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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该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
某到婺源法院咨询问能否到该院起诉离婚或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答:汪某必须到吴某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婺源法院不能受理汪某的离婚或申请婚姻无效的请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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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重新办理新的婚姻证件,应当认定原婚姻关系合法有效。2002年1月9日,县政府作出郾政复?2001?25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空冢郭乡政府作出的“关于撤销董某与张女婚姻关系的决定”。 2002年1月15日,董某女儿董女对县政府以上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 判 一审法院认为:董某、张女故意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了《婚姻法》第八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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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原告许红与被告万武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万武在8岁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先后到多家精神病院治疗,病情时好时坏,被告及其父母均未告知原告被告患病情况。婚后被告时常发病,大打大骂原告。200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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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是针对夫妻双方而言,但并未规定无过错方不可以向第三者主张赔偿,也没有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向第三者主张损害赔偿。 “法无禁止即合法”。既然法律上没有禁止性的规定,那么当事人行使私力救济权对双方的纠纷进行私了,依意思自治,只要该处分行为符合一般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法官就应当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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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该婚姻案件如何处理
一种观点则认为王女领取结婚证时,未达到法定婚龄而冒用他人的名义,但起诉时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 ,不再认为婚姻无效。 分歧二: 该婚姻案件在程序上如何审理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主要有:第一种意见是继续按离婚案件进行审理。第二种意见是法院直接将离婚案由变更为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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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2日,时年18周岁的彝族女青年阿右以其表姐本莫的名义与山东籍男子朱某登记结婚。1995年生一男孩。1999年7月,阿右离家出走,并于2003年5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朱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案由的确定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婚姻无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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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冒用姐姐身份登记结婚的婚姻是否有效?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冒用姐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由于其未达到法定婚龄,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年龄条件,婚姻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与谢某的婚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而应认定婚姻有效。 【评析】 本案应是为解除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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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程序宜采单一的诉讼程序。通观各国法律,对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均以诉讼方式,由法院判决宣告。在我国,婚姻登记机关是各级民政部门,它们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对各种业已成立的婚姻关系是否符合法定结婚要件,应否予以确认无效,是难以作出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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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进行瑕疵补正,从而解决争议。这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的症结在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与错误登记的婚姻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因婚姻登记上的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作了明确规定,不能随意进行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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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中两人的关系属同居关系。理由有三点:1、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就是说,事实婚姻本身具有违法性,只要当事人不进行婚姻登记,法律就不能为他们提供与合法婚姻关系同等的法律保护。2、法律虽未设立事实婚姻的“事实解除”制度,但也未明文禁止。法无禁止即是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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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下落不明不应诉、不出庭的诉讼日益多见,法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以缺席判决方式审理此类案件的做法也越来越常见。过去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予以受理并以缺席判决方式进行审理,主要是依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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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本案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起诉,要求解除与张某的无效婚姻关系。而张某以与钟某的婚姻合法有效,钟某婚后与他人非法同居,给其造成精神伤害为由,要求钟某给予过错赔偿金1万元。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钟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钟某不达法定婚龄,其婚姻关系无效。张某要求钟某给予过错赔偿金的请求,虽有证据证实,且法律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索赔请求不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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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达到实质审查的程度,无法得知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是否真实,如果婚姻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登记机关也没有义务去调查证件的真假。当事人用假身份证结婚,通常其本身就有一定的恶意,如果认定婚姻无效的话,可能会给其可乘之机借此逃避婚姻的责任,用真身份证再登记结婚,容易被恶意之人钻了法律的空子,更不利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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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能否离婚诉讼?本文就此问题发表拙见,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决定了他人无权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离婚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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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济南婚姻律师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婚姻律师男女两性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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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申请无效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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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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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政府登记结婚,但已构成事实婚姻,他们的婚姻纠纷应按一般离婚案件审理。  上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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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文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的意见》,现转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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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察哈尔省人民法院:  1951年3月11日察民字第6号报告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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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8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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