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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权利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业主权利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物业管理、区分所有权、业主维权指南、地役权、房屋质量、房屋延期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而且得到了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物业公司就不能再要求出租人付款了,否则物业公司还是有权要求出租人付款的。也就是说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的约定,必须要得到物业公司的确认。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这个约定没有得到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这个约定也只能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约束力,而对物业公司不发生效力,出租人必须对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物业配套设施] 小区车位的产权归属
相关物管费是否应缴纳? 律师回答 你获赠的是地上停车位,小区内的地上停车位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在具有独立产权证的经营型停车场内的停车位,这种停车场是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而设立,因而产权明确,其收益应当归产权人和管理人享有。第二种是小区内更为常见的,即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的道路两旁自行划线分割出若干停车位,出租给业主使用,并按期收取停车费。
咨询律师: 胡骅
[物业配套设施] 停车位到底属于谁
有房有车是大部分中国人一辈子的夙愿,但作为已经完成这一夙愿的业主群体又不得不面临房子、车子相关资源匮乏的困境。在当今房价攀升、油价飞涨的年代,停车位的价值也随之飙升。据有关机构统计,2011年底,售价最高的车位已达到80万元。这个价钱在一些城市已经能够买到一套很好的住宅了。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也让众多中产阶级业主群体开始意识到停车位的价值所在,把停车位当成一种产权去争取。
咨询律师: 胡骅
入夏以来,北京、上海、江苏南京等城市相继遭遇罕见暴风雨。暴风雨侵袭后,一些居民的房屋出现毁损、漏水等情况,导致部分房东与租户、楼上与楼下邻里、市政与市民之间的房产损害纠纷不断出现。由暴风雨引发的房产毁损,责任应该由谁来担? 法律咨询: 房屋漏水,业主应该找开发商还是找物业? 律师回复: 房屋漏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业主维权指南] 业主家被盗物业有无责任
小区内的安保人员对小区当天进了小偷也是浑然不觉。 李先生告诉记者,物业的安保工作有漏洞,近段时间小区内类似的盗窃案已经发生了七八起。 保安工作失职 记者随后与李先生来到鹭江新城小区物业客户服务中心。该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表示,根据双方签署的物业协议,他们确实需要进行巡逻、登记进出人员等安保工作,但物业协议中也明确说明,业主被盗出现财物损失时物业不负责,物业只负有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例如,甲乙两块承包地相邻,甲为了节省时间,使自己通行方便,想借用乙的承包地通行。于是,甲乙约定,甲向乙支付使用费,乙允许甲通行,为此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乙的承包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此时,乙地称为供役地,甲地称为需役地。地役权的设立以地役权合同生效为条件,如果地役权人或者供役地权利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一个车库两个所有人的争房案件,最终法院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判决由王某返还占用曹某的车库,并支付曹某占有使用费4200元。 2000年12月23日,曹某购买了密云某小区6号楼南侧的车库一个,然而阴差阳错的事情出现了,在车库发票和购买合同上,均把车库的位置“南西第4号”写为“6号楼南侧东5号”。2005年,曹某搬离去别处,车库也就闲置下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物业配套设施] 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
小区地下停车位所有权登记问题 最近,不少房屋登记工作人士在网上探讨城市住宅小区的车位登记问题,意见颇为分歧。分歧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车位的客体认识。车位,尤其是地下车位究竟是什么物?是房屋建筑物的附属物、还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或共有部分、抑或是地下空间权的客体?二是能否登记?如何登记?是单独所有权、还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所有权、抑或是房屋的从物。
咨询律师: 胡骅
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和各地习惯,对建筑物采光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小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买了商品房后,交付时有个“潜规则”:必须先交一段时间的物业管理费,房产商才给你新房子的钥匙,否则就不给。 宁波的黄女士没有买这个账,她拒绝在新房交付时付物业管理费,导致新房拖延了647天才到手,既而,她状告房产商。 她以房产商违约导致交房逾期647天为由,把房产商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0万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在门口小区保安给了她一张通知,通知上称小区物业公司要从4月1日开始收取车辆停车费,每个车位每月80元,另外还有10元的保险费,但物业公司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只是在小区内的公共用地上划出停车位供使用,如果出现碰刮的情况,则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对于物业公司发出的收费通知,赵女士认为有两个问题让业主感到不满意:一是物管公司是否有权收费。
咨询律师: 刘波
那么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其实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一个是“保”,就是持有、存放的意思。如果业主晚上下班回来可以随便停,根本就没有人管,那么这就不存在物业管理公司持有或者存放汽车的问题。但是,那样的话恐怕也就没有人交停车费了。实际上几乎所有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的车库进入要取卡、出门要凭证、停车要收钱,并且不允许车辆随意停放,必须要停车入位。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因幼儿园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的每月每平方米3元物业费过高,一直拖欠被告上法庭。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这起物管公司状告惠景幼儿园讨要物业费案。  法院在充分考虑小区内幼儿园公办、公益性教育设施和物业的特殊性质,尊重社情民意的基础上,将合同约定的每月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月每平米0.35元收取
咨询律师: 刘波
———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缴物业管理费共八千多元,诉请法院判其缴纳所欠费用及滞纳金。 订物业合同的是上海轻工浦东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而非本案原告,故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原告所述收费标准实际上并不存在,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63 元,现原告以每平方米2.7元计算缺乏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轻工浦东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以每平方米2.7元计算。现原告名称虽然不是上海轻工浦东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但是其改制组建的,名称变了,主体资格并未变,被告以原告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主体为由抗辩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不予采信。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小区每一个业主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业主负有按约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至于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根据自治原则,被告应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物业配套设施] 收取临时停车位费用案例
2008年9月25日,小区某业主之子电话投诉,对庭院车位收取停车费问题提出质疑,并称管理员承认收费违法;之前业主单位党委曾与物业公司就车位问题有过交涉,未果。要求物业公司对此事做出解释,退还之前所缴纳的停车费23元,并保证以后在园区停车不再向他收取停车费,否则起诉物业公司。 本案例处理过程如下: 1.
咨询律师: 刘波
温先生与一开发商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2005年4月20日交房,温先生如期去办理交房手续,被物业公司告知,除交清购房尾款外,还需交一年物业管理费、2000元的装修押金和300元的垃圾清运费,交齐上述款项后,方可办理交房手续。温先生认为,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未对物业管理有任何约定,在办理交房手续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因为物业收费超标,欧陆经典万兴苑小区201户业主将对方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了解到,北京市二中院判决北京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超标准多收的物业费260元至5000元不等分别退还给业主。 1999年至2002年间,201户业主分别购买了朝阳区欧陆经典万兴苑小区,当时业主和物业公司对物业收费未约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物业公司后按每平方米3.15元收取物业管理费。
咨询律师: 刘波
人员将不能满足需要,这势必影响物业服务质量。 “当初买房子很大程度上是冲着送花园、送阁楼,早知要交物管费我可能就不买了。 ”业主们认为,买房时,开发商并没有指出送的面积要交纳物管费。因此,房产证上有多少平方米,物业费就该交多少,开发商赠送的面积又不计入房产证内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价联字〔2006〕18号  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局(住宅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咨询律师: 刘波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市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房屋买卖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6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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