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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咨询律师: 胡骅
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交付后,房屋一直处于闲置状态。那么,对于长期空置的房屋,业主还要交物业费吗?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通过调解审结了一起房屋空置物业费交纳纠纷案件,业主交纳了70%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免除了业主近万元的违约金。 2009年1月,出于投资目的
咨询律师: 胡骅
火灾的肇事者无法查明。受损失的业主将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造成火灾的直接责任人是燃放烟花者,但由于小区的监控设备失灵,无法查到责任人,物业公司对此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此外,由于物业公司对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的管理不到位,延误了救火的时机,使火势蔓延,导致业主家的损失增大。物业公司虽然不是直接的侵权人,但它没有尽到物业管理的职能,所以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以后,这个问题的争论已尘埃落定。我国《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就明确了业主对本小区车位、车库优先购买的权利。需补充说明的是,小区业主不仅在购买车位、车库时拥有优先权,在使用车位、车库时也应该拥有优先的权利,这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立法精神。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但是由于开发商出卖的商铺是通过私自变更规划设计形成,未通过规划部门审批,无法办理商铺产权证,你实际取得的是车库。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近年来,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日显突出,物业纠纷案件大量增长,主要矛盾焦点就是物业费、采暖费等问题,解决业主与物业矛盾的最好途径不是诉讼,而是双方坐下来去协商。 问题一 遗留的房屋质量问题 法官们发现,房地产商遗留房屋质量问题,造成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矛盾,案件大约占物业纠纷案件的10%-15%。
咨询律师: 胡骅
供水公司因第三方的原因未在公告公示的期间内恢复供水,导致用户因为停水而不能正常营业,供水公司应对用户因停水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瑞金市天元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天元公司)是瑞金市政府指定的生猪定点代宰企业,自2005年开始,该公司与瑞金市闽兴水务有限公司(水务公司)建立了供用水合同关系,生产经营中用水由后者供应,天元公司每月按时支付水费。
咨询律师: 胡骅
[物业管理] 物业纠纷案件的处理
随着楼市的升温,居民住宅条件的改善,当前因物业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正呈现上升趋势。由于此类案件主体单一,案情复杂,纠纷的表现形式多样,因而给案件审理过程带来一定的难度,引发的有关问题亟待重视。 一、关于无合同情形下纠纷的处理问题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系契约关系,产生争议后应依当事人缔结的合同进行处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出卖人逾期交房将承担违约责任,即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然而,曾晖称:“惟一一次收到开发商的口头通知是在2010年3月,当时在开发商处交清了水电及燃气初装费后前往该楼盘的物业处准备收房,但物业人员要求我交清之前的物业费才肯交房,我没有同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因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净高不符合约定,张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7万余元。近日,法院审结了该案。 2011年3月,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该公司将位于密云县城内某住宅区房屋一套出售给张某。该合同第3条约定:该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层高为2.9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3.15米,最高为4.6米。
咨询律师: 胡骅
小张是一名快递员,平时主要负责朝阳区东北四环的快递业务,但近几日某小区却出现了件怪事,不仅他觉得不满,很多该小区的居民也觉得物业的做法不恰当。事情的起因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物业每代收一个包裹,快递员需缴纳1元钱的服务费。 小张说:在这个区域,唯独该小区物业代领包裹时要收快递员的钱。在北京其他地方,也没听说过这种事。
咨询律师: 胡骅
我儿子去年5月份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忘了交代物业费的问题。搬进这套房子后,物业就不断向我儿子催要前一年的物业费。我们全家认为前一年的物业费是原房主欠下的,因此拒绝缴纳。可是物业却表示我们已经是房子的所有人,理应承担这笔费用。请问这笔物业费我们是否该替原房主负担? 律师说法: 是否需要替原房主承担前欠物业费,要看您的儿子购房时与原房主有没有协议约定。
咨询律师: 胡骅
[物业配套设施] 小区车位“只售不租”违法
租赁小区内车位的,否则可诉诸法律。但强行要求业主购买车位则是不合法的。一个月前,《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明确提出禁止车位、车库“只售不租”,开发商如不限期改正将处以5—10万元罚款。 相关法律知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可购买中水和热水各50吨。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在物业的电脑系统中会显示为红色,业主购买热水和中水时,系统自动售卖两吨,“都是系统默认的,我们没办法。”物业公司的做法究竟是否合理呢?律咖网小编和大家一起听听律师的讲解吧。 律师说法:物业限购水属侵权 物业说是系统自动限制业主购买水,那只是说辞,系统都是人设置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反悔赠与给其两套拆迁安置房屋。而且在签订赠与协议、保证书时,都有村委会领导见证,协议原件也留存在拆迁办,不能随意撤销。再者,晓希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即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11年3月15日下午,原告孙某与同学在居住小区楼宇间过道滞留玩耍,被楼顶滑落的冰块砸伤,至孙某头面部受伤。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17天,出院后经鉴定孙某头面部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原告共支付医疗费2.344万元。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及伤残赔偿金合计13.5万元。
咨询律师: 胡骅
三个月前,单某与自己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协议,并当场缴纳了为期一年的车辆停放、保管费用。谁知,仅过了一个星期,物业公司因与部分业主发生争执,私自撤离了包括保安、停车场管理人员在内的全部员工。当天晚上,单某停放在指定地点的价值19万余元的小车被盗,且经公安部门侦查至今也没有发现任何线索。 专家说法: 单某有权要求物业退回所交费用并赔偿损失。
咨询律师: 胡骅
张欢通过房屋中介租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每月租金3800,提前一个月交下半年的房租,因为工作太忙,没记住交租金的日子。4天后,收到中介打来的电话称:超过了规定的最迟交租日,按照合同约定,张欢已经违约,要收取2月租金7600元作为房租滞纳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11年3月,莫先生将私家车停放在景瑞大厦停车场。该停车场收取3元停车费并发放了停车卡。等莫先生办事结束后,发现车窗被人砸碎,放在座位上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莫先生当即向警方报案,并报保险公司。事后,物业公司称只赔车窗,莫先生究竟有没有丢失笔记本电脑也不得而知。协商未果后,莫先生将该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就坏了,王先生想知道这种情况是否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何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像这样的问题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中是找不到法律依据的,只能适用民事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因为它涉及到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房屋买卖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9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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