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上诉人马桂芹、张森林、张秀峰因用地行政撤销案
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能源巷1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富亭,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桂芹、张森林、张秀峰因用地行政撤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东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5月2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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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上诉人王士科、张秀云因地权行政确认案
管理局检查股副股长,住该单位家属宿舍楼。 上诉人王士科、张秀云因地权行政确认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广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士科、张秀云,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吕广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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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宿龙村经济联合社不服被告横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登记案
壮族,广西横县人,农民,住横县云表镇宿龙村十字路口。 委托代理人黄忠仪,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壮族,广西横县人,农民,住横县云表镇宿龙村十字路口。 原告横县云表镇宿龙村经济联合社不服被告横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登记,于200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5年8月15日受理后,于同年8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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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力得集团诉九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变更登记一案
使用权已被变更到金川公司名下。2005年6月3日,原告力得集团不服被告市国土局作出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撤销。 本院认为,九江市国土资源局庐山区分局作为原土地登记机关,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时,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和《关于变更土地的若干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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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城街道办事处清塘下村。 委托代理人王善良(系王正启之子),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宁波市海曙区西湾路69弄10号301室。 原告王善红与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行政争议一案,2003年8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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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一路60号机械局楼3-1-1. 第三人王有潮,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办事处殿山村。 委托代理人陈泽银,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义乌市稠城街道办事处殿山村委会,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办事处殿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芳光,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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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吕声贤,男,192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杭州市景芳四区25幢一单元401室。 委托代理人骆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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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上诉人陈振能因诉台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
该局执法监察股副股长。 原审第三人台山市大江镇陈边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振侠,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陈振能因诉台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台山市人民法院(2004)台法行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原告陈振能租赁大江镇陈边村委会的土地建竹木结构临时设施经营小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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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三军,男,1954年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固镇县仲兴乡刘圩村小王庄。 委托代理人徐晓光,固镇县仲兴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桑元服与被上诉人固镇县仲兴乡政府、第三人桑三军土地权属行政确认一案,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6日作出(2004)固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4月7日对本案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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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上诉人王应党诉固镇县刘集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
固镇县刘集镇政府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利峰,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固镇县刘集镇倪桥村。 上诉人王应党诉固镇县刘集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固镇县人民法院(2004)固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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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上诉人马朝金因杨孔海诉怀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汉族,怀远县土产公司下岗工人,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秦仲鑫,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先,男,1963年出生,怀远县国土资源局法规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王寿桃,男,1960年出生,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副股长。 上诉人马朝金因杨孔海诉怀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怀远县人民法院(2004)怀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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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树奎,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家玮,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贡家凤,怀远县实验小学教师。 上诉人怀远县国土资源局、怀远县水利局因怀远县实验小学诉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证明一案,不服怀远县人民法院(2003)怀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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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上诉人李玉光、苏金红、杨城因招标行政行为纠纷一案
人惠州市东砂砂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惠生,经理。 第三人惠州市东生砂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智刚,经理。 上述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张文健,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玉光、苏金红、杨城因招标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惠城区人民法院(2002)惠城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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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周兴元诉佛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明分局土地行政征用上诉一案
人周兴元因诉佛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明分局土地行政征用一案,不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诉人周兴元应对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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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兴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祖炎,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联斌,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孔伟斌,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干部。 上诉人南海市建设工贸总公司广佛分公司和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南海分公司因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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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孔伟斌,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干部。 上诉人江耀高因诉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南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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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邓葆华,佛山市高明区法制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高明区西安街道办事处庆洲村民委员会江头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江头村)。 代表人:刘汝金,村民小组长。 上诉人月洲村因诉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明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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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吴干坤诉佛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上诉一案
委托代理人:刘百涛,佛山市国土资源局顺德分局法制监察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林钦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小王布房产发展公司(原顺德市容桂区小王布房产发展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小黄圃眉蕉路6号。 法定代表人:何永全,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祝春,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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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斌,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邓联斌,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 法定代表人:张志祥,镇长。 上诉人南海汇泰电机有限公司、南海市汇泉发展有限公司因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南行初字第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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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佛山市玫瑰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梁汝森,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卓庭,佛山市国土资源局法制监察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何 法,佛山市国土资源局法制监察科科员。 原告佛山市永发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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