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渝一中行终字第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泽平,男,1957年2月24日生,汉族,潼南县人,现住合川市太和镇新村街7号。 委托代理人郑义,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明,合川市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川分局(下称药监合川分局),住所地合川市苏家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赵思群,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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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上诉人彭爱军因食卫行政处罚案
上诉人彭爱军因食卫行政处罚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广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爱军的委托代理人陈绍信、彭伯田,被上诉人广饶县卫生局的委托代理人周振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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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爱军因食卫行政处罚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爱军因食卫行政处罚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广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爱军的委托代理人陈绍信、彭伯田,被上诉人广饶县卫生局的委托代理人周振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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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原告谭龙定不服惠州市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法定代表人邹党青,校长。 诉讼代理人陈国路、温少杰,均系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龙定不服惠州市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谭龙定及其诉讼代理人邹明、张宇;被告惠州市卫生局诉讼代理人钱向阳、刘海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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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季华五路18号经华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陈鲁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温少荣,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碧芳,女,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卫国路86号之三501房。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镇医院因诉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佛禅法行初字第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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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上诉人市妇幼保健院因工商行政处罚一案
该局案审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彭光耀,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妇幼保健院因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西陵区人民法院(2000)西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培、江兴魁,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蔡异新、彭光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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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彤阳公司诉重庆市工商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
渝中区人民法院对重庆彤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其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2005)中区行初字第1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彤阳公司原注册资本为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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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上诉人孙静因工商行政强制一案
法定代表人查文连,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朱士勇,男,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晓泉,男,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上诉人孙静因工商行政强制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4)普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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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上海汶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因工商行政复议一案
连路1079号和平商厦1604室。 上海汶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汶汇公司)因工商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沪府复决字(2003)第48号复议决定,于200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4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通知陈玉林、周仁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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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16日出生,系该分局法规科科长。 原告台州市博爱医院不服被告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路桥分局对其作出的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于200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月19日受理后,于2005年9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付海、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新平、顾合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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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绵竹市拱星锻轧厂诉绵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
被告绵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0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5年6月28日受理后,于2005年7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8月2日、3日、2005年12月27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未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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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成玉不服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甘州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王英平、被告委托代理人程新民、吴铁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成玉诉称,2003年5月6日,张掖市毛巾厂厂长高建华找到我,以市上和区上防“非典”的二万口罩无法在短期完成,请求文成玉实用技校动员学员帮忙,委托该校学员完成部分口罩的缝纫工艺,并谈好每个口罩支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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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陈文惠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渡口区分局行政纠纷一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5)渝一中行终字第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惠,女,196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原重庆长江钢厂工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锁口丘24栋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渡口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熊方圆,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进军,重庆海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萍,重庆海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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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渝一中行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正合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南白镇。 法定代表人胡正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明文,重庆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綦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綦江县工商局),地址綦江县古南镇核桃湾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安定,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和平,男,该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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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80号烟草专卖扣押财物通知单,并将上述原告的卷烟扣押至登封市烟草专卖局。原告不服,诉于我院。 另查明,被告已将该案移送到登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26条第2项的规定,被告有权到原告的货物存放地实施检查,也有权对其中违法的烟草专卖品实施扣留。本案被告在原告处查获了无规定防伪标志的卷烟共12个品牌18条零4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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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连红,男,1977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河口区太平镇太平乡。 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朱希民,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孔德菊,女,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沾化县人,原东营区泰舫大酒店负责人,现住址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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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广饶县液化气公司诉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
广饶县人民法院就广饶县液化气公司诉广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于2005年4月18日作出(2005)广行处字第3号行政判决,上诉人广饶县液化气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05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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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垦利县酒厂,住所地垦利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荆建华,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劲松,垦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河口区人民法院就东营市金海龙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龙公司”)诉垦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垦利县工商局”)、原审第三人山东省垦利县酒厂工商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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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张学文诉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营分局工商行政强制案
代表人陈学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蜀征,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区人民法院就张学文诉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营分局(以下简称东营工商分局)工商行政强制案,作出(2004)东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张学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学文及其委托代理人何书臻,被上诉人东营工商分局委托代理人欧阳蜀征到庭参加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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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上诉人北京市第一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因工商行政撤销案
委托代理人李洪玲,女,1965年4月25日生,汉族,垦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股股长,现住该局。 上诉人北京市第一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因工商行政撤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垦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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