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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故意将供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供货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或故意将需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付款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 注意:核对供、需双方。 二、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咨询律师: 胡骅
[买卖合同纠纷] 二手车过户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买方并未对车辆的保险手续进行变更
咨询律师: 胡骅
的证明效力直接予以认定。但如果收货单没有盖章一般又如何认定呢?律师列举以下几种常见情况,提醒企业注意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一、无收货单位盖章但有收货人签字的送货单的证明效力。 这种形式的送货单的证明力存在瑕疵,由于送货单并不能直接将收货单位和收货人联系起来
咨询律师: 胡骅
[买卖合同纠纷] 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如何负担
风险归出卖人承担。 补充: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可以扩大至互易、赠与、借款等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张律师评析: 在现代社会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形式多发生在小额的日常交易中,而在商业领域,大量的交易双方义务的完成是不同步的,抽象的所有权转移与实际交付的分离使人们认识到货物灭失风险的现实性。从缔约到交付往往经过许多环节,尤其是在有承运人的情况下更为复杂。
咨询律师: 胡骅
[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合同风险防范
下进行了调解,最后达成了调解协议,广告公司履行了大部分的违约责任。 点评:合同签订后,一方不得以第三方未履行义务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如果签订分期履行合同存在以第三方履行义务为前提的情况,且第三方的履行存在不确定性,那么,在签订此类合同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风险,稳妥起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业务买卖关系中,因为互不信任,常常会发生买卖双方要求对方互签己方合同的情况,即同一票货物签订两个版本合同,那么实践中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呢? 律师意见: 业务是如此的变化多端,上述情况属于阴阳合同的衍生形式,常常是实力相当的买卖双方之间互相妥协的结果。
咨询律师: 胡骅
a先生与房主b先生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房是期房,得等到2014年10月份才能建成。签合同前,房主b先生明确告诉a先生,他还未拿到房产证,仅交给开发商购房定金而已。不过,他可以找到开发商,把购房定金收据改成a先生的名字。a先生签完合同后,产生了疑问,这份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呢? 请问:a先生没拿到房产证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出卖吗?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咨询律师: 胡骅
妻子找人冒充丈夫卖房时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张晓燕 刘善霞 【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韩某系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到法院起诉离婚,离婚诉讼期间,妻子韩某找一案外人假冒丈夫陈某通过中介机构与被告焦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陈某婚前购买的一处商品房卖给了焦某。在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韩某在假冒人的协助下又取得了涉案房屋购房款333000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企业处理买卖合同纠纷应注意的法律规定 一、企业欠款纠纷中应注意的问题 许多企业都法院在通过诉讼清理欠款中遇到了许多不能理解的事情。明明对方欠款,起诉到法院,法院却不支持;明明经常去讨要欠款,法院却说过了诉讼时效;明明判决对方付款,偏偏拿不到钱。这些情况的发生,一方面使企业困惑,另一方面也打击了企业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追讨欠款的积极性。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买卖合同纠纷] 我的货款谁做主
甲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揽了乙集团旗下某工厂的水利管网铺设工程。该承揽合同签订后,甲公司随即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丙公司一次性向甲公司提供总价值为13万元的pe、ppr、pvc管材,甲公司自签收货物之日起3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公告宣布该解释将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正确理解该《解释》,对于正确处理纠纷、购房人防范购房风险,理智对待因购房而产生的纠纷、商品房交易的参与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下面对《解释
咨询律师: 胡骅
[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与责任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出卖人、买受人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所以说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一)出卖人的义务和责任 1、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咨询律师: 胡骅
原告xx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机械公司)诉称:成都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工贸公司)拖欠其货款未付,而成都xx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机械公司)、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xx工贸公司人格混同,三个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以及xx工贸公司股东等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胡骅
[买卖合同纠纷] 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8号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规定,属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争议】 本案在审理中,就合同双方在原购房人购房后5年限制上市交易期内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咨询律师: 胡骅

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6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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