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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黄少清,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孔伟斌,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中村民小组。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中村。 代表人:邓应津,村民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 欣,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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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孔伟斌,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邓联斌,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干部。 上诉人李杏垣因诉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暂缓核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1日作出(2002)南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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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02年7月5日,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应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更楼镇陇村村委会横村村民小组申请,对原告与第三人佛山市高明区更楼镇陇村村委会良田村民小组之间的山林所有权纠纷,作出明府法[2002]4号《关于横村、良田村争议芦(芋)坑山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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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南街4委20组。 原告许宁不服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司广勤、毛凤江与许宁之间占地纠纷问题的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02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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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杜蒙县人民政府对原告许宁与第三人司广勤、毛凤江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于2001年9月28日作出杜政发[2001]21号处理决定,其依据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食品公司院内有争议的3*16米土地确权归司广勤、毛凤江使用,县建设、土地部门要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拆除许宁违法占用3*16米土地的围墙,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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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局2001年5月27日做出的关于黄贵海要求给予土地损失补偿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案,不服杜蒙县人民法院(2001)杜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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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张发元,男,1958年8月14日生,汉族,巫山县人,干部,住巫山县国土资源局宿舍。 委托代理人陶朝刚,男,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兴海诉被告巫山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0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春、易美术、刘劬组成合议庭,由刘晓春担任审判长,于2005年8月19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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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盘县断江镇断江村十三、十四村民组土地确权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二00一年三月八日作出(2001)黔行终字第08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盘县断江镇大铺子村六、七、八、十村民组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04)黔高立行监字第6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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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高曙光,心海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六盘水市水利局。住所地:钟山西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师,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永康,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水城县民族贸易公司诉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六盘水市钟山区国土资源局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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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1、确认被告柳州市人民政府1993年3月给第三人柳州市缝纫机台板家具总厂核发柳国用(93公)字第006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驳回原告柳州市鱼峰区羊角山镇驾鹤村民委第八村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台板厂上诉称:1、1989年《补办征用土地补充协议书》对被上诉人第八村民小组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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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朱启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磊,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铎因诉歙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合同一案,不服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黄中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铎,被上诉人歙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朱少锋、方珉,一审第三人黄山徽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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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第三人霍邱县淮河河道管理局,住所地该县城关镇西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朱志茂,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其明,该局多种经营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杨登贵,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霍邱县姜家湖乡临闸村委会因诉霍邱县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六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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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刘永文,来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原审第三人来安县新安镇光荣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晏章才,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爱莲,来安县新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来安县新安镇光荣村公记村民组诉来安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案,原审第三人来安县新安镇岱山村民委员会不服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滁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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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公布(2002)第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1)行终字第1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省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原山东省烟台市土地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7号。 法定代表人:徐维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颖,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顾先平,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烟台长城科工贸(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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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红,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友高,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法制科民警。 委托代理人:胡致慧,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法制科民警。 上诉人陈金生不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陈金生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以下简称青山区分局)确认公安行政管理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作出的(2005)青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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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系武汉铁路局江岸西车站职工,住武汉市江岸区黄家墩134号5楼1门。 上诉人王立方因诉被上诉人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铁路公安处(以下简称武铁公安处)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05)武区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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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第三人芦溪县源南新发煤矿。 法定代表人李根萍,矿长。 委托代理人李强勇,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夏林英不服被上诉人芦溪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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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钱锋,男,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岚岚,女,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蔡彝洁,女,195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北艾路1028弄2号403室。 上诉人冯佩瑜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5)静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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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沪二中行终字第4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宝,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安支路45号202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乍浦路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昆山路102号。 负责人金星,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乍浦路派出所所长。 上诉人郭宝因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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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岚岚,女,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郑文鸿,男,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延安西路394弄12号。 委托代理人沈桂珍,郑文鸿妻子,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延安西路394弄12号。 上诉人毛越民因治安处罚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4)静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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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5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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