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保险法 > 保险合同

保险
合同

保险合同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保险合同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保险合同指南、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而非故意欺诈;又由于合同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返还冯某所交全部保险费3674元,驳回冯某要求保险公司双倍返还所交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之所以产生这一纠纷,是由于投保人在未对保险合同内容完全明了的情况下,匆忙订立合同所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1997年9月,施某以其母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一人寿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为30000元,1997年及1998年施某均交付了保险费,1999年3月施某之母因病住院,住院期间因呼吸衰竭死亡。其后,施某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发现被保险人生前患有气管炎多年且数次住院,而施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却在投保单关于被保险人是否患有“肺气肿、气管炎、心脏病”的调查栏中均填写了“否”。
咨询律师: 胡骅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与其他合同的订立一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
一般情况下,只要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依第59条规定,已将这一规则扩展到全部人身保险,即凡是人身保险的保费,保险人均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然而人身保险合同作双务有偿合同,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承担的义务,保险人只有在被保险人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可以看出,法律规定是把合同生效与支付首期保险费联系在一起的。也即说支付首期保险费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投保人一旦交纳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合同就应视为生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身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理注意事项 1.注意审查保险事故是否存在; 2.正确地确定保险受益人; 3.恰当确定保险成立的时间; 4.恰当地确定保险责任时间; 5.注意在双方对有关条款有不同解释时的认定; 6.注意是否有工作人员与投保人合谋骗保。
咨询律师: 胡骅
[人身保险合同]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若干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案例:1998年10月,高某所在单位为职工同意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个职工的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期为一年。单位领导对此从未在公众场合公告或宣布受益人是单位,只是在职代会上讲为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1999年4月,高某不幸遇车祸身亡,单位去保险公司禽了保险金1万元。高某的家属向该单位索要保险金,该单位拒付。问:单位能否成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咨询律师: 胡骅
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一万元,保险费30元,保险期为1997年5月5日至1998年5月5日止;缴费形式为年缴。保险合同第三条还约定:“投保人交费满两年且保险期限已满两年者,投保人可以申请退保,本公司接到申请后,应安规定及时给付退保金。”韩某作为被保险人亦在保险合同上签了字。原、被告订立保险合同时,被告未将《营销险种两年内返险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及《平安长寿保险计算说明》(以下简称《说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原则来源于德国保险契约法的规定,常被认为是大陆法系对人身保险之一般规定。但有学者认为,从大陆法系国家保险契约立法条文来看,同意原则实际上只适用于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从这两种对立的观点引出一个问题即被保险人同意究竟是人身保险利益的一种种类,还是订立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居民家庭闲置资金用于保险领域投资比例的增多,保险客户与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日益显现,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 一、特点分析 1、收结案呈上升趋势。2004年收案1件,2005年收案2件,2006年收案4件,2007年收案6件,每年呈上升趋势。 2、三大类险种均有涉及。在已审结的案件中,三大类险种均有涉及并有扩展的趋势。
咨询律师: 胡骅
判断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首先要找到判断保险合同的标准。只有找好标准才能进行正确的判断。对于判断(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的标准,我们应当在法律里去寻找。因为保险活动是受国家法律调整的,所以我们的判断离不开法律的规定,如果不按法律规定自行定义,那么在遇到保险理赔争执时,在需要到法院或仲裁院解决争议时,法院和仲裁院是不会适用“自行定义”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在法律实践中,投保人常常因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告知保险合同的重要事实,而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
咨询律师: 胡骅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是否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规定确定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一直存有不同的理解,法院在处理上也不尽相同。人的寿命和身体是否能够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物”也就是解决此类纠纷管辖权的关键。 在实践当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一、物是客观存在的一切物体和现象,人也属于物的范畴。
咨询律师: 胡骅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保险法的颁布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完善,保险法也对其中的许多问题不能得到解决。人身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就存在着许多问题。新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对自杀条款作了相应的修改,但是同时也存在着问题,新的保险法修订草案也规定的不够完善。从新保险法送审稿的修改出发,试图找出送审稿中对自杀条款修改的进步与不足之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成立疑难问题研究
拟针对我国保险实务中有关保险合同成立的疑难问题,略陈管见,期能对我国正在进行的“保险法第二次修改”工作有所助益。 二、保险当事人合意之内容《: 保险法》第13 条第1 款与第19 条之关系如何解释适用 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属法律行为分类上的双方行为,为相对立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身保险合同] 试论我国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
摘要:复效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一项规定,对于复效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争议。笔者将在本文中阐述对复效的理解,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与大家探讨交流,意在提出对我国《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中复效制度的建议,以期达到定争止纷的作用。复效是对原合同的继续,效力溯及原合同订立之时,这是笔者坚持的观点。文并非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笔者还尝试结合实践设计案情以达到形象易于理解的效果。
咨询律师: 胡骅
容易引发区域性退保风潮,严重的将可能导致保险行业信用危机。为此,笔者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欺诈行为的认定与救济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欺诈行为的认定 (一)、主观形态。传统的合同法强调对故意的要求,认为“欺诈”必须具有“故意”的主观要件。但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业务是高度专业化的行业活动,普通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不具备足够的保险知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人皆可,无行为能力人甚至胎儿均可为受益人,但《保险法》的该条规定表明了受益人的两项限定:一、受益人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而抵押住房贷款保险作为财产保险,其合同当事人,作为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保险公司在其中设定银行为受益人,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咨询律师: 胡骅
近两年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3件,占民商事案件受案的0.4%,审结3件,其中判决2件,调解一件,上诉一件。巴州区法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是因保险合同纠纷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使得纠纷产生后的化解难度较大。 一、审理中发现保险合同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保险人缺乏“最大诚信”的现象。保险人为多发展客户,不情愿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理赔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3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