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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因为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单位分房纠纷是单位与内部职工之间的纠纷,双方不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
咨询律师: 刘波
不可以,因为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单位与其内部职工在发或扣奖金问题上,双方是不平等的(是单位领导根据内部规 定和职权作出的行为),所以这类纠纷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可否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问题。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
咨询律师: 刘波
排被告查看了六处写字楼,并要求员工聂某在《中介服务协议》上签字确认。而原告自始至终未与被告签订《中介服务协议》、《居间合同》等文件,鉴于聂某没有被告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非被告之合法代理人,《中介服务协议》也无被告盖章,所以《中介服务协议》的内容对被告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申请调取的社保资料显示,聂某为被告公司员工。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其它合同纠纷] 承揽还是雇佣?
成都的一位公众网友蒋建国提了一个问题,具体内容是:“我于07年5月份聘请一搬运工给我上粮,当时我们约定好按上的吨位付钱。由于货很多他又叫来了几个搬运工,他所叫来的搬运工在上粮过程中由于自身不小心而摔伤,请问我应该承担责任吗?如果要承担责任又有多大?”他对这个问题从昨天到今天连问了三次,律咖网的律师有不同的解答,有人认为是雇佣关系,应当承担责任;有人认为是承揽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其它合同纠纷] 什么叫工伤事故?
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 构成工伤事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工伤事故是发生在各类企业之中的事故。各类企业指我国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雇佣他人从事劳动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组织。 二是工伤事故是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雇佣的职工遭受人身伤亡的事故。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 2001 年 4 月 16 日 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管辖、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合同解除、判案依据、仲裁裁决的审查执行等一些亟需明确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从 2003 年底起,最高院开始起草《解释二》,在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之后,制定完成并出台《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共 18 条。《解释二》从今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首先一个问题是 什么是劳动争议呢?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又称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实现或履行《劳动法》确定的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我国劳动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劳动争议具有如下特征: ( 1 ) 劳动争议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 2 ) 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 3 ) 劳动争议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 ( 4 ) 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 有没有规定哪些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呢? 法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
咨询律师: 刘波
对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举证责任怎样规定的呢? 解释(二)以第一条的显著地位明确了特定情形下“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方法。为何要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举证责任详加规定?主要是因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对于当事人寻求劳动争议的救济途径有着重要的意义。《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所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是正确处理劳动争议的前提。 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资双方出于自己的立场,往往对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各执一词,影响对于实体问题的审理。所以解释(二)合理分配了对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举证责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劳动争议不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处理,而视为普通民事争议可由法院直接受理的情形有哪几种呢? 由于劳动争议有申请仲裁的前置程序,并且是以经过劳动仲裁为其进入诉讼的必经程序,所以是与普通民事争议有很大不同的。如果对于较为特殊的情形不能确定是劳动争议,还是普通的民事争议,则会在程序上走弯路,延误了争议的及时解决。
咨询律师: 刘波
[其它合同纠纷] 违约金过高应以什么为标准?
5万的违约金请求吗?这个数目高不高?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比例?. 西安律师高西宁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但是,怎样才叫“过分高于”?违约金过高应以什么比例为标准?对于这个问题,以往的法律法规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一)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 1、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 (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
咨询律师: 胡骅
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咨询律师: 胡骅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工程施工分包的法律规定
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咨询律师: 胡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咨询律师: 胡骅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5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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