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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保险合同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保险合同指南、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人的外公对王某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不应给付保险金。 三、本案评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王某的外公对外孙女王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王某的外公为王某投保是不是代理行为?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王某的外公与王某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 我国《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财产保险合同] 汽车保险的种类分为哪些
车险的种类有哪些?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车险种类按性质可以分为强制保险与商业险,根据保障的责任范围还可以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 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
咨询律师: 胡骅
[人身保险合同] 批单不属于格式条款
事人权益的影响很大。 “医保标准”条款的实质是保险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条款,即发生事故后,就损失按何种标准、方法计算保险赔偿金的条款。在当事人以批单形式将此类条款纳入合同时,因批单是双方当事人磋商后达成的特别约定,该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保险人无需对之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咨询律师: 胡骅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财产的损失”的条款,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的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疑难问题集锦
在保险公司没有履行上述明确说明程序义务的情况下,投保人当然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特别约定条款,并得到等同于实际损失的赔付。 以上内容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有删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五险一金”讲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 育保险;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 险”是法定的
咨询律师: 胡骅
该保险合同是即时生效还是附期限生效 作者:钟绍华 发布时间:2013-12-24 14:47:18 【案情】 2011年9月29日21时30分许,吴驾驶轿车至交叉路口,遇李某、刘某两人并排横穿公路,因避让不及,车辆右前部与李某、刘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刘某两人严重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刘某不负该事故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有哪些形式
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两种基本形式。保险人与保险公司,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根据有关法律及保险业务的惯例,财产保险合同的具体形式有: 1、暂保单 暂保单是在保险尚未正式出立之前发出的临时性保险凭证。由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之前,开给投保人的临时证明。在保险单正式出立之前,暂保单具有与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效力。保险单一经出立,暂保单就自动失去效力。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
成立的要件是什么?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律咖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网友提问: 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民事主体通常被区分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成立的时间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律咖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
咨询律师: 胡骅
近年来,保险日益进入人们的生活,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案件急剧增多,许多问题给法院公正、合理地处理这类纠纷造成很大困扰,需要立法作出规定,需要理论作出解答,更需要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一、免责条款的范围 免责条款不仅限于格式保险条款中列于“除外责任”专章下的条款,也应包括分散于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公司免责条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本报苏州1月26日电唐某发生交通事故败诉,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被要求赔偿并承担诉讼费。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条款拒绝支付诉讼费用。今天,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保险合同免责格式条款无效,唐某因受害人提起诉讼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属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11日,唐某将自己的小客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签署了保险公司出具的格式条款合同。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
它们共同担负着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争议的使命。正确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目的在于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或者争议作出公正、合理的解释,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的利益。总之,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歧义或者争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备案的人身保险条款中都含有“违法行为免赔”的规定,即被保险人因为自身违法行为导致身故、残疾等伤害的,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是对于“违法行为”的理解却历来存在分歧。保险公司一般认为,其应当从最广义的层面上理解这里的“法”,不限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等,而且也不限于刑事规范,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也应涵盖在内。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日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以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为由,驳回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请求,认定保险合同有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王某4万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和费率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如何认定保险合同中增加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是正确处理好这类案件的关键。 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增加免责条款的内容是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当前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条款都是依法经批准并事前制定成因定的格式。
咨询律师: 胡骅
人刘甲曾因冠心病住院治疗。2012年5月30日,刘甲突发急病死亡。刘乙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3万元,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 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成立于新保险法施行前,应如何适用法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一条 目的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保险合同指南] 生效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
咨询律师: 刘波
原告:深圳华联粮油贸易公司 (以下简称粮油公司)。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1997年10月27日,粮油公司与瑞士迪高谷物有限公司(decom s.a)签订买卖合同,向后者购买12,000吨(可增减10%,由卖方选择)散装黄豆粕,约定货物价格为中国蛇口或赤湾港cfr fo(成本加运费,不负责卸货)每吨280.6美元,加开立信用证期间的利息后每吨286.
咨询律师: 刘波

保险理赔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9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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