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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刘先生妻子陈女士对房屋出售事宜一无所知,当得知儿子名下房产被出售且需要两位监护人到场办理过户的手续时,陈女士表示拒绝出售儿子小刘名下的房产,并发函件至王女士主张合同无效。至此,房产交易协商无果。 提问: 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该房产能不能过户? 律师解答: 本案中卖房人小刘为未成年人,其父母任何一方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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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成立,被告不应归还货款给原告。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已履行了其主要义务,被告也验收货物将用完,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故被告应归还货款给被告。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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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并未予以协助。原、被告双方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判令该合同有效且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支持。理由如下: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原告诉求理应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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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误差比=(实测面积-预测面积)×100%÷预测面积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实测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的绝对值*100%/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商品房房屋面积差异时的处理 购房业主应注意,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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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一般性问题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买卖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现就几个一般性问题作一简单探讨。 (一)双务与有偿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即并非所有的有偿合同均属于双务合同,并非所有的单务合同均属于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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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购买"凶宅"后能否退房
晓丹:怎么了大姐? 江姐:你不吉利。 晓丹:我不吉利?我怎么会不吉利呢? 江姐:你不知道啊,你们家住的904号房子是凶宅,那里死过人,我这门你不能进,我怕不吉利! 解说: 一听是凶宅,晓丹背后直冒寒气,下楼就给陈宇豪打电话。 陈宇豪:别听老太太瞎说,她可能怕影响她休息,我去了解一下,你等我的消息。 场景二: 陈宇豪敲门 陈宇豪:大姐你好,我是楼下904房的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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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之前的成都买房法律常识之选房,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所书,一般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后,协议中一般会约定3天或7天之内购房人到开发商售楼部或指定的签约中心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这里向大家宣传一下有关购房纠纷的一些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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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讲堂为您解答: 购房者购买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购房者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2、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也有权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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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新类型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我国法律以基本规则与具体规定进行组合的形式,构建了民事诉讼视阈下“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是合理和适宜的。但需注意的是,立法当时,之所以从具有普遍性的合同纠纷中选出上述几种特定类型进行具体规定,原因在于这些类型在当时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类型合同层出不穷,彼时具有典型与示范意义的合同类型在今时或已丧失当时的重要性,或有新类型合同亟需法律特别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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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判决认定陈某享有机动车的所有权,只是对机动车产权状况的确认。 (三)机动车私自买卖涉嫌规避法律 如前所述,北京市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但是若没有该因素,涉诉双方也不能进行过户登记。因为陈某与赵某之间的机动车买卖协议虽没有触犯法律及行政法规,但违反了行政规章,导致其机动车交易后无法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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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陷阱:故意将供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供货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或故意将需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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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风险防范
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1、基本规定,交付时转移(简易交付的从合同生效,托运邮寄的从手续) 2、特殊规定 所有权保留:交付主义 试用买卖:出卖人负担 在途买卖: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负担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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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可以要求高某承担怎样的责任? 答:这个问题现在我们遇到的很多。首先,你与高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的书面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达成的协议依法生效。按照约定,你如约向他履行了义务,高某未向你履行房屋及房产证的交付,那么高某违约。但房屋的买卖必须经过法定的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才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高某虽然违约,因其未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因此,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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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机械买卖纠纷专业代理人孙绪贞律师,根据10年积累的大型机械买卖纠纷的法务实践经验,提醒广大大型机械买家,在购买工程机械设备时(以下简称买家)一定要对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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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社会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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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二手车交易规范
2006年第22号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指导交易各方进行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二手车交易规范》,现予发布,在行业内推广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二手车交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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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购销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购销合同也是买卖合同的一种,有下面这些区别: 一般而言,要确定一个合同是否承揽合同,最基本的方法是看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类型。如一方的义务是按对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对方的义务是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而又无法律特别规定为其他有名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等)的,则属承揽合同的范畴。否则,不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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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即它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的目的是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通过买卖,出卖人丧失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这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法律性质,这一性质可以将它与其他交付标的物但不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区分开来,如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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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2000年12月25日 法研[2000]121号) 你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高法[2000]50号《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请示》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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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的验收时间
买卖合同验收的时间与期限,这是司法实践中最易发生争议的地方。验收的义务在标的物接收人接收标的物时就开始,这点是没有争议的,问题在于验收工作应当在何时进行完毕,或者说验收工作的期限如何确定。一般根据交易惯例,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验收期限有几种类型: (一)立刻验收。此处所讲的“即时”是指在标的物交付时验收工作随即就应进行的情况,属于标的物数量质量风险须立即转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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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8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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