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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庄岳荣,佛山市公安局民警。 原审第三人赖平,男,汉族,38岁,住佛山市卫国路100号。 原审第三人张方限,女,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住英德市白沙镇张坑管理区坑尾村。 张邦晴诉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支队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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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潘维邦诉佛山市顺德区交通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顺法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原告潘维邦于2003年12月18日15时左右驾驶车辆牌号为粤X.7G043两轮摩托车在区公安局门口附近搭载一男乘客到顺德客运总站,途中被交警截停后,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交通局的执法人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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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林少杰,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家麟,男,汉族,1965年3月5日出生,住中山市石歧区孙文东路30号。 上诉人余丽芳、吴秀琳、吴秀立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事局交通行政许可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佛禅法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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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李雪琴,该局干部。 上诉人梁炳强因诉佛山市南海区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南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上诉人梁炳强是粤E-LB884摩托车的所有权人,该摩托车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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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其,男,汉族,1958年9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布新西湖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 负责人:何玉钊,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黄志生,该大队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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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地址:佛山市轻工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 标,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吴沛华,该大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庄岳荣,佛山市公安局干部。 第三人:霍卫国,男,汉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上元麓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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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陈小东,佛山市高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干警。 委托代理人:李德刚,佛山市高明区公安局法制科干警。 第三人:区汝仁,男,汉族,1983年7月18号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棠美村。 委托代理人:黄永涛,广东可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 津,广东可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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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辉,男,汉族,1964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岭门镇信风村。 上诉人李妙银因诉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佛石法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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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赖敏,男,汉族,1941年5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西贤里大院24号402房。身份证号码:44060141051500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佛山市轻工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京穗,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庄岳荣,佛山市公安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向和平,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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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邝晓芬,该局法制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志生,该局交警大队干部。 上诉人唐秋霞、陈辉纯、陈旺、陈代金、吕元英因诉南海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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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凤大队(以下简称龙凤交警大队),所在地址,大庆市龙凤区龙福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马超,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笑蕊,大庆市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志,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龙凤交警大队干部,住龙凤区龙华路3-4号楼4单元402室。 原审原告赵立中因诉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凤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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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谷景梅,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久青村民委员会因不服大庆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让胡路大队暂扣证照及请求赔偿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1)让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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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吴沛华,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干警。 第三人:赖平,男,汉族,38岁,住佛山市卫国路100号。 第三人:张方限,女,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住英德市白沙镇张坑管理区坑尾村。 委托代理人:许黎明,广东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邦晴因诉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不服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2002)佛城法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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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丁琪,女,1993年5月13日出生,回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刘金波,系刘丁琪之母。 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龙云,长沙市威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文化,长沙市威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长永大队(以下简称长永大队)。地址:长沙县星沙镇。 法定代表人:王勇,该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胥宁,该队事故处理中队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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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行初字第27号 原告程吉祥,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津市几江街道办事处菜市街6组。 委托代理人王建宇,重庆继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易启宏,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晏书伦,该大队民警。 原告程吉祥诉被告江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0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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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邵庆梅,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二线。 委托代理人王振海,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凤义,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干部。 上诉人李云刚、黄庆连因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丽支队(以下简称东丽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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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5)黄行初字1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永华,被上诉人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吴轶、陈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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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州行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梅生,男,一九六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出生,土家族,保靖县人,住保靖县迁陵镇政兴路2号。 委托代理人田顺生,男,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梁家标,该局局长。 上诉人杨梅生因电力行政处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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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于洪区百货公司,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铁英,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敬林,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国兴,系辽宁诚信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电业局用电检查大队,地址沈阳市和平区西滨路48号。 负责人刘保权,系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路兴华,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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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皖行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沪安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沪安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集贤路353号。 法定代表人胡永青,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忠,安徽瑞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供电局。住所地安庆市人民路70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豪,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鹏飞,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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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9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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