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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违约金两个标准,咋办?
准备结婚的赵小姐经熟人介绍,与某婚庆公司签下了价款为1.1万元的合同,并交纳了3500元定金。不久,婚庆公司将服务项目的应收服务费增加到1.5万元。赵小姐找到另一家婚庆公司,对方报价仅为6500元。赵小姐想撤换原婚庆公司。但赵小姐与婚庆公司的定单中有这样的表述,“预付定金后,如因客人原因取消服务,公司退还已 收金额并收取20%的违约金。”赵小姐对此条款理解为:自己应给婚庆公司定金的20%即700元违约金,她觉得还能接受,于是,赵小姐提前通知婚庆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合同,但婚庆公司一直没有退钱。 赵小姐举行婚礼后,将原婚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扣除违约金后自己交纳的定金。原婚庆公司解释说,他们提供的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该是全部服务价款的20%,因此,反诉要求赵小姐支付公司已垫付的租车、劳务费等8000余元,3500元定金不予退还。 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春赣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案中,赵小姐与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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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县邮电局。 被告:龙汉花,个体工商户,住株洲县淦田镇梓湖村。 龙汉花是株洲县邮电局私人电话用户,其自1994年11月开始,未向株洲县邮电局交电话费用。后经与株洲县邮电局商量后,龙汉花缴清了1995年1月至5月的费用。但又拖欠1995年6月份以后的电话费用。从1995年8月16日起,株洲县邮电局停止龙汉花的电话通话,但龙汉花没有申请撤销号码,株洲县邮电局亦未撤销该电话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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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投产后另支付方华6万元。该约定实际上经由合同双方商定而赋予了合同外的第三人一种独立的利益和权利。方华作为受益人,既已接受设定的利益,则在实际上享有了一种债权,依据此债权,即具有对债务人亚锦公司的独立请求权。故方华虽非合同的订约主体,但在约定的给付条件成就时,完全有权依据合同的有关约定,直接请求亚锦公司履行给付6万元钱款的义务。  2.第三人无权直接主张违约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广州江南花园29户业主集体诉讼追讨延迟交楼违约金胜诉 2007年8月21日,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花园25户业主集体委托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13710862950)向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第二批业主随后委托王律师向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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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歧] 这是一起如何适用定金与约定赔偿损失的案件,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乙可以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计4000元,并按约定赔偿损失9000元,两项合计130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乙对定金和约定的赔偿损失,两项只能择其一,要么主张双倍返还定金计4000无,要么主张约定赔偿损失9000元,选择了约定赔偿损失就不能再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第三种意见认为,乙可以主张约定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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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收到送检样品后,未将检验结果告知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也无答复。为此,原告以被告已违约,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万而成诉。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碳业公司订立合同后,即与第三方联系生产碳素设备,并将设备安装到原告木业公司厂部内;原告利用该设备生产碳素产品,且将样品向被告送检,被告对原告送检样品结果既不答复,又不销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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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6年11月,原告邹某与被告姜某协商,将原告拥有的文港石矿厂50%的股份转让给被告姜某,并且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股份转让款为20万元,此款定于2006年11月11日前付3万元,余款定于同年12月29日付清,逾期未按约付款,按月息2.5%支付利息,并同时按未付款项的30%支付违约金。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姜某只付了3万元,余款一直未付。2007年10月29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支付转让款1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约定的2.5%月息支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分歧】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未按协议支付转让款,此行为构成违约,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该问题没有分歧意见。但是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既规定了违约金,又规定了利息的支付,在关于被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的问题上则存在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中,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仅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双方约定的月息和违约金都过高,被告应给付原告转让款17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第二种意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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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利息与违约金能否兼得
某有向赵某按约如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石某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而1600元违约金,系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故石某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的规定,违约金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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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该笔欠款就是钢材欠款。物资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项目部欠其货款,违约金计算便没有事实依据,即使能够计算违约金,其数额也过高,显失公平,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物资公司与项目部双方签订的买卖钢材合同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物资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提供钢材的合同义务,项目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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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中的规定: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按照约定;没有约定违约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算的标准计算。故罗某要求张某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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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违约金条款的陷阱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国某公司签订了1亿条沙包袋出口合同,交货期限为合同成立后的3个月内,价格条款为1美元cif香港,违约金条款为:如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3.5%的违约金。中方公司急于扩大出口,赚取外汇,只看到合同利润优厚,未实际估计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便与外商订立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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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约遭受实际损失。那么在此情形下,应否调整违约金及如何调整呢?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主要是补偿性的。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来看,违约金在实质上是以补偿性为原则的,支付的数额需要根据损失情况来具体确定;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关适当增减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至相差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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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还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或者定金条款。 根据合同法与担保法的规定,笔者认为,选择以定金或者违约金作为赔偿请求标准时,应以非违约方的最大收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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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1月25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通过电视直播,公开审理了一起辞职员工状告公司单位自定章程随意克扣员工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2002年6月24日,王某某应聘到无锡一纸制品有限公司(下称纸制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合同到2008年6月24日,并约定服务期限为三年,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对工资未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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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违约,其承担违约金后还应否承担赔偿房屋涨价的损失? 本文作者:王树德律师 (转载请注明)13910608495 案情: 2010年2月7日,余某通过中介公司,看重了一套商品房,并与房主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天余某支付了定金10万。余某要求李某交付该商品房,李某以种种理由拒绝。后余某发现李某不交付房屋的原因是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过多其想违约并已经将房屋卖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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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货款并依约定支付违约金。被告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调整。 一、有关约定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的不同观点 合同法第114条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违约金且违约金可以高于实际损失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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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支付违约金18万元。田某认为其逾期付款仅仅只有12天,就要承担18万元违约金显失公平,双方先前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上面两个案例均涉及到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当事人要求法院调整时,法官如何理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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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六里现代生活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9)浦民初字第5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洪林、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维众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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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可同时主张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同志:2008年6月份,我与开发区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会计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为我缴纳社会保险金,但公司一直没有为我缴纳。后我多次要求公司为我缴纳社会保险金,但均遭拒绝。2010年6月份我辞职了,公司向我支付了3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根据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元,却遭到公司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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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为此再支付利息。 2.关于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违约金是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在违约发生以后,常常会发生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与损害赔偿的责任的并存和选择问题。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非违约方又因违约而遭受了实际损害,则非违约方是否可以同时请求支付违约金和要求赔偿损失,或者是应先考虑请求支付违约金还是先考虑请求赔偿损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6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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