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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发票的证明力
买卖合同纠纷----发票的证明力 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买卖合同当中的证明力问题,一直是个难点和争议问题。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 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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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个人承包经营者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是指企业与个人承包经营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个人承包者,由个人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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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无约定可否主张利息损失
合同无约定可否主张利息损失 日前有一位朋友咨询,双方签署借款合同已经到期,对方延迟一年至今仍未还款,且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其想起诉主张对方还款及利息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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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李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仅是转移不动产物权的意思表示,而不动产登记则是转移物权意思表示的形式,只有二者结合才完成了物权行为。 由上可看出,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是两个应当区分的概念。合同有效并不必然产生物权的变动,但物权变动的前提是必然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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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买到“凶宅”怎么办
某在该房内自杀身亡。几十万元买到了一所“凶宅”,王某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这个事实,气愤之下,以欺诈为由一纸诉状将赵某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撤销涉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被告赵某则辩称,不知道该房屋内发生过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并且认为该事件并不影响原告对该房屋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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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甲公司的职员,我公司想从乙公司处购买一批货物,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公司开始给甲公司送货,货物送完后,乙公司未开具相应的发票。请问:甲公司是否可以以乙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呢? 答: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该单证和资料一般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证、保险凭证及约定的技术资料等,此为出卖人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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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给付定金的使用问题
为您讲解关于给付定金的适用问题! (一)关于给付定金的适用问题。定金是对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是否采用这种担保方式,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及《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对给付定金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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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擦鞋摊买卖旧车票不合法
对于买卖废旧车票的不法行为,一税务工作者表示,当一家企业大量购买废旧车票时,它就可能存在“通过虚捏成本、减少账面利益,而进行避税”的动机。该人员称,此行为一经查实,税务部门会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在此,我市相关税务部门表示,一旦市民发现单位或个人有此等不法行为,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律师说法:买卖旧车票 双方不合法 买卖废旧车票双方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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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介绍
房价的上涨带动二手房市场的火热,活跃其中的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交易市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与此同时,因房产中介急功近利、只注意提供房产信息不注意审查交易双方的身份情况、对交易房产的具体情况未加以核实、对中介合同的内容未向委托人详尽披露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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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房子买卖合同纠纷
提供商品房买卖或预售合同或转预售合同书。 2、预售方应提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营业执照。 3、提供预售房建设情况及预购方预付房款数额、定金等证明材料。 4 、提供已付购房款房、屋质量问题、面积误差等证明材料。 5 、违约一方的违约事实及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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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3年1月31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 毒害性物质 裁判要点 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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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交易注意事项
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法治就不但要求每个市场主体要合法地进行交易,更要求公民、企业及其他组织在维护及保障自身权益时,要有证据证明自身有相关的权利。然而在实际的市场活动中,市场主体往往不重视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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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二手房合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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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也是每一名购房者和开发商必修的内容。但是,该示范文本自颁布以来,并没有人作出深入的研究;或者是出于保护自己利益的考虑,不愿将研究结果公之于众。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不自量力根据执业经验,结合某市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商品房销售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对示范文本进行逐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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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了司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为了及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高买卖合同法则的可操作性,2012年7月1日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同样以46个条文的篇幅,对买卖合同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具体如下: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一)送货单、债权确认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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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阴阳合同
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 导读: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个别购房者知情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卖家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签约,从而造成自身利益的损失,那么,什么是阴阳合同?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本文以相关的案例为大家展示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什么是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二手房买卖双方签订一虚一实两份合同,以达到逃避税费,或骗取贷款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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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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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不成购房人拒付费怎么办
提供房屋中介服务后,却被买房人以工作失误导致未买成房为由拒绝支付费用,房屋中介公司将买房人侯先生告上法院,法院近日审结该案。 中介公司称,2011年1月3日,侯先生经公司介绍购买李某的楼房,三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由侯先生按总房款的2.5%支付。后侯先生一直未付款,遂要求其给付居间服务费1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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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差异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房屋已经完工,客观上不存在修复至符合合同约定的可能,但房屋净高的降低确实使该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限制,故甲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张某的相应损失。具体赔偿数额,法院结合房屋净高差额、净高影响到的使用面积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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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1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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