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冼礼荣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
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京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汾江中路74号。 法定代表人:曹钟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勐跃,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健冬,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冼礼荣因诉佛山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佛禅法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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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江中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钟汉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 洁,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国球,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彭少琼、肖莲胜、黄爱武、黄树佳、张国强因诉佛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佛城法行重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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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常柏军与肇州县建设局因房屋动迁裁决上诉案
庆行再字第23号 原审上诉人常柏军,男,194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州县肇州镇建设街1委。 原审被上诉人肇州县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赵铁玉,局长。 原审上诉人与原审被上诉人因房屋动迁裁决一案,不服肇州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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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张树胜不服江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拆迁行政强制案判决书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务员。 原告张树胜不服被告江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国房局)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于2004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于2004年11月24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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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3)桂行再字第1号 原审上诉人龙州县建筑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何龙丽,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逸泰,广西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龙州县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苏尚确,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车育,龙州县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陆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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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皖行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莉,女,1967年3月出生,汉族,住 宿州市西关大街。 委托代理人高安华,男,宿州市利华百货商店经理,住宿州市红旗西路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杜辉,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景新,该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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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洪因诉大丰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丰市政府)2001年8月29日作出的大政限拆字(2001)1号限期拆迁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11月9日作出的(2001)盐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王洪,被上诉人大丰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网锁、董爱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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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徐在民,院长。 委托代理人:黄冰光,该院干部。 委托代理人:游劝荣,福建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地质矿产厅。 法定代表人:毕振纲,厅长。 委托代理人:宋伯钟,该厅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鹏,福建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新国,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金荣,福州市地热管理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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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棉县先锋铜矿诉被告石棉县地质矿产管理局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00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被告未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2000年6月27日合议庭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2000年7月13日合议庭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本院于2000年8月23日和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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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冯晓宁,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江岸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何明建,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江岸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胜,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江岸大队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汉祥因原告张汉祥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江岸大队(以下简称江岸交警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05)岸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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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原告吴栓柱诉被告第八交警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
警察支队法制处干警。 原告吴栓柱诉被告第八交警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栓柱、被告委托代理人扈仕奎、迟俊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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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李省喜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照片、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认定原告李省喜(以下简称原告)夜间行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越过中心线与对方会车,致使急刹车时车尾横扫对方车上的人,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出具了(2004)第019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被告以原告未缴纳车辆保险为由将原告车辆赣A25191福田小货车予以扣押,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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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上诉人练育强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委托代理人杨文军,男,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馥郁,女,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工作人员。 上诉人练育强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4)闸行初字第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练育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振宇,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的委托代理人杨文军、王馥郁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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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上诉人李志贤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
光耀,男,崇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卫民,男,崇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顾敏,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崇明县堡镇漾东村8队。 上诉人李志贤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不服崇明县人民法院(2004)崇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志贤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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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双龙路240号。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玉美,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麻柳沱镇冬至村四社。 委托代理人杨秘雪,重庆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袁世文与原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二支队、原审被上诉人李玉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本院于2003年3月10日作出(2003)渝一中行终字第73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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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郭华不服重庆市交管局第九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
:周秋菊,女,汉族,1963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珊瑚村71栋1单元4号。 上诉人郭华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其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九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作出的(2005)南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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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3年11月5日所作的第200303062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判决。 上诉人高菁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定机构应当是公安机关,重庆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第一大队不是公安机关,更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所属工作人员也不是交通警察,因而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超越职权的行为。原审判决认为重庆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第一大队具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职权,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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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周圣人与江津市交通局行政赔偿一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05)渝一中行终字第1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圣人(又名周长勇)。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津市李市镇黄桷村二社。 委托代理人李再玉,男,1944年2月26日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干部,住重庆江津市几江街道办事处西苑路167号附2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津市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张德华,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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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的表述上虽有瑕疵,但并不影响该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据此,原审法院判决维持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支队于2004年7月27日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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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辉,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系重庆市机械高级技工学校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半月楼宏州大厦220号13-3. 上诉人夏素珍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其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支队(以下简称六支队)道路行政确认一案所作的(2004)沙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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