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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粮食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不少企业积极开拓创新,实施多元化经营。但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多元化经营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企业带来发展和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可能带来新的风险和危机。对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来说,实施多元化经营,要规避以下三个方面的风险。 1、决策失误风险。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1996-0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1、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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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购销合同纠纷案例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油漆。购销合同签定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尚有货款76896.50元未给付。2005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还款计划》。《还款计划》约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6896.50元,被告于2005年12月31日支付3万元,对被告尚未使用的油漆原告同意按原合同约定价格退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1997年5月16日,绍兴县李洪纺织厂(以下简称李洪纺织厂)与杭州华宏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华宏公司供给李洪纺织厂ga788型剑杆织机10台,每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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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花炮购销合同纠纷案
花炮购销合同纠纷案 案件编号: 承办律师:刘爱明 ---- (代理被告) 承办时间: 1994 年 案件类型:民事 [ 案情简介 ] 1992 年 12 月初,内蒙呼和浩特某土产商店(下称土产商店)与河北定州市北海烟花鞭炮厂(下称鞭炮厂)签订了一份 170 余万元的花炮购销合同。之后,土产商店提走了价值 160 余万元的花炮,并付了 20% 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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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省淮阴市富强物资贸易公司。地址:江苏省淮阴市淮海北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丁志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省大悟县商业局河口采购供应站。地址:湖北省大悟县河口镇。 法定代表人:李永和,供应站主任。 第三人:江苏省东台物资经销部。地址:江苏省东台县城。 第三人:上海福龙联合经营部。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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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购销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2002年1月28日,乙方以纸箱质量有问题为由将甲方告上法庭,要求甲方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受理后,甲方委托我所代理其诉讼。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反诉原告?甲方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参加其与原告?反诉被告?乙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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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就其中的一些问题统一的审判标准。该审判标准中的一些做法虽值商榷,但不能否定的是该做法有其独到之处,特别是在化解社会矛盾,造建和谐关系方面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法律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对利益的平衡以达成社会矛盾的化解和社会和和谐发展,而不应固守于某种法律理念或判断。该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该种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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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合同纠纷案件271件,占同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64.5%;其中龙湖法院和原金园法院受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211件,占同期全市法院受理的同类案件的77.9%。市中院近日从龙湖区法院审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抽取了40件进行调查,结合全市法院的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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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因关系到群众生活的根本问题,法院对其审理工作始终予以高度重视。日前,海淀法院民一庭对2001年以来受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进行了集中调研,发现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存在四大难点。 第一、当事人情绪对立严重影响审判效率。房产对普通老百姓而言可谓最主要的不动产,房产交易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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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起诉到县级法院的不断增多,该类案件涉及的利益较大,当事人的争议较大;提起本诉之后,大多数被告会提起反诉,加上基层法院审理该类案件起步较晚,经验不多,基本处于起步阶段,处理难度相对较大。正确处理该类案件,对规范商品房买卖市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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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交易行为未依法办理有关转让手续,还有的开发商规避法律,投机取巧,牟取暴利。加之房地产业发展较快,法律相对滞后,有些纠纷的处理缺乏依据,给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全面贯彻房地产法,认真研究当前预售商品房案件的特点和难点对于建立预售商品房的正常秩序,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调整好房地产法律关系,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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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预售商品房纠纷案件中,开发商或者销售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契约或补充契约中多规定了在发生情势变更情形时开发商或者销售商可以免于承担预期交房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迄今尚无关于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规定,因此,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因此而引起的预售商品房纠纷,切实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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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中并不事先转移房屋所有权,虽名为按揭合同,实质上仍为抵押贷款合同。预售商品房按揭纠纷的处理实质上是对购房者、开发商与抵押贷款提供银行三方面关系的处理,是住宅商品金融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作为一种新类型的房地产案件,在案件审理的实体方面给我们带来许多新的问题,亟待解决。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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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金牛区法院对该院2004年以来受理的419件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出集团诉讼多、对立情绪明显、专业性强等特点,并在认真总结此类案件审理中存在四大难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建议。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中的四大难点 (一)易引发社会影响大的群体性诉讼,审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难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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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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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4/03/01 【颁布单位】武房市〔2004〕7号 武汉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房产局、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商品房预售中的重复销售、重复抵押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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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时,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公司将获准建造的商品房在基础工程已完工或投入一定的建筑工程资金后,出售并取得预付款的行为。 第三条 开发公司拟将其开发的商品房推向市场预售时,应在开始出售的前十天到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综合开发处作商品房预售登记,经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第四条 批准开发公司进行商品房预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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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析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1999年9月29日,a房地产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约定联合开发某房地产项目,a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并负责办理工程前期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居民安置、清除地面地下障碍等,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负责办理合作开发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b公司负责前期费用外的全部资金投入。合同约定利益分配方案:即部分住宅及全部店面归a公司支配享受,部分住宅归b公司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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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全国红、叶海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如下: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勤。 委托代理人黄广储。 委托代理人李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国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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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6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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