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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5219058 ) 非因工受伤补助费纠纷。如果地方有规定的,按照当地 法规 政策执行。值得一提的是, 1956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保险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至今仍然有效,按照其规定,非因工受伤待遇含: (一)医疗费:包括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
咨询律师: 刘波
[其它合同纠纷] 值得警惕的加盟连锁陷井
值得警惕的加盟陷阱 加盟合同也称特许经营权合同,是指具备一定规模的条件的公司,将本公司的商标商号及经营管理经验许可给加盟者,收取一定加盟费或者权益金,以此种方式扩大经营规模从而形成自己独立的销售市场。但由于市场上存在着不规范的特许行为,致使不少的加盟方受骗上当,一些公司企业本来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夸夸其谈误导加盟违规经营,律师提醒加盟者不要轻信特许方的承诺
咨询律师: 刘波
实践中,一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而耽误了申诉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 1、对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就丧失了申诉的权利,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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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法律维权应注意哪些时限? 问: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有哪些? 劳动法 120 网(www.laodongfa120.com )首席顾问、劳动法专家曾凡新律师解答: 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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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公交线路经营权承包纠纷 提出问题: 公交线路有偿使用发生纠纷,该如何认定线路经营权承包,如何平衡承包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公交线路有偿使用属于行政特许经营权范畴
咨询律师: 刘波
[其它合同纠纷] 雇员受害不等于工伤
也不能按工伤处理。 综上所述,雇员受害不能等同于工伤。雇员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必须确认其是否属于工伤,工伤与和一般性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按不同的程序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处理,二者不能转化,更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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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有关定金的几个法律问题
有关定金的几个法律问题 经济合同中往往有定金条款,很多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定金不甚了解,常见的问题如下: 一、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 《担保法》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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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文革原因延期分配工作,其工龄如何计算?     工龄的计算不但与工资相关的福利待遇有关,与个人退休费工龄补贴也有关。 国家人事部、劳动部曾于 1994年12月14日下达了《关于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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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企业裁员有哪些法律规定?
关于企业裁员程序的规定。劳动部于1994年11月14日制定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明确了企业裁员应按以下程序:(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因此,长期加班加点不付报酬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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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技术人员可以业余兼职吗?
为了协调处理好科技人员本职工作与业余兼职两者之间的关系,1988年1月18日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科技人员业余兼职问题做了系统而且具体的规定。《意见》第1条指出,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利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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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单位是否有权索要培训费?
单位是否有权索要培训费?对于单位是否有权索要培训费用的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赂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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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必须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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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利益,所以法律对用人单位裁员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当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才可以裁员,如果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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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1993年下发的《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由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四部分组成。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退休金暂按以下办法计发: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60%计发;工作不满1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40%计发。
咨询律师: 肖本岗
199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其工资由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组成。实行新工资制度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其离退休费暂按以下办法计发: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之和全额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不满10年退职的,按5o%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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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如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第271条之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严格地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其订立过程一般分为以下4个步骤: 第一,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提出初步设想,并报国家计划部门批准。 第二,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被国家计划部门批准后,成立筹建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并报国家计划部门审批。 第三,订立勘察、设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74条的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四,订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依据被批准的技术设计、施工图和总概算等订立建筑、安装合同。(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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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什么是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又称混合运输合同,是指用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将旅客或货物运抵目的地,旅客和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与一般运输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一般为2人以上。虽然多式联运合同涉及多个承运人,但托运人或旅客只需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运输合同。其他承运人根据多式联运经营人代理自己与托运人或旅客订立的联运合同在自己的运输区段内完成运输任务。 (2)多式联运合同的运输方式为2种以上。例如空运加水运,如果数个承运人用同一方式运输,则为相继运输 (3)旅客或托运人一次性交费并使用同一凭证。旅客或货物由一承运人转致另一承运人时,不须另行交费或办理有关手续。 多式联运的第一承运人在合同法上称为多式联运的承运人,其他承运人在合同法上称为各区段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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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什么是技术合同?
技术,是指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原理而形成的,作用于自然界一切物质设备的操作方法与技能。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虽然技术合同可以分为多种,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各具特征,但作为技术合同的一种,都具有以下特征: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商品或劳务,而是凝聚着人类智慧的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2)技术合同的至少一方当事人是能够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其主体一方具有特定性。 (3)技术合同反映了技术成果在交换领域的债权关系,因此技术合同要接受合同法的调整;由于技术合同又是基于技术的开发、转让、服务而产生的合同关系,因而在技术成果所有权等方面要接受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 (4)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技术合同中,当事人双方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是双务合同。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的,须向对方支付一定的代价,因此是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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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6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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