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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2)深福法房初字第2354号 原告王晓君,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22227197311050029,住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景田合正名园a-5a。 委托代理人赵昀,广东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66号庐山大厦b座7楼a室。 法定代表人袁富儿,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蕾,该公司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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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0日,付江瑞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2003年9月13日购买位于海淀区复兴路甲36号百朗园1810号房屋并和金建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金建公司交付房屋日期为2001年12月28日,交付地点为本契约标的物所在地。签定合同后,我依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购房款1219735元交付金建公司。但金建公司未能按期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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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划要求,该小区应配有华辉综合楼,即小区配套会所。在我公司实际开发过程中,华辉综合楼既未计入小区公摊面积,也未占用华辉苑住宅小区的土地面积,该楼的建设费用并未计入华辉苑住宅小区的开发成本,因此华辉综合楼的有无对小区的售房价格根本不产生重大影响。2?我公司在部分楼书中已声明了“有关图文仅作参考,所有细节均以最后政府部门批准图则及法律文件为准”的提示语,故楼书内容应视为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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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腾龙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冼笃志,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琼海五州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博鳌镇。 法定代表人韩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冰,该公司职员。 委托带地人王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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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许大荣、华林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审判程序】:二审 【案件分类】:民事 【公 布 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30号 【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二00三年十月十日 【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许大荣,男,汉族,1951年4月16日出生,住汕头市东方巷竹园后三横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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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华夏购物中心诉昆山金山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02)苏民终字第00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华夏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购物中心),住所地昆山市朝阳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马友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雪明,江苏苏州邵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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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纪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庆,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燕芬与上诉人顺成房产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01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27日和同年5月9日、20日询问了上诉人刘燕芬的委托代理人姚小冰、上诉人顺成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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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审判员李沛东参加评议,于2004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冯国良的委托代理人张维刚,被上诉人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树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冯国良与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公司)于2000年10月6日签订购房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冯国良系沈阳市和平区砂山棚户改造地区的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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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房地产纠纷典型案例
徐某于2002年1月8日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认购书。双方约定,徐某购买a房地产公司房屋一套,房价款为23.7万元,同时,双方在认购条件一款中作出约定:“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时交纳认购定金3万元,于2002年1月21日至1月30日期间,携认购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销售中心与卖方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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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销售纠纷中,价格纠纷、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显得比较突出。针对实际情况,笔者经过调查探访,我市目前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常用的原则。 1、价格纠纷处理案件 此类纠纷应视具体情况加以解决。首先,应坚持合同效力原则;其次,应坚持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是指国家或地方在政策、规划上发生变更而引起的纠纷。目前,情势变更已经作为解决房产纠纷的一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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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呼声,突破了现行法律、法规,通过加重一方责任、扩大一方义务,来对另一方进行司法救济,实际上更像一部新法,而并非仅仅是原有法律的解释。开发商固然可以以司法解释为参考和指针,对今后的工作做出相应的安排,但是司法解释却又规定了溯及既往的效力,则使得开发商对以往开发的项目几乎无法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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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本人接受本案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关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案件的性质 诸位原告以房屋买卖纠纷为由起诉被告,启动了本案的诉讼程序。但是,通过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案件事实反映出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现象上体现了两个方面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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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某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c与b为某房的同住人,曾经因为房屋产权诉讼并与2006年7月审结,诉讼中b出示了一份a对于c不利的证言,但是该证言并没有注明是出示给法庭的,b也没有出庭,2006年8月b将房子卖给a,现在c诉b和a恶意串通,应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代理词 审判长: 本律师受a委托就其与c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被告a根本不存在与被告b恶意串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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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由于农村的房屋没有所有权证,对于产权的认定均是依据宅基地的使用权来确定归属的,况且上诉人孙玉玲又有大量的证据证实该房产为其所有。另外,原一、二审判决也对该房产属于上诉人孙玉玲所有也作出了法律上的认定,对方当事人对争议房产为上诉人孙玉玲所有的事实在以前的庭审中以前一直也是认可。因此,应依法认定争议房产属于上诉人孙玉玲所有。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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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纠纷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孙玉玲,女, 1966年1月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胡湾路30号1-2301室。 被申请人:张振永,男, 1949年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华药西街省二建宿舍4-1-401室。 被申请人:张彦敏,男, 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尖岭村。 被申请人:乔秀娟,女, 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尖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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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3月12日开庭代理词
原告上海传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ד(2007)普民三(民)初字第565号”房地产经纪纠纷一案,经过法庭调查,事实和法律已经清楚。为了维护被告合法权益,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事实方面:原告故意歪曲事实、颠倒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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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杨仕周,男,汉族,生于1952年1月14日,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巴中市巴州区渔溪镇苟院寺村1组。 被告:巴中市巴州区渔溪职业中学。 法定代表人:xx,该校校长。 被告:杨xx,男,汉族,现年约55岁,初中文化,居民,现住巴州区渔溪镇街道。 被告:谢xx(杨xx之妻),女,汉族,现年约53岁,初中文化,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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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并经巴州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指派,依法出庭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我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三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及法律规定附属义务,遂酿纠纷具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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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 因预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问题并不复杂,本文对该问题不再赘述,下面仅就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进行分析。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一般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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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樊某与顾某于2003年10月1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樊某将建筑面积为339平方米的住宅楼一幢,以人民币20万元卖给顾某;如单方违约,承担违约金2万元;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嗣后,樊某在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介绍下,又以27万元将同一幢住宅楼卖给了韩某、童某。顾某以樊某毁约造成其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樊某赔偿损失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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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0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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