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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产假期间工资怎么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咨询律师: 胡骅
[产假] 产假怎么计算
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读者提问:我单位是北京一家公司,我单位有一女职工,该女职工每月工资4000元,单位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女职工休产假4个月,该女职工已经领取了生育保险津贴12000元,问,我单位还需要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吗? 解答: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咨询律师: 刘波
超生第二胎是不能享受有薪产假的。 我国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
咨询律师: 刘波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北京市女职工产假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麻增伟   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产假是女职工在怀孕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工资照发的一种带薪假。我国《劳动法》第 62 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不能少于 90 天”,只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咨询者问:本人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全勤奖,产假期间,单位以我没有正常出勤为由拒发全勤奖,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劳动法专家陈伟律师解答:单位的做法不合法。因为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待遇的,用人单位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因此,产假期间,你仍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全勤奖。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深圳陈伟律师    手机:13715219058) 劳动者咨询:我深圳一个企业上班,我在预产期前15天休息待产,但婴儿提前5天出生,我的产假时间是否会相应减少? 深圳陈伟律师解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国务院令第9号)第八条、《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因此,产假期间,你仍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全勤奖。
咨询律师: 刘波
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残废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衽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咨询律师: 刘波
不与于某续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于某该怎么办? 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与于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规规定。 女职工产假届满后劳动合同也届满,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女员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35天,并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律没有规定女职工配偶的假期。《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只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现实中,很少有单位规定,妇女生育,其配偶可休假。当然可请事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咨询律师: 刘波
赵某半年内累计休假3个多月,其中心脏病休两个半月,流产休20天。公司认为其超过了她应享受的患病医疗期3个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赵某该怎么办? 公司的决定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女劳动者产假待遇的规定,是错误的。赵某在与公司交涉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产假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5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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