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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指疑似产生鼓励机动车驾驶者违反交通法规的反面作用,与鼓励民众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设定机动车损失险格式条款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义务。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或分歧时,适用不利解释原则,裁判机关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对此,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争议不大。保险代位权从一开始确立至今,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争论不断,争议集中在代位权适用的范围条款以及其与保险金额限制条款难以明确区分的情形。本文将二者放在一起讨论,主要是因为保险合同中有关代位权的条款往往属于格式条款,但是,该类条款并非无条件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制定格式合同的本意是为了为合同双方的相对人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尽快促进合同目的的达成,节约大量的社会成本。但实践中很多格式条款在应用中变形为合同提供方规避风险、减轻自身责任的一种方式。在保险合同尤其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于免责条款的规定应该慎重,从保护困难群众的角度出发,体现公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女士就保险法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保险业根据它的特点,通常情况下是由保险人提供一个定式合同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所以投保人在某种程度上处于弱势的地位。修改以后的保险法非常注重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法律的修改必然导致保险实践发生重大变化。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
⒈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金人民币39,315.25元; 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了赔付义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⒈医药费:依据保险单正本背面粘贴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的约定,被告不支付属非医保项目的医药费;受害人伤残辅助器具内固定系进口材料,被告按照总价的50%予以赔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与很多只听业务人员口头讲解和承诺的消费者不同的是,目前已经有部分保险消费者认识到,在购买保险产品前,一定要看到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是如何规定的,是否与业务人员说的一致。 但仅仅看“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或称为“责任免除”)还不够
咨询律师: 胡骅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定义:“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退休,或在保险期限届满生存,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概念特征
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定义:"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退休,或在保险期限届满生存,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 二
咨询律师: 胡骅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①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②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身保险合同] 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疾病、哀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等情况出现时,根据保险合同条件的规定,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一、人身保险分类 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有以下种类: 1、按保障范围分类,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咨询律师: 胡骅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上述人员之外的人,如果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视为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概括起来,实务中投保人对配偶、直系亲属、其他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他们投保人身保险。债权人对债务人,雇佣人对受雇人,合伙人之间,如果相对人同意为其投保,则视为具有保险利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咨询律师: 胡骅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条款
又称不可争议条款,它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2.年龄误告条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人身保险合同,要求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般要求经过订约提议(要约)和接受提议(承诺)这两个主要步骤。具体说来,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要约人除表示希望订立合同的愿望和决心外;还必须按法定要求明确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便对方考虑愿否接受,这种订约提议即为要约。当事人另一方对对方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即为承诺。
咨询律师: 胡骅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赠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行为涉及赠与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作者拟从赠与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分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赠与人身保险合同的的法律性质,并对前述案例作出个人判断。 一、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及相关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已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赠与的合同。”由此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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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及生效条件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4、65条及《保险法》第52条、62条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时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目的是投保人为了确保自身或其他具有保险利益的人的身体或寿命在出现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伤亡清醒时能及时得到赔偿以弥补其经济或精神损失。其法律性质是射幸合同,其权利具有期待性。
咨询律师: 胡骅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4、65条及《保险法》第52条、62条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时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目的是投保人为了确保自身或其他具有保险利益的人的身体或寿命在出现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伤亡清醒时能及时得到赔偿以弥补其经济或精神损失。其法律性质是射幸合同,其权利具有期待性。其主要法律特征表现在:1、保险标的人格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及理解。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其一、本人,即使指投保人自已,任何人对于自已的身体或者生命,有无限的利益。
咨询律师: 胡骅
对本案的分析判断 (一)本案因投保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购房人无保险利益,其为促销而附赠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无效。首先,人身保险合同所指向的利益属于可期待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对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来说只是一种可期待的权利,只有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其权利人才有实现其利益的可能,否则,其权利在一定期限内将会消失。况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权利的赠与规定并未包括合同权利赠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纠纷剖析
随着保险公司主体之间竞争的渐趋激烈,保险条款愈加人性化且更多开始考虑被保险人的利益。即便如此,由于有的保险公司经营上的不规范、保险条款不细以及合同双方对条款理解上的差异,保险合同纠纷仍旧不断,以下便是常见的一些纠纷事例。 ?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理赔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9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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