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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被诉人:某知名公司 承办律师:郭行飞律师杨欣律师 争议焦点:公司《职位聘用书》上薪酬承诺是否属于“书面工作失误” 案情简介:2007年,申诉人原就职的公司被某知名跨国公司(即被诉人)收购,被诉人向申诉人寄发《职位聘用书》要约,申诉人接受要约,并与被诉人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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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原告:林某 被告: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于2006年4月1日经人介绍至被告处应聘,由被告工作人员程某某对其进行面试后录用,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07年3月31日。其每月工资人民币1,000元加提成,由被告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支付。劳动合同到期后,其仍然在被告处工作。2007年7月15日,被告将其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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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公司销售副总跳槽遭索赔10万
公司销售副总跳槽遭索赔10万 10月11日,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皇明集团”) 诉该公司前负责销售工作的副总经理李骏泄露该公司商业机密一案,在山东省德州市德成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字串7 2002年3月19日,李骏应聘到皇明集团任销售副总一职,双方随即签订了《保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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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车祸工伤索赔纠纷案例分析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案由:工伤补偿 案情简介: 陆某,男,27岁,已婚,有一不满2岁的小孩,父母健在,有两个哥哥和一个姐姐。2002年1月9日到某公司应聘司机岗位。2002年3月21日,陆某驾驶公司轿车发生车祸,经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陆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因车祸致颈椎损伤伴颈脊髓完全性损伤,右侧第8-12肋骨骨折,急送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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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上班时间发病是否认定为工伤
基于此案,用人单位如何做好员工工作时间发病工作?】 律师点评: 1、上班时间发病是否就认定为工伤? 上班时间,分为正常上班时间和加班时间。员工是在正常上班时间发病亦或是在加班时间发病,所能享受的待遇并不尽相同。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外在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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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法律并没有禁止临毕业大学生就业的规定。被告明知小刘尚未正式毕业,小刘并未隐瞒和欺诈,因此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纠纷] 何种包工合同代表劳动关系
本案的包工合同是否已经构成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成立? 【法律界网站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因为对包工合同是否代表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的定性而引发了其后的一系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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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实习合同的,应返还培训费;郭某违反劳动合同或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培训后为旅行社服务年限不满一年,需赔偿旅行社培训费及脱产期间发的工资奖金。 2007年7月,旅行社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合同签订后,郭某到我单位实习,其实习期间应当至2007年7月,但其自2007年6月起即不再到旅行社实习,其给旅行社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郭某支付实习期间培训费4000元,并返还已发放的脱产工资奖金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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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原告朱某某原系上海东平森林公园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于2003年1月20日经工商登记成立。2008年3月,原告朱某某为2007年6月之后的工资事宜向上海市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该委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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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服务费由原告通过上海某国内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已支付给上海某国内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相应的管理服务费。2000年8月10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某劳务输出服务中心驻上海办事处从事安徽省地域内劳动力输出活动。 原告某工业(上海)有限公司诉称,要求不支付被告一个月的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人民币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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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冯某劳动争议案
2007年12月9日经宁波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冯某向余姚市劳动争议伸裁委员会提交赔偿申请,分别要求被告一余姚鞋厂、被告二飞足鞋厂和被告三舜江鞋厂赔偿医药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80134.40元。2005年8月23日,被告一余姚鞋厂因转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08年5月20日余姚市劳动伸裁委员会裁决由飞足鞋承担全部责任,共计各类赔偿合计60 75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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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本案原告:秦某;被告:射阳县黄金线经贸有限公司 原告秦某因被告违法劳务合同,索回被被告收取的出国劳务费用48000元。其于2008年6月**日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8年6月**日立案受理,通知被告应诉。 射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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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申诉人李某在2005年12月9日解除劳动合同,后被徐州市仲裁委撤销同时认定公司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终止。申诉人李某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被九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后,起诉到铜山县人民法院,李某依然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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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的法理评析
的劳动用工管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同《劳动合同法》不和谐的音符,如法律意识淡薄,未按规定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制订公布程序不当,忽视对劳动合同的全面依法履行,损害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况仍有发生等,这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电力企业应全面贯彻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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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2日,原告肖某向法院起诉,称其2008年9月22日与被告郭某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车,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资2300元。至2008年12月18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3300元,至今未付,但原告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欠条等证据直接证明被告拖欠其工资。被告辩称,原告确实曾为被告开车,但被告已经全部支付了原告的工资。 【分歧】 对于本案的劳动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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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原告李某与某县家具有限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应该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原告不能对用人单位某县家具有限公司提起民事损害诉讼,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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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皇镇黄木坪村,系习水县三益工贸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蒲小平,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方:习水县三益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金友。 委托代理人:赵义平,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方:中电投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发电厂。 法定代表人:袁建维。 委托代理人:赵义平,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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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南阳市宛城区环城第一建筑公司(下称环城建筑公司)。 第三人:南阳市北郊法律顾问处(下称北郊法律顾问处)。 1991年,南阳市宛城区城乡司法所下属北郊法律顾问处在环城建筑公司设立接待室。后聘请赵天祥为接待室负责人,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接待室实行有偿服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除意志以外原因或特殊情况,受聘者每年应向北郊法律顾问处交纳1000元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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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法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导致需要承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巨额用工成本的新型案例。希望通过对本案例的评析,能够对用人单位在增强自身的法律知识、合理降低用工成本方面能有所帮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小姐自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5月19日期间的劳动关系是法定顺延还是约定续延的问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7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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