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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保险合同。但是在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在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由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变化,需要对保险合同作出变更的除外。因此,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及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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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1988年7月1日,某租赁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根据本合同及财产保险单条款的规定,对租赁公司投保的财产在保险期内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保险期限自保险财产运抵承租人仓库时开始,至租赁公司根据租赁合同将财产转移给承租方时终止;如果租赁合同展期,保险责任也相应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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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什么意思
保险合同的复效主要是就人身保险而言,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恢复保险合同进行协商并且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的效力以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恢复,但保险合同恢复的时间不是无限期的,只能是在保险合同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恢复,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没有达成恢复协议的,保险人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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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
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从这条规定中可以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人,由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其他人无权作为受益人,只有不存在受益人时保险金才能做为遗产处理。而在实践中有的人对于受益人的范围不太清楚,因而会不正确地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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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有哪些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向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以成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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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中都载明了大致相同的内容: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因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仲裁协议,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虽然有用仲裁方式解决的愿望和要求,但终因事先没有签定仲裁协议,造成仲裁机构无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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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在一般情况之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情形开始生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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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指南] 海上保险合同是什么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于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海上财产及其利益、运费和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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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的失效与复效
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 人身保险合同的失效并非合同效力的绝对消灭,投保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申请复效。从这点上看,称保险合同失效为效力停止似更为恰当。根据《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复效应具备四个条件:其一,投保人的复效申请应在保险合同失效后两年内提出;其二,原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劳动或工作;其三,保险人同意;其四,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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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何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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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条文释义】本条是对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主体的定义的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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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消灭的法律事实。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复存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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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指南]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保险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或者说是一种机会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订立合同时是不确定的。这是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以缴付保险费为代价,得到一个将来获得补偿的机会,而保险人则以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失给予补偿为条件,换取一种无偿收取保险费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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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指南] 如何订立海上保险合同
在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须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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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指南] 如何避免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 当事人应如何避免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招:独立挑选保险产品 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为什么要买这份保险。很多市民在挑选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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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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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合同规定:保险方深泽县支公司自1984年6月10日小麦入场时起至同年7月9日止,对投保方何省昌麦场上的小麦实行火灾保险。在此期间,麦场如发生火灾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由保险方负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是由于投保方及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火灾、火灾以外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投保方违反交通部门的规定在公路上碾打小麦发生火灾三种情况,造成保险小麦的损失时,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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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区公交联合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路民二初字第23号 原告台州市路桥城区公交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桐东路口。 法定代表人沈小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学宏,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梦怀(一般授权代理),男,该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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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案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2004)月民一初字第97号 原告汪敏刚、男、1959年5月生、汉族、北京市人、系鹰潭市人民医院医生、住本市工商银行月湖支行宿舍。 委托代理人夏莉萍,女,1973年12月29日生,汉族,鹰潭市人,个体户,住本市赵家弄37号-付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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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诉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某支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经委大厦一、六层。 负责人李宏,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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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5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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