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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转让案例
市石湫头砖瓦厂(以下简称砖瓦厂)股东。砖瓦厂系原地方国营慈溪砖瓦厂的转制企业,企业性质为股份合作制,由包括原、被告在内的21位股东出资成立。被告岑春林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厂长。1999年12月15日,被告岑春林以执行董事名义通知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同月17日,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上,达成了将岑春林等18位被告的股权转让给原告王凤英的两份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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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珍的诉讼请求。 李爱珍、詹卫国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没有支持韩锁玲的上诉主张,判决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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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过程中还查明,一、第三人华宏伟在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时,是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二、2004年8月后,第三人华宏伟为被告公司股东;三、2005年3月份,原告廖得江在被告提供的股权变动情况登记表中仍登记为股东。 【争议焦点】股权转让补偿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本案是一起表面上看似简单,实际上却极为复杂的合同纠纷,特别是因第三人华宏伟缺席,以致无法核实部分事实,给案件的审理增加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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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惠文,女,汉族,1968年2月7日出生,住广州市路海联东翠南街20号502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惠琼,女,汉族,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西路13座201房。 上诉人邹惠文因与被上诉人陈惠琼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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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 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
1998年6月,钦州奥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2000年1月,史琼芳、许三庆、许裴、吴涛四人与蔡小平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史琼芳等四人以人民币180000元转让金将他们四人在钦州奥通公司所占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蔡小平,钦州奥通公司由蔡小平个人经营。 根据工商材料记载,2000年3月,蔡小平与柯武魁签订《股东会议纪要》,由柯武魁出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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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该协议,并于2007年3月1日向光大银行发送中止股权变更的函,致使巴菲特公司无法取得上述股权。巴菲特公司向自来水公司发函要求尽快办理股权变更申请,后无果,遂以自来水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自来水公司履行《光大银行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将16985320股光大银行国有法人股予以转让。诉讼中巴菲特公司申请追加水务公司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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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原、被告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第二种意见认为,因股东均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股权转让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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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1997年的取得的股权有瑕疵,所以取得股权无合法依据应当无权向被告主张股权。因为虽已明确冯毅的股份转给原告,但原告李永彬没有在接受人一栏签字,是冯毅代签,冯毅既是转让人,就不能代接受人李永彬签字。而且双方没有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所以原告不是合法股权的持有人,无权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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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公司诉奥丰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股权转让事项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案 2004年10月24日 案情 原告:上海一百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百公司)。 被告:上海奥丰经贸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奥丰公司)。 199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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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原告舒福元、刘俭桥、徐小三不承担转让前海天公司的债务,被告孙学民、徐用清隐瞒海天公司债务给原告舒福元、刘俭桥、徐小三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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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引发诉讼风暴
股权转让引发诉讼风暴 2006年06月03日 前言:  从经济角度讲,当今的世界是公司的世界,当今的时代也是公司的时代,公司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若公司股东内部治理不畅,公司的作用将被降到最低程度甚至破产倒闭,同时也会引发公司内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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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a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b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7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于2000年12月6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前述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欠款争议仲裁案。本案程序适用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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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中的陷阱与防范
通过协议转让法人股,是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主要形式,因此协议转让法人股市场与公众股市场一样是非常重要的交易市场,但因公众股市场交易有结算公司的结算担保,使交易双方基本上不承担本金风险,而法人股转让现在尚不能做到这一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只负责股份的过户而不承担监督资金交收的责任,因而使法人股协议转让存在很大的风险。下面的案例可见一斑。 案例a:出让人大意,股权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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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受让人的赵某与孙某,在取得股东身份的前提下是否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一、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就股东抽逃出资后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言,实践中的争议和分歧主要集中在出让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即是否仍具备股东资格的问题,这也是股权转让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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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下半年原告李某、李某某(反诉被告)与被告胡某(反诉原告)三人各自投入现金321800元购买机器设备等兴建红砖厂,同年12月,原、被告作为发起人向工商机关注册申请设立建材有限公司,12月6日经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原、被告三人资产评估价值为2115600元;12月24日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证实原、被告三人所办公司的认缴注册资本为2100000元,同年12月28日经县工商局核准登记,向原、被告下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某。该公司成立后,因砖窑设计不合理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公司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亏损。2006年5月15日,经原、被告(该公司三个股东)协商,签订了《退股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告接收公司的全部资产,一人经营该公司,二原告退出公司,公司三个股东股金每股为311800元即按原实际投入现金每人损失10000元计算,被告接受公司后,以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退还二原告的股金转让款623600元,该协议经过了公证处公证。《退股协议》签订后,被告只按约向二原告退还了部分股金,至今为止,被告先后陆续向二原告退还了现金及物资折款2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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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29日,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签订了股权置换协议书及附件,双方约定,原告某科技公司以现有15%股权(折合人民币60万元)与被告某实业公司在文锦江公司所占13.83%的股份(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进行相互置换。置换差额款人民币140万元,由原告某科技公司在两年内先后向被告某实业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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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仅经董事会决议同意,不能生效。但此举遭到盛华公司的强烈抵制,双方诉诸法院。 ?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董事会决定的股权托管协议是否有效? 月成公司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但是该行为明显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当无效,因此该协议理应解除,自己无需按原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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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 本案股权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2005年下半年原告李某、李某某(反诉被告)与被告胡某(反诉原告)三人各自投入现金321800元购买机器设备等兴建红砖厂,同年12月,原、被告作为发起人向工商机关注册申请设立建材有限公司,12月6日经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原、被告三人资产评估价值为2115600元;12月24日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证实原、被告三人所办公司的认缴注册资本为2100000元,同年12月28日经县工商局核准登记,向原、被告下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某。该公司成立后,因砖窑设计不合理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公司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亏损。2006年5月15日,经原、被告(该公司三个股东)协商,签订了《退股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告接收公司的全部资产,一人经营该公司,二原告退出公司,公司三个股东股金每股为311800元即按原实际投入现金每人损失10000元计算,被告接受公司后,以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退还二原告的股金转让款623600元,该协议经过了公证处公证。《退股协议》签订后,被告只按约向二原告退还了部分股金,至今为止,被告先后陆续向二原告退还了现金及物资折款2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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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状态后的走向,径行确认协议有效,故该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    本案是一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纠纷,由于股权转让协议未经强制性审批,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的效力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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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北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银公司)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0)西经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华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阳、陶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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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0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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