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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对原告提出的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是不当的。原告海扬公司招用付振强时,付振强不满16周岁,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虽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也成立了,但是劳动合同仍是无效的。基于此,二审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然而,这一判决给我们带来了两个疑问:一是劳动合同无效与劳动合同成立是否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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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于2003年8月起诉到法院。 [裁判要点]: 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出租汽车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的理由是否成立;二是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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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毕业的大学生,虽暂未领毕业证,但已基本完成学业,学校已发给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此时其系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应认定有效。 案情    200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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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2002)广海法终字第9号 原告:李龙波,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盈丰”轮大副,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大兴路75号。 委托代理人:李祥琴,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九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商业银行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乐华,该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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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广州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提前通知金及拖欠克扣的工资共计10800.00元人民币。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11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定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05年11月23日至2006年2月22日。后双方于2006年2月21日签定正式聘用合同。2006年5月底双方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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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代理关系终止,被告多次叫原告领起,原告以双倍返还为由而未领,被告没有违约行为,不存在双倍返还。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原、被告间形成了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原告在工作期间擅自离岗达数月之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告有权依法解除与原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审判]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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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解析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一劳动者在公司工作已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0年,单位却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向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4日立案受理,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日前,此案已一审终结,劳动者打赢了维权官司。 为维权劳动者申请仲裁 今年54岁的王某某,于1994年10月进入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1999年起转为b类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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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合同怎么签 法律有规定
合同怎么签 法律有规定 (别以为拿着合同就可以对职工乱来) “为了公司能跟我续签劳动合同,从去年到现在养老保险都是我自己交的。可就是这样,今年3月,公司还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说这话时郝震宇一脸的无奈。 郝震宇说,他从1988年就到中国装饰集团公司工作,至今已13年。该公司曾在1997年与他签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到2000年,该公司因经营原因,聘请了一位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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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生等2人因工作出色多次受到被告单位和省市电信部门表彰。2007年9月,因原告与被告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仲载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莲花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告与被 告的劳动关系成立。 [分歧] 对电信业务代办员与电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一种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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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林与施长生船员劳务合同人身伤害赔偿纠纷 〖提要〗 船舶所有人和受雇的在船船员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了合同内容,应认定事实船员劳务合同关系有效成立。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适用诚信和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补充合同的具体内容。据此,本案中的船舶所有人因未尽妥善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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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维礼,男,35岁,四川省中江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范军,四川德阳锦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国发,男,54岁,四川省广汉市人,广汉市连山镇供销合作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蒋培凤,赖国发之妻。 委托代理人:唐斌,四川德阳泓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维礼因与被告赖国发发生雇佣合同纠纷,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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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之间存在人身隶属关系。郑小姐从没有作为一个和公司平等的民事主体与其进行合作、利润分红;郑小姐缴纳的签约费的性质是具有担保劳动合同实现作用的定金,因为双方签订的《艺人唱片演艺合约》中约定的签约费的作用与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关于定金的担保作用完全一致,除此之外,合约中没有其他有关签约费用途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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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可口可乐派遣工案
【案情简介】 原告:****学校调查小组;被告: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 原告****学校调查小组因不服被告可口可乐公司公司的劳动派遣行为于2008年**月**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08年**月**日立案受理。 2008年**月**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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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王卫平;被告:新立机械厂 原告因劳动争议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并不服仲裁分别提起起诉、上诉。经法庭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告于2003年1月到被告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3年1月2日至2005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05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续订书》,将合同期限延长至2010年8月31日。但被告未支付原告2007年9月、10月工资33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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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海王轮船员劳动报酬纠纷案
权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马远生是“海王”轮上合法的在编船员,在船上向天宇公司提供了劳务,天宇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马远生按船舶优先权提出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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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实习合同的,应返还培训费;郭某违反劳动合同或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培训后为旅行社服务年限不满一年,需赔偿旅行社培训费及脱产期间发的工资奖金。 2007年7月,旅行社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合同签订后,郭某到我单位实习,其实习期间应当至2007年7月,但其自2007年6月起即不再到旅行社实习,其给旅行社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郭某支付实习期间培训费4000元,并返还已发放的脱产工资奖金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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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四终字第1145号 (二)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贾静,女,24岁,汉族,无职业,住河北区新大路宁寿里。 被告肖德强,男,49岁,汉族,天津市顺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北区三马路颐海公寓 被告肖玉芬,男,77岁,汉族,天津纺织机械厂退休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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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李振玉(被告)与储广山(原告)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起诉被驳回   [ 案情介绍 ] 原告诉称,被告李振玉自从成立木材批发经销公司以来,其人多次找我,叫我为他筹集资金,因他需要扩大经营,需要增加人员经营木料,更重要的是还要到东北林场发木材,更需要一些资金补充扩充规模,几年中我为他借贷过四次资金,因扩展经营规模,一年一年还不清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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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民一终字第1145号 【案  情】 原告:江苏宏安集团有限公司瓦庄煤矿(以下简称“瓦庄煤矿”) 被告:王军 1994年9月,王军进入瓦庄煤矿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04年1月,王军因故离岗再没有到瓦庄煤矿上班工作。2006年1月份,瓦庄煤矿对王军作出除名决定,但该除名决定一直没有送达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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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是雇佣还是劳务合同
雇员在履行职务中受到损害,应由雇主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雇佣关系可以认定,但原告作为雇员未能注意安全,导致损害发生,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的义务是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的义务是给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仅是纯粹的劳务合同关系。在劳务过程中原告被砸伤,非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因此,责任应由原告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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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3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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