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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张虹,男,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干部。 上诉人龚文勇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其诉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履行房屋权属转让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作出的( 2004 )芙行初字第 23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4 年 7 月 2 日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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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渝高法行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淑云,女,78岁,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居民,住该县钟多镇顺河街1号。 委托代理人郭沛然,重庆金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称重庆市土房局)。 法定代表人张定宇,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民恒,重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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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潘荣炎、潘浚生、潘荣荫。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桂平市石咀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梁朝永,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俊杰,金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春谷,金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桂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志光,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家委,桂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申汉坤,桂平市人民政府调处办公室退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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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夏飞诉原审被告徐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徐州市房管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山区法院)于1999年7月29日作出(1999)泉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撤销徐州市房管局徐房权字[1999]15号《关于撤销彭继华、夏飞房产交易和夏飞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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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刘俊英之子。 委托代理人韩明清,浚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原告刘俊良以被告浚县房地产交易所为第三人刘俊英办理房地产过户证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俊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俊生、刘洪合,第三人刘俊英及其代理人刘红亮、韩明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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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嘴厂,以下简称油泵油嘴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守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跃进,油泵油嘴公司职员。 第三人:马建军,男,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日出生,现住郑州市文化路118号院10号楼3单元2号。 原告朱建军诉郑州市房管局、郑州市房改办不服颁发产权证一案,于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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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04)东行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恩泉,男,汉族,1969年2月6日生,广饶县广饶镇二村人,农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陈绍信,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孙象平,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刚,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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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2)东中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孙象平,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刚,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城辽河小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恩全,男,1969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广饶县广饶镇二村。 委托代理人陈绍信,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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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1)东中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恩全,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饶县广饶镇二村。 委托代理人陈绍信,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孙象平,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刚,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城辽河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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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兆辉,男,汉族, 1967年9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口直街60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公安消防大队。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 法定代表人:彭武森,大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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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2)浚行初字第67号 原告浚县黎阳面馆。 负责人秦德禄,男,48岁,浚县北街村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张贵莲,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浚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涂志华,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西林,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浚县黎阳面馆不服被告浚县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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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莫至斌,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覃月兰、覃月新、黄增明诉宾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原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作出(2001)南地行终字第59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上诉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4年12月23日作出(2004)桂行申字第65号行政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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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5)江行初字第2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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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登行初字第00027号 原告刘占奎,男,汉族,1967年3月22日出生,住登封市少林饭店院内,个体工商户,现在登封市中岳大街西段288—2号经营糖酒小百货。 委托代理人梁宏杰,男,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登封市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刘英杰,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国,男,该局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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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01)东中行终字第20号 上诉人李健国,男,1966年3月12日生,汉族,垦利县宁海乡宁家村农民。住东营市刘家批发市场130号。 委托代理人董云晓,山东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文华,山东齐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利津县烟草专卖局。住址:利津县城利三路。 法定代表人崔利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景泉,男,利津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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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伍滨,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冯靖,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城区华润贸易行因诉广东省佛山食盐专卖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佛禅法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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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盐专卖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曲怀远,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城区工联贸易部因诉广东省佛山食盐专卖局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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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在对墨缘斋实业公司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既没有参加新罗区统计年报会,又不领取并上报劳动工资统计资料,于1998年5月25日作出龙统罚字(1998)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墨缘斋实业公司罚款6000元的处罚。墨缘斋实业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公司从1995年办理统计登记证以来,均能按期向统计机构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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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张立群,唐山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毕丽,女,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河北省滦县人,唐山市路南区物价局干部,现住唐山市路南区立新西楼107楼4门401室。 第三人毕蔷,女,1966年6月30日生,汉族,河北省滦县人,唐山市路南区友谊里小学教师,现住唐山市路北区燕山楼7楼2门3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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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佛山市华远东路发展大厦12楼E. 法定代表人伊伟基,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靖、李建玲,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城区工联贸易部因与被诉人食盐专卖局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18日作出(2003)佛中法行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城区工联贸易部仍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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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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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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