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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集体协商机制下该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下面的一组案例或许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加班工资、奖金分配也可纳入集体协商 ■案例: 小李是一家科技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公司工会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包括工作时间、女职工权益保护、基本工资待遇内容的集体合同。 小李发现,公司经常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却很少发放加班工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四,在报酬支付方式上,提供劳务人完成劳务后,双方即进行结算,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债的关系。雇佣关系则是比较固定的,一般以一周、一月等周期性地领取。由于劳务合同的上述特性,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劳务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应当自负。 本案中,原告以出卖自己的体力而获得报酬,被告以不特定的提供劳务人为给付对象,按货物数量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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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岁阿姨打工 是劳务雇佣还是劳动合同   55岁的张阿姨在一家企业工作,今年年初,她以不按时支付工资为由将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足额发放其应得的工资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月21日,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为张某到公司工作时已满50岁,达到国家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
咨询律师: 胡骅
今年2月中旬,她离职。蒋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新法的规定,公司应该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从今年1月1日起,不签合同超过1个月,公司应该按照双倍薪金支付她工资。蒋认为,公司只支付她1月份的工资,因此,还应该支付2月1日至15日双倍的工资,同时按照双倍工资的标准追索1月份差额工资。公司认为,他们是要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期间双方一直未达成协议,因此未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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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打工不签合同 纠纷时获风险
打工不签合同,纠纷时获风险 案件简析: 杨辉洪、周德会之子杨先青在一工厂打工,该工厂不正规,没有和杨先青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予任何劳动关系的证明。后杨先青不幸因工死亡,老板否认杨先青是其工人。在本律师的努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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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几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用工管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同《劳动合同法》不和谐的音符,如法律意识淡薄,未按规定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制订公布程序不当,忽视对劳动合同的全面依法履行,损害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况仍有发生等,这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电力企业应全面贯彻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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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
1987年6月,s女士进入上海某钢铁公司工作, 2004年5月,s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钢铁公司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其仍在公司工作。2006年1月1日和2007年1月1日,s女士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书》各一份。2007年11月30日, s女士收到上海某劳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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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中国法院网刊登的谭历伟《该案适用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一文,笔者认为该案中的法律关系并不能做简单的单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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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人事档案≠劳动合同
此事,陈剑锋律师分析道:档案和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才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之间劳动关系存在状态的重要依据,而人事档案并不能作为劳动合同关系存在的依据。企业职工的人事档案在何处,并不会必然地影响到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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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孙某诉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摘要] 我国《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 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因此,公民因代理诉讼业务而收取劳务费用,与法律服务的严格准入制度存在明显冲突。公民以牟取经济利益 为目的,从事诉讼业务或者辩护业务,收取诉讼劳务行为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孙某(曾用名孙伯超)。 被告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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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绍平与张刚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6-14)万绍平与张刚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赣中民三终字第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绍平,男,1964年11月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斌,于都县方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刚友,男,1977年4月生,汉族,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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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摘要】 1.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人身依附性是判断劳动关系的关 键。在当事人主体适格的前提下,判断其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个人是否在业务活动上受所在单位的指示、管理与支配;个人是否按照一定 的时间或标准从单位领取工作报酬;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委托代理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有时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 础,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并不能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上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但在工作上受委托单位指示、管理并定期领取工资报酬,且符合劳动关 系其他要件的,应认定构成劳动关系。 原告:钟某。  被告: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原告钟某因与被告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长沙博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 告钟某诉称,2006年7月份,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原告确立劳动关系,聘用原告作为徐州、宿迁、连云港地区的业务员销售医疗器械及回款工作。 2007年上半年,上海**公司同时派遣原告为长沙博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为业务员,负责徐州等地区的销售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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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的性质如何?是劳动合同还是承包合同?如为承包合同则又是何种性质的承包合同?从概念上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承包合同则有两种,一种是企业外部的承包合同,通常也称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另一种则为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本案中,被告何某为原告内部职工,故该合同若为承包合同则应为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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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因与被告林贻文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0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海事债权确权诉讼,本院于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宇锋独任审理,于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远来委托代理人林我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贻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远来诉称:从2000年6月10日起,原告受聘在被告所属的“运泰29”轮担任船长,约定工资每月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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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是劳动争议 还是民事纠纷
法院对本案应适用的法律产生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劳动争议予以解决。因为发生争议的房屋是双方当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所以,应依据劳动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按照民事纠纷予以处理。因为房屋买卖协议是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达成的,所以,应适用民法通则予以解决。 分析 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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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演艺经理人合同判解分析
单方解除合同没有正当理由,应承担违约责任,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则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其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因而解除合同并不违约,更不应承担责任。 二、判解分析 (一)经理人合同的性质 考察合同的性质,应当首先从其内容入手。经理人合同的内容广泛具体,但其要者,无非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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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公司代理人认为,“刘益自1995年12月以后,不回单位,擅自离岗,其劳动关系已自动解除”。公交公司的这一观点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劳动部【1996】354号文第15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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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解决的办法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企业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劳动仲裁---法院起诉 企业调解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企业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采用调解办法解决劳动争议。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第三宣传法律、规章和政策,用规劝疏导的方法,促使双方相互谅解,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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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处理方法
法后般应认定合同有效,并督促双方补签劳动合;内容和订立方式均不合法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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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解决步骤
劳动合同纠纷不能一开始就起诉。 应该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如果企业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首先申请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调解(也可以不走这一步); 二、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调解。 三、调解不成,申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仲裁。 四、仲裁不成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没有劳动保障部门的调解或仲裁文件,法院不会受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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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9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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