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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新,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 宋增喜,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长。 原告张艳琴、韦南存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庙李镇政府)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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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董伟,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鹏,男,三峡大学教师,住三峡大学教工宿舍。 原审原告润海公司因诉原审被告宜昌市规划局不履行规划验收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04)伍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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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军,湖北中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武汉华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西湖区荷包湖特16号。 定代表人:张德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贵林,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黄宗林不服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黄宗林诉被告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裁决一案作出的(2005)桥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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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胡志瑜,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敏,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徐颖因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5)黄行初字第1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颖的委托代理人姚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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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张掖分行。 法定代表人张波,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长年,系中国工商银行张掖分行法律事务室主任。 原告徐江等19人与被告甘州区城乡建设局、甘州区规划局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一案,本院于2003年6月24日受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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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光平上诉称:重庆市巴南区建设委员会应该是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的行政机关,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一、二审诉讼费由重庆市巴南区建设委员会承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建设委员会和重庆市规划局巴南区分局、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泽友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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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分局对李玉华作出重城规违罚(98)中字第50号《重庆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罚决定书》,对该房屋予以拆除。 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本案中李玉华自行搭建房屋后,长期未向规划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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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渝一中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下河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张方宏,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规划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237号。 法定代表人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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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角镇政府)规划行政许可一案,第三人周永胜不服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2004)綦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于200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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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1甲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选,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晓松,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张国安,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沈阳变压器一分厂工人,住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19 号楼471室。 原审第三人李桂香,女,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沈阳市铁路局沈阳铁路分局沈阳站工人,住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19 号楼48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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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力促进中心(下称“促进中心”)。住所:东营市东城府前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程合庆,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金刚,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610办公室干部,住东营市东城辽河小区。 上诉人刘良林因规划行政撤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东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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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王家玮,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贡家凤,该校教师。 上诉人怀远县建设局、怀远县水利局因怀远县实验小学诉怀远县建设局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怀远县人民法院(2003)怀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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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惠中法行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兴,男,1937年3月出生,汉族,香港居民,住香港大屿山贝澳老围村170号地下。 诉讼代理人:李仕勇,广东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启文,镇长。 诉讼代理人:黄呈富,惠州市三栋镇人民政府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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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安乐窝二巷2号。 上诉人沈泽佳、刘玉珍因诉佛山市规划局顺德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行初字第1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的事实:原告沈泽佳的岳母邓四妹于1999年10月向蔡丽华购买房屋一间,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光华大街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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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佛山市汾江中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钟流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 洁,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劲超,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彭少琼等五人因诉佛山市规划局规划许可行为违法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佛禅法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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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规划许可行为违法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佛禅法行初字第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少琼等五人因不服佛山市规划局关于同济广场建筑项目的规划许可行为,已向原审法院提起了佛禅法行初字第25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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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益青,天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岳雷因诉被上诉人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请求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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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公布(2003)第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2)行终字第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省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原湖北省武汉市土地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三阳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茂坚,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兴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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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李海安,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刘祥元诉原审被告夷陵区国土资源局不予受理颁发土地使用证申请答复一案,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1日作出(2002)夷行初字第07号行政判决,刘祥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10月16日作出(2002)宜立行终字第126号行政裁定,裁定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刘祥元不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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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谢强星,寻乌县文峰乡司法所干部。 原审第三人范羽丰,男,61岁,汉族,农民,住寻乌县文峰乡杨梅村中村组。 委托代理人范子明,男,1965年9月生,农民,住址同上,系范羽丰之子。 上诉人范德良因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寻乌县人民法院(2004)寻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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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7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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