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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摸底和清理工作。就小产权房问题,国务院要求:一是所有在建及在售小产权房必须全部停建和停售;二是将以地方为主体组织摸底,对小产权房现状进行普查;三是责成领导小组研究小产权房问题,拿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办法。 尽管国家和各地相关监管部门屡屡提示建设和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但仍难以遏制小产权房这一现象的蔓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深圳将为小产权房发出“准生证”的消息引来诸多关切。国土资流部一位官员昨日综合说,深圳地皮已经全部国无,而公寡遍布理解的“小产权房”是建设正在团体地皮上的商品房,深圳将为“小产权房”发出“准生证”是理解上的偏差。 小产权房最新政策小产权房转反系理解偏差,上述国土部官员综合说,深圳自身具无特殊性,各地小产权房问题也各不相同,他目前没无听说国土部对深圳那一政策干涉或者推广的消息。
咨询律师: 胡骅
[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解释
镇自己开发,不存在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等成本,且没有缴纳房地产开发相关的各项税费。 建设部表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近年来,我所律师办理了大量农村小产权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小产权房屋出售以后出卖方反悔的,有的通过诉讼,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以收回房屋;有的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能收回房屋。鉴于目前北京市仍然存在着大量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们认为有必要将小产权房屋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处理小产权房屋纠纷的操作实务和诉讼的风险撰写成文,以供读者参考借鉴。
咨询律师: 胡骅
[小产权房] 什么是小产权房屋
房产权即特定主体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而所有权属物权的范畴,故房产权亦属于物权的一种。房屋产权本来是不分大小,只有一种定义,但由于我国的一些特色,形成了社会上一些约定俗成的说法,对“大产权”和“小产权”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解释。简单说来,国家发产权证的房屋叫大产权房;而国家不发产权证,由乡镇政府甚至村委会发证书的叫小产权房,又叫乡产权房。
咨询律师: 胡骅
关于小产权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目前理论界和实践中大体有两种声音,第一种是反对者,认为小产权不符合国家规定,转让合同无效;第二种是支持者,认为国家并为规定合法建造的小产权房屋不可以买卖,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故小产权房转让合同有效。 (一)支持第一种观点的理由: 持第一种观点即合同无效说的理由有三,主要来自于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及国务院的有关政策性文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民法基本原则,判决张某赔偿单某30万元。 律师点评: 在城市化迅猛发展的情况下,土地征收带来巨大的拆迁利益,部分农村居民将农村的小产权房出售后,违背诚信和罔顾道德,以诉讼方式追讨小产权房。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大多法院会确认这类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卖双方各自返还房屋和房款。但仅此并不能解决买卖双方的纠纷,因房屋升值或房款贬值所造成的纠纷是现实存在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人们在房地产市场购买新建商品房发出风险提示。 该发言人指出,当前房地产市场中,特别是购买新建商品房过程中,开发商利用虚假广告、违规预售、签订存有缺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违法销售,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为此,建设部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过程中,要注意加强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 建设部发言人特别提示广大消费者,不能轻信开发商的口头宣传和承诺,买房前,须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备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查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手续,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决定买房时,须审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建设部发言人说,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目前,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然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该发言人明确表示,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
咨询律师: 胡骅
“小产权房”合法化会给中国带来什么影响呢?要使“小产权房”合法化,其实解决的办法很简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已有现成的办法。即: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小产权房”补缴土地出让金。而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出让金是非常低廉的,即征地补偿费(并非市内土地的挂牌价),所以,一平方顶多几百元,大多不超过500元。这样的“小产权房”仍非常之便宜。
咨询律师: 胡骅
的小产权房,该房屋具备合法性,出卖该房屋的合同合法有效。如果未经行政部门许可或部分许可,系经出卖人私自建造,则为违章建筑,依法应予拆除,不得买卖,应认定为合同无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房地不可分割的情况下,农村房屋交易的对象不仅仅是地上建筑物,还必然包括该房屋占用的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土地管理法》虽未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和抵押,但有关“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以及《土地管理法》之后颁布、生效的《担保法》第三十七“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均反映出立法者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城镇居民转让的立法本意。 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04年12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2007年12月11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次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住宅或小产权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同志主编的《中华人民
咨询律师: 胡骅
法律保护小产权房购买者合法权利 房价一上涨,小产权房往往就会受到热捧。目前不少地方的楼市有了回暖的迹象,小产权房也随之又开始受人青睐起来。 6月2日,深圳市公布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被不少人解读为将对小产权房“转正”。一石激起千层浪,《决定》的出台,立刻助推了小产权房话题的热度。
咨询律师: 胡骅
[小产权房] 对小产权房屋的讨论
地位的借口就是所谓的统一管理,所以当“小产权房”出现后,他们很不舒服。 “小产权房”是近年来在北京城市近郊出现的一种没有大产权证——即国家承认的房产证的房屋。小产权房是乡村利用市郊集体土地盖的楼房,他们向市民出售,是由村乡级政府提供产权证明,故名“小产权”。因为这种楼盘是在国家没有批准情况下开发的,所以,建设部说是“非法”的,其产权是有风险的,是没有法律保障的,建议老百姓不要购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小产权房] 大产权和小产权的区别
上关于房屋的权属证书有很多不同的名称,如大产权证、小产权证、北京市产权、乡产权、产权证、所有权证等
咨询律师: 胡骅
[小产权房] 大产权和小产权的关系
大产权即完全产权,包括房产使用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大产权的房屋在进入二级市场时,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收益收成。小产权即不完全产权,只包括房屋的使用权,它与大产权的本质区别在于土地使用权。通俗的解释,买的房再转让时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再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
咨询律师: 胡骅
深圳房地产律师:“双限令”下购买军产房与小产权房的得与失 ▇ 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茂荣律师 前言:“限贷令”、“限购令”(含“限外令”)后深圳军产房与小产权房热销,深圳商报记者就此约稿让我写篇购买军产房和小产权房的风险提示文章,感觉确有必要
咨询律师: 胡骅
小产权房的法律属性如何,其究竟是否合法、能否购买或转让?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小产权房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其就是合法建筑,法律是允许小村集体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因此,并非只要是小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其只是因销售环节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才让人误认为是非法建筑。 既然是合法的,那么小产权房是否可以购买和转让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购买小产权房会有哪些风险 第一,法律风险 前面已经详细论述了由于小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使得小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小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小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能贷款吗
在我们进行房屋交易过程中,房产证是必须要有的证件,如果没有房产证,那么该房主就对该房子只有居住权,而并没有使用权,自然也就不能将该房子进行交易或者抵押。由于小产权其实就是没有产权,只有销售方的出售合同并且没有房管单位的认同,该类房产一旦出现政策规划房屋价值将会有很大的变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房屋买卖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3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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