是继承人依法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关于继承开始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补充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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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您好,最近我想将自己的财产进行遗嘱公证,但不知道怎么办。您能给我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吗?谢谢! 答: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正因为公证的法律效力最为明显,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本身的要求也是严格的。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1、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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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5.被继承人留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 6.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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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什么是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的含义】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     【自书遗嘱的订立程序】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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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法鉴定真伪怎么办? 【案例回放】因遗嘱起纠纷 正文无法鉴定 母亲去世后,大林和小林将在外地工作的舅舅金文告上了法庭。大林和小林说,母亲先于外公、外婆去世。外公、外婆留有一套房子,外公去世后,外婆王女士立下遗嘱,将属于她的那部分份额留给他们兄弟俩。但外婆去世后,舅舅却独占了这套房屋。大林、小林提起诉讼,要求由他们继承房子,他们给舅舅房屋补偿款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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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未曾提及的房产如何继承 被继承人以遗嘱安排房产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应按被继承人的遗嘱分配房产;但被继承人在遗嘱之外还有房产未处理的,则这部分房产按法定继承情况处理,已按遗嘱单独继承了遗嘱中涉及房产的继承人仍有权利参与法定继承的房产分配,除非遗嘱中明确表示该继承人不得再继承遗嘱房产之外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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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订立遗嘱的方法
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处理自己生前所有财产及其它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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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遗嘱继承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依遗嘱继承办理: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但遗产中遗赠扶养协议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进行继承。 2.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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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1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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