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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逆道造成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该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此认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5条的约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因此,法院认定运输公司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义务。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30条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拒赔。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提要]:由于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并没有直接规定保险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因而不能排除口头形式,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但鉴于保险合同的复杂性,发生纠纷时,因缺乏书面证明文件,要证明口头保险合同成立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困难。已经作废的保险凭证,不足以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据充分证据。在“作废”的“保险费凭证”上的背书转让不构成有效的保险合同转让。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以及在非诉讼状态下建立绿色理赔通道的可行性等问题,组织辖区保险业人士进行了专题分析和座谈。 一、保险合同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保险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审理难度加大。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保险立法不尽完善,而社会对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多,保险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态势,加大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财产保险合同] 反担保抵押物进行财产保险
本着为客户着想和方便办理的目的,我公司可在苏州市财产保险公司中寻找一家,与其签订优惠协议,在我公司办理业务的客户,在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时,享受一定的费率折扣。这样,一方面,客户可享受优惠的财产保险。另一方面,由于固定一家保险公司办理此业务,相互之间了解熟悉,办理时间可大大缩短。 对反担保抵押物进行保险是双方均受益的事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合同双方都须承担告知义务。中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七条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方应当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投保方应当按照保险方的要求,将保险方在决定其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所需了解的有关主要危险情况告知保险方。” 在财产保险合同订立后,按照法律规定,合同双方都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和享受着权利或利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首先,在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合同双方都须承担告知义务。 在财产保险合同订立后,按照法律规定,合同双方都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和享受着权利或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而共存的。如保险人具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被保险人就有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具有保险财产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损失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就须承担赔偿义务。
咨询律师: 胡骅
2004年5月28日,张某在保险公司给丈夫李某投保了分红保险,受益人为其子李小,张某当日交付了首期保险费。5月29日,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 2004年11月4日,李某因病去世。当日,张某将此事电话通知保险公司,并于11日代表其子提请理赔。11月20日,保险公司以签约当日未经被保险人李某签字、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赔。张某认为,保险公司在签约及审批时并未强调要求被保险人本人签名,且按程序收取了保费并签发了保单,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拒绝理赔,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张某以受益人李小为原告将保险公司诉诸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保单的填写除投保人签名、被保险人签名外,均由保险公司业务员关某填写。关某在声明中对“所投保险中的条款、投保单各栏及询问事项确经本人据实向投保人说明,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自告之并签名”认可并签名。由此说明,存在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明知被保险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认可投保人张某代被保险人李某签名的事实。因此,李小主张保险公司造成合同无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理由成立。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投
咨询律师: 胡骅
不同险种,在合同签订时,对是否填写受益人是有要求的,比如养老险的受益人必填,因为可以涉及到保费豁免后,继续让受益人享受你应享受而已不能享受的权利。这是对你所指定的受益人的一定恩泽。 另外,提醒一点,如果用法定的来受益,在一定范围内还是要列入遗产税的征收范围。 所以,无论是否一定要填,都希望你能指定。如果想改的话,做个保单保全,更改些事宜就行了。 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是被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愿的明确表述,也是保险合同的重要标的项目之一。 因此在签定保险合同时,指定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是被保险人行使指定受益人的权利的最为恰当的时机。因此,对于含有身故责任的保险合同在签定时,一定要在受益人一栏中填写由被保险人同意认可的保险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一名或几名,并注明受益顺序与比例,也可以填写为法定,只是不能为空。这样做也为保险人(保险公司)在未来的理赔操作时由于有此法律依据而避免造成纠纷。 当然,在指定受益人以后,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定以后仍然可以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随时提出变更要求。保险人(保险公司)随时可以受理被保险人的变更要求。 这是保险公司为了避免空白处被他人非法篡改,导致纠纷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国《保险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请求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第2款规定,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受益人同时也是投保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自无疑义;但如果受益人并非投保人,则保险人仅可拒绝赔付,而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3.《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一初字第707号(2008年6月3日) 【案  情】 原告杨洪芝、王仪书、王玉贵、王玉梅、王亚楠,系受害人王诗迎之妻及子女。 被告张道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保险徐州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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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条款有哪些种类
依据其在保险合同中的地位,保险合同条款分为基本条款与附加条款。 基本条款又称为普通条款,是保险人在事先准备或印就的保险单上根据不同险种而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它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基本条款是一种险种的保险合同所固有的、必备的条款,进而构成区分不同种类保险合同的根本依据。 附加条款是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申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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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2)自杀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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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指南] 简述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为了规范保险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对人寿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作了统一规定和要求。由于这些规定经常被使用,形成人寿保险合同的通用条款。因此,您花一些时间了解这些条款是很有好处的——当您再阅读各家寿险公司的险种条款时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无责不赔属霸王条款
“无责不赔”通常表述为: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责不赔”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司空见惯,但你是否有勇气对其提出挑战?近日,随着重庆法院判决的生效,这个曾经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保险行规被打破了。 事件回放:驾驶人虽无责仍应赔 2007年9月30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寿险中的霸王条款 1、随心所欲调费率。如《xx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保险费率调整: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而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咨询律师: 胡骅
后能及时查清事实,确认损失的目的”。但如果车主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能够表明事故发生的情况,就不应再予局限,否则就会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商报记者郭莹 律师观点 霸王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车险律师认为,在各类保险合同中,霸王条款普遍存在。除了车险中强制规定报案时间外,在有些人寿险中,保险公司还会单方面要求被保险人须到其指定的医院就医,否则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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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司法实践中对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运用 在合同解释问题上,适用于格式合同的一般规则是,如果对保险合同中的措辞出现一种以上合理解释的含义,而且法院认为是模棱两可的措辞,那么该措辞应按不利于合同起草人的含义进行解释。英美法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就是针对此种情况,即对含糊不清的条款要按与起草人相反的含义作解释,因为起草人有义务让这个条款明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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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误读加剧了保险人的责任风险 如前所述,格式条款是保险人单方制定且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条款。对于该条款,投保人要么选择接受达成保险合同,要么选择不接受走人,其没有选择变更条款内容的可能。而保险合同一般由投保单、保险单和格式条款组成,其中投保单是保险人为了便利保险合同签订而单方制定的内容相对固定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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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指南] 什么是保险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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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4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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