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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定金违约金的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限量生产的x型号的手表1000块,每块单价100元;甲公司应交付定金3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则应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立即将3万元定金交付乙公司,并很快与丙公司就同一批货物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每块表单价120元。后乙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合同。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诉讼] 违约金条款案例分析
中方无奈,只有将已有的沙包袋向外方交付并与之交涉合同延期。外方态度强硬,以数量不符合同规定拒收,并以中方公司违约而要求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最后中方某进出口公司只得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多万美元,损失巨大。 【分析】 这是一起以合法手段隐盖非法目的,利用合同违约金条款欺诈的较为典型的案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诉讼] 新劳动法违约金案例
【案例】:小王于2006年6月份入职北京一软件公司,软件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3000元,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乙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按照双方约定的计算标准,当时已迟延200天,违约金40万元,且诉讼期间还 在一天一天往上累计。 以上两案例均属典型的违约金过高的案例。例1中按照该工程造价100万元计 算,每日违约金3万元,一个月违约金高达90万元。如按合同履行,意味着建设方除 需支付100万元工程款外,还需支付90万元违约金,几乎与工程本价一致,而停工 期间的实际损失仅为4万元。例2中除了明确的利息损失,并无其它直接损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再竞聘上岗”事件还没有收场,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其他条款在贯彻实施方面社会上又出现很多不同的理解。最近关于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还是否有效就是一个引起广泛争论的话题,左右都是所谓“专家”、“权威”,却做出互相矛盾的“解读”,甚至有所谓“劳动法专家”给hr朋友出主意,赶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突击签订有违约金约定的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经理和员工该相信谁的?大家似乎无所适从。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诉讼] 关于违约金的案例
2007年9月27日,周某反诉至仲裁委,并申请合并审理。周某反诉称,2006年6月30日,其以书面通知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工作至2006年7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应于2006年7月30日解除。但某公司一直末要求我支付违约金,该项申诉请求已过时效。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某公司应为其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出手续。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5年10月26日起至偿清之日止)。    本案宣判后,经公告送达后,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如何认定,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虽然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但被告缺席未答辩,视为放弃了权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长时间拖欠维修费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的请求正当,但该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从2006年2月1日起计算为宜。被告的辩称意见因没有证据支撑,且与审理中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以5550元为本金要求计算利息,明显违反了法律限制高利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只能返还本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5年12月1日,李乙向李甲出具了一张5550元的借条,约定”2006年底还清,如不归还按每元二分从2005年12月1日起计息”,受双方法律知识的限制,不可能在借条上注明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然究其性质,确实是双方对承担违约责任方式的约定,并非复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竣工验收合格仍表示同意接房,其实际接房是否致使双方对房屋交付条件进行了变更?如双方未对房屋交付条件进行变更,乙房地产公司是否还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这些都是审理本案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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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出货单上载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出货单系甲公司单方制作的制式单据,但乙厂人员提货时在出货单上签字予以确认,且此种交易方式持续了近半年,乙厂人员签字确认的出货单亦有百余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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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12月5日,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儿子出国研修失踪,父亲承担保证责任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父亲宋某支付派遣机关违约金人民币34万余元。此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2005 年1月,宋某为其子赴日研修与东浩公司及日本某协同组合签订《赴日研修生保证书》,约定,宋某之子工作期间,如从固定工作场所无故违法走脱,将给予日本企业不少于500万日元的赔偿,宋某在保证书上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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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公司为买、卖双方提供看房屋后,均约定,买方如购买该房必须通过中介公司,不得与该房出售人私下交易或通过其他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否则视为违约,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这种看房服务是否构成居间合同?这种约定是否有效?日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首次以判决形式作出了明确的否定答复,并据此驳回了房屋中介的诉讼请求。
咨询律师: 胡骅
服务期内辞职该如何支付违约金 2008年05月13日 案情介绍: 1997年10月,李先生应聘到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工程师,月工资为9,000元,合同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工作期间,李先生对公司指派的工作完成得非常出色,屡屡得到主管领导的赏识和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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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计算违约金的基础是培训费,不应包括工资。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将王某培训期间得到的工资计入培训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员工在培训期间所得工资是否属于培训费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法律规定的“因培训而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是一个兜底条款,认定“其他费用”是否属于培训费用的关键在于该费用是否因培训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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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增加或者适当减少。在司法实务中,法官或者仲裁员对于调整违约金的标准问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违约金调整应当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为标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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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按期偿还银行借款,也是双方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根本原因,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未按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构成违约,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要求,理由不能成立。”是错误的。一审法院混淆了买卖合同纠纷与担保追偿权纠纷两种法律关系,错误的理解了抗辩权的性质及使用条件,从而错误的认定了合作社的抗辩理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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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9月10日,在地产中介的居间下,卖方关小姐与买方王先生签署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关小姐将其所有的位于南山区的某房产以人民币195万元的价格卖予王先生。合同签署后,王先生支付了定金1万元,并准备支付第二笔定金7万元办理其它手续。但此后卖方关小姐拒继续履行合同,连定金都拒绝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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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某小区拒不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还向购房者征收国家明令禁止征收的暖气燃气开口费,引起众多购房者的强烈不满,因协商不成最终成讼,虽然在立案时遇到了些小麻烦,但100多位原告显示了巨大的勇气和维权合力。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高x等人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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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害赔偿的预先设定。在被告违约时,应适用违约金条款由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违约行为又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事实发生,故应同时适用违约金条款和法定损害赔偿金,被告除应支付违约金以外,对原告所受的损失还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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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6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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