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合同法 > 合同纠纷

合同
纠纷

合同纠纷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合同纠纷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带力合同纠纷、合同诉讼、担保合同纠纷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是指网友会、车友会等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也未经社团登记的组织。这种组团的组织者一般以追求精神愉悦为宗旨,不计酬劳,不以盈利为目的,仅代收代付旅游中必然发生的基本费用。和正规商业旅游活动不同,旅行社作为收费盈利性组织,有义务保证参加者安全,否则承担无过错赔偿的违约责任,自助游的法律关系一直得不到明确,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处理。本文立求在当前法律条件下,分析自助游法律责任的分配及其风险的防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由此可见,旅行社提供的单项委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订(机票、火车票、船票、酒店、门票),代办(签证),代办自由行业务等,在这些活动中,如何明确旅行社的法律地位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效防范与化解旅行社经营的法律风险,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单项委托服务中旅行社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 按照民法原理,单项委托服务中,旅游者与旅行社形成的是委托代理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旅游合同纠纷] 旅游纠纷防范与处理
“十一”长假临近,出门旅游火爆,但“高高兴兴出门去,怒气冲冲回家转,宾馆降级、合同擅改、景点缩水、老人加价,看风景变成了逛商场”的旅游纠纷时有发生。那么,如何防范和处理旅游纠纷呢? 第一,要有意识躲避陷阱。一是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旅游者要选择经营业绩好、诚实守信、服务质量好的旅行社,不要只看价格。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旅游合同纠纷] 签定旅游合同注意事项
合同是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保障。旅游者如果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必须要了解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要和旅行社共同签定一份合法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有统一的标准格式,分列出游客与旅行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陷阱: 信誉差的旅行社为了给地接社、导游留下赚钱的操作空间并逃避责任,会在合同中做手脚,对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条款模糊化,而对免责条款则一再扩大。
咨询律师: 胡骅
引发的法律纠纷"提前防范"? 值班律师解答 北京 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王海疆律师 问:报名参加自驾游旅行要签合同吗? 因为毕竟是自己驾车出行,所以自驾游的过程中,保证安全是最重要的。其次,出行的过程中涉及的方方面面的事情比较多,难免产生一些争议和纠纷,或者是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伤害到他人的利益,这都需要我们在出发之前做到准备充分,予以有效预防。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旅游合同纠纷] 出行旅游如何维权
“草长莺飞二月天,拂堤杨柳醉春烟。”春暖花开,正是人们出门旅游的大好季节。旅游无疑是快乐、幸福的,但是,如果不稍加注意,难免让各种纷扰打乱您的心情。伴随着旅游业快速发展,旅游纠纷呈上升趋势。马上又将进入旅游旺季,在您出行旅游前,了解一下旅游中的维权知识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昨天,我们邀请了两位律师做客96466政法热线
咨询律师: 胡骅
尽量请求航空作退票处理,自行补齐差额,即时返程。 二、旅游合同签约过程中的不可抗力事件 1、案情: 去年7月11日,李女士到某国际旅行社报名参团旅游。经过一番认真筛选旅游线路和讨价还价,李女士一行3人决定参加该社组织的“西藏、青海双飞八日游”。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旅行社该不该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事件? 2、分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旅行社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应视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及时进行处理。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90年11月12日法(经)发<1990>27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发给你们,望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办法>等72件规章的决定
咨询律师: 胡骅
王林祥、陈卫东诉雄都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林祥,男,43岁,江苏省江都市成人学校教师,住江都市江都镇。 原告:陈卫东,女,37岁,江苏省江都市电信局职工,系原告王林祥之妻。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建明、陈进华,江苏省扬州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扬州市雄都旅行社。住所地:江都市江都镇。 法定代表人:陈跃一,该旅行社经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十一长假已过,公众在假期期间赴各地旅游,也许会在此过程中发生各种纠纷。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就一起旅游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游客在旅游中遭遇车祸,法院终审判决北京某旅行社赔偿王女士各种损失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74186元。 2006年7月25日,王女士与北京某旅行社签订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约定由旅行社安排王女士从北京赴内蒙古海拉尔旅游,行程时间为6日,旅行社安排行程、交通、食宿等。
咨询律师: 胡骅
[旅游合同纠纷] 旅游合同纠纷案
6月15日上午,宣武区法院对原告王延廷与被告北京菊苑文化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款,并赔偿损失。原告也因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被罚款100元。2004年6月,原告在《北京晨报》上看到被告连续刊登的旅游广告后,就打电话与被告联系。6月24日,被告工作人员刘福龙到原告家中,与原告签订了《旅游协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住所地:本区椿树园小区15号楼209号。 法定代表人贾敏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茉,女,26岁,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业务主管,住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19楼1门202号。 委托代理人林志峰,女,35岁,中佳国际合作旅行社公民部副经理
咨询律师: 胡骅
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长安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旅行社”)因与被上诉人邹新敏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4)江民初字第2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并不能当然对抗其已经向西部假旅确认过的单据效力。因此,对于西部假旅所诉的人民币59099元的欠款,风情国旅应当支付。李虹签字的行为由于是职务行为,其个人不应向西部假旅承担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5月11日,河南省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三下许昌,强力执结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许昌某旅行社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被罚款3500元。 2005年,原告某游乐园诉被告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高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定的组团协议,应共同对游客在游玩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承担60%,被告承担40%。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原告:冯×,成×。 被告:深圳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二、案情 2004年6月9日,原告所在单位组织员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集体旅游合同,共计45人参团旅游。2004年6月24日,成×、冯×作为参团人员按照被告通知的要求出游。
咨询律师: 胡骅
原告:云南大理茶花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茶花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陈金,公司董事长 被告段高伟,男,1969年1月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失业,住云南省大理市建设西路141号。 委托代理人:杨立高,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高伟原系原告茶花旅行社的正式职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赔偿,应当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处理,原告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追究被告违约责任与《广东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的约定相冲突。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结果 2005年9月22日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履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1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