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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詹广泉,男,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左萍,女,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金昌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5)黄行初字第1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昌的委托代理人金国,被上诉人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以下简称黄浦区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詹广泉、左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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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丹东市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住辽宁省丹东市青年广场5号楼。 原告张辽源诉被告沈阳市民政局民政解除收养行为一案,于200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01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9月3日、2001年12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辽源及委托代理人王丽英、被告的 委托代理人孙英、肖长旭、第三人辛莉及委托代理人苑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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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蔡唯,重庆市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对外经济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对外交流协会)因社团登记管理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5)中区行初字第12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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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中春因抚恤行政给付一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广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常中春的委托代理人常咸凤、姜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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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1)惠中法行终字第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培金,男,现年20岁,汉族,住址:广东省和平县 源镇源塘村罗屋。 诉讼代理人罗金火,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民政局,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北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王兆水,局长。 诉讼代理人康子英,广东万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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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符海娥,女,汉族,在万宁市兴隆伊芳食品厂工作,住兴隆一桥北段;系罗秀芳同母异父妹妹。 上诉人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苏继文、苏继娟因注销结婚证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00年5月 16日作出的[1999]万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分别于 2000牟6月 16日、 6月 22 日、 6月 20日向本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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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公布(2003)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1)行终字第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怡乐路33号嘉怡街5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梁汉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健全,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晖,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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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宝剑厂徐承业等26名职工因诉龙泉市经济委员会任命厂长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一案,龙泉币经济委员会不服龙泉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1日作出的(2000)龙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6月28日上午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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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3)香行初字第25号 原告:珠海市斗门县水产贸易总公司南门冲口加油站。 地址:珠海市斗门镇南门冲口。 法定代表人:周振华,站长。 委托代理人:许兴章,广东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地址:珠海市政府5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祥,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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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杨权,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志刚,大同市新荣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大同市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堡子湾。 法定代表人姚玉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玉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武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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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华可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红旗里21号。 法定代表人崔明浩,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显富,辽宁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6号。 法定代表人肖亚农,系关长。 委托代理人苏英华,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于长明,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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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工作人员。 原告李军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顺德海关于2003年7月7日作出的顺关缉违字[2003]000037号《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军认为本案的诉争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军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该申请是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提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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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徐彬彬,该海关公务员。 原告惠阳市秋长鸿昌五金塑胶制品厂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2OO1年4月2日作出的5313(2001)深调违字BOO7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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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颂海,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超,男,该局科长,住该局职工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宇龙,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隆县兴环游网吧不服武隆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05年元月4日作出的(武)文市罚字(2005)第001号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于200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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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三中行终字第5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武隆县兴环游网吧,住所地武隆县巷口镇建设西路11-8号。 负责人刘杰,男,武隆县兴环游网吧业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隆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武隆县巷口镇芙蓉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张颂海,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超,男,该局综合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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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云祥因诉被告大庆市交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2)萨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基本情况: 2002年7月25日,原告黄云祥以被告大庆市交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并承担因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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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张德龙,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肇源县道路运输管理站稽查大队副大队长,住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 委托代理人许延平,大庆市延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陶乾兵因不服被上诉人肇源县道路运输管理站扣押车辆及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肇源县人民法院(2002)源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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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6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一案,不服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2)萨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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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交通局,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刘景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辉,男,194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该局干部,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万宝小区3-15号楼3单元101室。 委托代理人褚忠和,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该局干部,住大庆市东风新村庆龙小区D-1号楼6单元5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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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孙风霞(被上诉人之妻),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毛条厂工人,住址同上。 上诉人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稽处因要求依法征收费用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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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9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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