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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2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卓琴,女,汉族,1967年2月9日,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南三四高坎下街9巷1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地址:广东省四会市新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苏祖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邝桥,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吴楷洵,该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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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刘坚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惠强,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潘明东,该局干部。 上诉人梁时力因诉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南法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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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梁以佳因诉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请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顺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2003年9月16日14时许,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江中学附近,梁以佳与吴肖言因砖块堆放问题发生争执,争执中梁以佳打了吴肖言面部一巴掌,扭伤了吴肖言的右手食指,并用砖块砸伤吴肖言的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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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莫德富,局长。 委托代理人:翁文科,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景飞,该局法制科科员。 上诉人卢少波因诉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顺法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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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文,该局法制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田增福,该局法制股科员。 上诉人邱韶雄因诉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不服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三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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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翁文科,该局法制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卢家权,该局法制科干部。 上诉人梁佩园因陈富广诉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6日作出的(2003)顺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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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诉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一案,不服(2003)顺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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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2)佛中法行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代伦,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圣堂后街29号603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市公安局。地址:南海市桂城区南桂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莫德富,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恩,佛山市公安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植荣桢,南海市公安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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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肇州县肇州镇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张型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天义,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肇州县公安局干部,住肇州县肇州镇建设街。 上诉人胡景华因不服肇州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一案,不服肇州县人民法院(2002)州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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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吕天义,男,195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肇州县公安局干部,住肇州县肇州镇建设街。 上诉人胡景华因不服肇州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决一案,不服肇州县人民法院(2001)州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景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连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吕天义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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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鲁云起,局长。 委托代理人匡喜军,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该分局经保大队科长,住肇州县朝阳沟镇采油十厂厂区内。 委托代理人刘继阁,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分局治安大队科长,住肇州县朝阳沟镇采油十厂厂区。 第三人大庆采油十厂工程维修大队,所在地址:大庆采油十厂厂区。 负责人王恩生,大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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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法制科民警。 上诉人金鳞乙因诉深圳市公安局南华派出所(下称南华派出所)行政不作为并附带提起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1)深福法行初字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8月29日下午14:3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鳞乙及被上诉人南华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高立明、李家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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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6)一中行初字第441号 原告杭州中兴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宁围镇宁牧村。 法定代表人俞其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兵,杭州天正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侯秋霞,该委员会化学申诉处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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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6)一中行初字第637号 原告邓先登,男,汉族,1941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梅花村农民组4号。 委托代理人朱世东,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冯光义,男,汉族,1961年5月12日出生,重庆先登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重庆市北碚区解放路41号2单元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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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6)一中行初字第123号 原告李丽敏,女,1976年4月27日出生,住台湾省彰化县员林镇三和里18邻和平东街一段170巷9号。 委托代理人李东辉,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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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美溪分局作出的伊美工商经处字(1999)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返还大米4,875公斤,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11日,原告章民同张余雇用司机宫解去汤源县鹤立镇通过中间人陈国龙在张宏承包的鹤立粮库议价粮店购买大米7,000公斤。合计人民币12,600.00元,当时没有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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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1月26日出生,上海市邮电管理局物业公司退休,住本市四平路621弄68号12室。 上诉人全方因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0)虹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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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新密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行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12月30日作出的(1999)郑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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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指挥部是被告设立负责拆迁工作的临时机构,因此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于2005年3月3日强制拆除原告周州、周云、周清三人位于椒江区枫南路北面区块拆迁改造范围内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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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为,江西景维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萍乡市昌远工程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远公司)诉萍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韩瑞、韩进、张生、许连工伤认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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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1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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