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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上海市沪太路1500弄43号201室。 上诉人夏胤斐因司法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5)闸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胤斐的委托代理人夏志强、于芬妹,被上诉人上海市闸北区司法局(以下简称闸北司法局)的委托代理人黄国强、郑绍平,原审第三人袁红妹、黄文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夏蓓珠到庭参加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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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公证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祝维君,上海市虹口区公证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吕其兵,上海市虹口区公证处工作人员。 上诉人岳银美因司法申诉行政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5)虹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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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因司法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4)宝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2年10月17日,蔡辉与何建勤、朱雪梅夫妻到上海市宝山区公证处(下称宝山公证处)办理个人抵押借款合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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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朱建平,上海市元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宝山区司法局)、何寿乔、何志炎因公证申诉处理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4)宝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宝山区司法局的委托代理人蒋国光、戈秀芳,上诉人何寿乔、何志炎及其委托代理人沈云如,被上诉人何志荣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洁华、朱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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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孙平凡,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乔文荣、胡丽玛要求被告台州市路桥区司法局履行撤销(99)浙路证字第605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书》职责行政争议一案,本院于2003年11月3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2月16日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乔文荣、胡丽玛,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平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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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光远,男,195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煅造厂职工,住九龙坡区西彭镇冷家湾1幢3号。 委托代理人周天贵(第三人配偶),1952年7月6日出生,九龙坡区西彭镇玉凤村6社农民,住九龙坡区西彭镇冷家湾上幢3号。 上诉人刘泽玉因司法行政决定一案,不服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5)九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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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周恒,男,重庆市公安局法制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代丽萍,女,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干部。 上诉人陈小丽因劳动教养行政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3)中区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小丽的委托代理人陈章果,被上诉人市劳教委的委托代理人周恒、代丽萍到庭参加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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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伯遂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教委)劳动教养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伯遂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渊,被告市劳教委的委托代理人廖彬、李革圣到庭参加了诉讼。因等待国家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度即2003年度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本院于2004年3月9日裁定中止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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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郑州市劳教委劳动教养决定一案,已由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2日作出(2003)金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原告申旭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申旭梅一九九七年参加“地方召会”(呼喊派)邪教组织,每次同孙巧梅等人孙家聚会。二00年八月七日,申旭梅到周利劳教会人员做饭当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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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齐彬利,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翠琴,女,1966年9月17日生,汉族,东营市司法局法规教育科科长,住东营市东城辽河小区。 东营区人民法院就招远市山东鲁鑫工具厂与东营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申诉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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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第三人王忠安,男,汉族,1952年6月17日生,住威海市环翠区西北山路430号。 利津县人民法院就招远市鲁鑫工具厂与东营市公证处、王忠安公证行政证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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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桂司复决字[200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4、黄致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15、《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16、《提出答复通知书》;17、防城港市司法局提交的《答辩状》;18、被告分别给黄猛才、李旭文、颜储业发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19、《代为送达委托函》;20、《送达回证》;21、《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22、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向黄猛才、李旭文、颜储业发出参加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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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赛格经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请惠州市公证处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01)惠中法行终字第45号行政赔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惠州市公证处不服,提出申诉。本院于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02)惠中法行监字第01号行政裁定书,决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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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下角共建街8号。 法定代表人胡德族,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康子英,广东万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公证处因公证行为一案,不服惠城区人民法院(2002) 惠城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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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2)惠中法行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石松,男,汉族,一九五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出生,住惠东县平山镇糖街1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东县公证处。 负责人曹显棠,主任。 诉讼代理人周学东、冯运荣,均系惠东县公证处干部。 上诉人范石松因公证行为一案,不服惠东县人民法院(2001)惠东法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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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北角云景道46号1楼B-2室(已故)。 上诉人李叶慧玑、李佩能、李亮能、李锵能、李棣生因李嘉伦诉佛山市公证处违法公证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佛禅法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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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梁简詠娥,女,汉族,1952年7月6日出生,住香港九龙旺角洗衣街62—72号得宝大厦B座1室5/F. 委托代理人:周兆平,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峰,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启昌因诉佛山市公证处作出的(2001)佛市公证字第1474号《继承权证明书》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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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翁文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景飞,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法制科科员。 上诉人徐崧颜因诉佛山市顺德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顺法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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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兆辉,男,汉族,1967年9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口直街60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二路55号。 负责人:利海,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文滔,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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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8日作出的(2003)佛城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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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8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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