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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东行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高震,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新华,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华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金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志强。男,1950年10月30日生,汉族,山东华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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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友谊因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4)普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4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友谊,被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普陀房地局)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于海东、马敏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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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学礼不服被告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南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方强,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琳、李兰兰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学礼诉称: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原告于2003年8月12日同时收到《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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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辛集市王口镇大理寺村人。 原告房泉涛认为被告辛集市人民政府1990年12月31日给第三人牛彦峰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侵犯了其通行权,于200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泉涛及其代理人刘晓明,被告委托代理人赵龙旗、田灵旭,以及第三人牛彦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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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辛土罚字(2003)第77号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市国土资复字(2003)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辛集市国土资源局辛土罚字(2003)第77号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孟秋贞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于2003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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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渝一中行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继高,男,汉族,1954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原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四公里村建设合作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城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黄红伟,分局长。 上诉人邓继高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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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解放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王玄德,局长。 委托代理人路刚,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道贵,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干部。 上诉人吴尚志、刘秀兰因诉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05)碚行初字第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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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川集团),住所地沙坪坝区黄桷湾1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子冰,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赵建因诉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沙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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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渝一中行初字第44号 原告段昌开,男,194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油溪镇活水村。 委托代理人王元祥,重庆金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津市四牌坊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熊雪,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程吉祥,江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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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一案作出的(2004)巴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喻克金上诉称,一审裁定书认为原审被告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在二审中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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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王攻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达德,重庆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贵华,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大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大众汽配公司)因不 服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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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渝一中行终字第14号 上诉人江从银,女,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万盛区清溪桥一号楼。 委托代理人付小平,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22号附1—1—4号。 被上诉人重庆市万盛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候家元,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峰,该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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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渝一中行初字第24号 原告九龙坡区石桥镇白鹤村白合林经济合作社。 负责人曾清华,社长。 委托代理杨易和,永川市昌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鸿举,市长。 委托代理人方海平,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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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渝一中行初字第50号 原告万盛区万东镇莲池村中学社理财小组 负责人邓复全,理财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傅小平,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万盛区人,住万盛街道松林社区。 被告万盛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瑞彬,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万盛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邹胜祥,万盛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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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渝一中行终字第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跃,男,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莲池村大塘湾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城大道17栋。 法定代表人尹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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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7月出生,农民,住登封市大金店镇文村2组。 原告刘水锁不服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6日为第三人刘水欣颁发的大金店集建(文村)字第84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下简称第846号土地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原告有老宅一处,建有旧瓦房4间半,4间半瓦房至今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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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松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占通、丁银州,被告登封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杨娜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松诉称:被告在没有进行公开调查,只听一面之词的情况下,就草率认为原告侵占公用通道,并做出让原告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24平方米,限十五日内拆除房屋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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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914号土地使用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一博的法定代理人赵明昌,被告登封市房地产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刘瑞红、何跃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5年5月被市政府颁发了登城集建(西关)字第91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7年底,该土地证被陈丙杰借走。1998年元月韩学文到陈丙杰家时随手将该证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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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坤,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中牟县郑庵镇供销社下岗职工,住中牟县郑庵镇朱博士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尹占杰,郑州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国军不服中牟县人民政府于2002年5月15日给第三人朱兆坤颁发牟集用[2002]字第01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郑州市人民政府以郑政(复决)字[2003]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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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县人民政府确权。龙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国土地资源局调查处理,龙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于二00三年九月二十日作出龙国土资行决字(2003)第03号行政判决,贾明祝不服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从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明材料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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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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