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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外公对王某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不应给付保险金。 三、本案评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王某的外公对外孙女王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王某的外公为王某投保是不是代理行为?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王某的外公与王某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 我国《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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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批单不属于格式条款
事人权益的影响很大。 “医保标准”条款的实质是保险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条款,即发生事故后,就损失按何种标准、方法计算保险赔偿金的条款。在当事人以批单形式将此类条款纳入合同时,因批单是双方当事人磋商后达成的特别约定,该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保险人无需对之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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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的人身保险条款中都含有“违法行为免赔”的规定,即被保险人因为自身违法行为导致身故、残疾等伤害的,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是对于“违法行为”的理解却历来存在分歧。保险公司一般认为,其应当从最广义的层面上理解这里的“法”,不限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等,而且也不限于刑事规范,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也应涵盖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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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3.《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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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2)自杀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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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定义:“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退休,或在保险期限届满生存,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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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概念特征
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定义:"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退休,或在保险期限届满生存,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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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①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②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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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疾病、哀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等情况出现时,根据保险合同条件的规定,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一、人身保险分类 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有以下种类: 1、按保障范围分类,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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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上述人员之外的人,如果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视为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概括起来,实务中投保人对配偶、直系亲属、其他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他们投保人身保险。债权人对债务人,雇佣人对受雇人,合伙人之间,如果相对人同意为其投保,则视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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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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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条款
又称不可争议条款,它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2.年龄误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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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人身保险合同,要求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般要求经过订约提议(要约)和接受提议(承诺)这两个主要步骤。具体说来,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要约人除表示希望订立合同的愿望和决心外;还必须按法定要求明确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便对方考虑愿否接受,这种订约提议即为要约。当事人另一方对对方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即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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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赠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行为涉及赠与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作者拟从赠与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分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赠与人身保险合同的的法律性质,并对前述案例作出个人判断。 一、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及相关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已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赠与的合同。”由此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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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及生效条件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4、65条及《保险法》第52条、62条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时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目的是投保人为了确保自身或其他具有保险利益的人的身体或寿命在出现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伤亡清醒时能及时得到赔偿以弥补其经济或精神损失。其法律性质是射幸合同,其权利具有期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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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4、65条及《保险法》第52条、62条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时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目的是投保人为了确保自身或其他具有保险利益的人的身体或寿命在出现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伤亡清醒时能及时得到赔偿以弥补其经济或精神损失。其法律性质是射幸合同,其权利具有期待性。其主要法律特征表现在:1、保险标的人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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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及理解。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其一、本人,即使指投保人自已,任何人对于自已的身体或者生命,有无限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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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案的分析判断 (一)本案因投保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购房人无保险利益,其为促销而附赠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无效。首先,人身保险合同所指向的利益属于可期待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对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来说只是一种可期待的权利,只有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其权利人才有实现其利益的可能,否则,其权利在一定期限内将会消失。况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权利的赠与规定并未包括合同权利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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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纠纷剖析
随着保险公司主体之间竞争的渐趋激烈,保险条款愈加人性化且更多开始考虑被保险人的利益。即便如此,由于有的保险公司经营上的不规范、保险条款不细以及合同双方对条款理解上的差异,保险合同纠纷仍旧不断,以下便是常见的一些纠纷事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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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故意欺诈;又由于合同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返还冯某所交全部保险费3674元,驳回冯某要求保险公司双倍返还所交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之所以产生这一纠纷,是由于投保人在未对保险合同内容完全明了的情况下,匆忙订立合同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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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指南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5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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