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上诉人邓松植因退伙欠款纠纷一案
纠纷一案,不服恩平市人民法院(2002)恩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邓松植原与冯树球合伙经营废品旧料生意,后冯树球退伙,双方于1999年9月16日清算合伙财产,确认邓松植应向冯树球支付166000元,邓松植当即立下欠据。次日再行结算,最后确认邓松植欠冯树球160000元。后冯树球出国,遂委托其胞弟冯树权代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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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诉人李厚基因合伙协议返还垫付货款纠纷
协议返还垫付货款纠纷,不服新会市人民法院(2001)新法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上诉人李厚基于1994年4月30日承包新会市龙潭水电站五金车间后,与莫晚业、李保尔合伙开办龙潭不锈钢厂(龙潭五金厂)。在经营期间,李保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后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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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上诉人汤小燕、冯艳娟因合伙纠纷一案
人:邓炼桂,住新会市会城镇圭峰路73号401.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邓炼桂,男,一九六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住新会市会城镇圭峰路73号401.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汤淑仪,女,一九七三年二月十一日出生,汉族,住新会市会城镇圭峰路73号401. 原审被告:广东省新会市大泽铝轧延厂,住所地新会市大泽镇冲口西。 上诉人汤小燕、冯艳娟因合伙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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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李晓辉、傅继成诉云南欧陆佳商贸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
(以下简称欧陆佳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5年3月8日、200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辉、傅继成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蒋凤春,被告云南欧陆佳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北川、张亚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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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陈显明合伙协议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显明,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海市盐步区霞露后街8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钜和,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海市盐步区永平村。 委托代理人郑世文,广东理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显明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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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王友方与王友辉合伙纠纷上诉案
上具有合伙行为也应认定为合伙。所以,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确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合伙承包鱼塘的事实,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人王友方在上诉期间提交的新证据有: 1、记帐簿一本,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 被上诉人王友辉辩称:在上诉人1996年至2001年承包鱼塘期间,被上诉人事实上是做上诉人的帮手,被上诉人仅是提供劳务,月工资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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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邓敏国与林湛之合伙纠纷上诉一案
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3)三法民叁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邓敏国与被告林湛之在2001年底商议合伙开办“健民医药国强分店”(系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下属连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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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3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4月16日询问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瞿向东、徐强和被上诉人卫广雄。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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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黄永鎏与叶少新合伙协议纠纷上诉案
认定为分伙协议纠纷。根据事实:2001年初,该合伙企业就因种种原因而无法继续经营,后双方于2002年3月27日经协商签订《分伙协议》,对原合伙企业“红酒吧”经营期间的有关事宜已进行处理,故该案应认定为分伙纠纷。 上诉人黄永鎏在上诉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叶少新辩称:被上诉人之所以起诉上诉人是因为上诉人挪用了部分经营款,其中盈利部分8000元,应交未交的租金为1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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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上诉人卢国雄、黄敬维与被上诉人邓树雄合伙协议纠纷上诉案
南民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原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民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被上诉人邓树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两上诉人卢国雄、黄敬维支付应承担的合伙费用2522.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上诉人卢国雄、黄敬维负担12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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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上诉人武文华与被上诉人文香叶合伙协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文华,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红岗金头三街5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香叶,1969年1月28日出生, 汉族,现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红岗金头三街50号。 上诉人武文华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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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垫土地使用费纠纷一案,不服原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民一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4年5月,刘镜棠与周泳康合伙向南海市盐步青龙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青龙经济社)承租土地,并共同投资兴建商铺进行出租,承租土地的合同分别为:435号、436号、437号、438号、401号、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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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张雄与陈泽强合伙纠纷上诉案
被告张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合伙款人民币5641.46元予原告陈泽强。本案受理费236元,由被告承担。 宣判后,张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80年代开办制衣厂,最后该厂因经营不善结业。1989年11月30日在分割合伙企业债权债务时上诉人立据确认欠原告6641.46元。1992年4月4日,上诉人归还了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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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梁美容与陈可昶合伙纠纷上诉案
区西南镇赤岗路9座302. 委托代理人俞璇,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美容和上诉人陈可昶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三水市人民法院(2002)三法民壹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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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原告欧阳瑞清、欧阳锡贤诉被告欧阳业常合伙纠纷
业常,男,汉族,1955年5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顺德市均安镇新华管理区一队华丰村,身份证编号:440623550521543. 原告欧阳瑞清、欧阳锡贤诉被告欧阳业常合伙纠纷一案,原告欧阳瑞清、欧阳锡贤于2002年8月6日起诉,本院于2002年8月13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欧阳瑞清、欧阳锡贤的委托代理人何伟琪,被告欧阳业常到庭参加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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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罗远华与罗少则合伙协议纠纷上诉案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罗水管理区7村。 上诉人罗远华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1月8日,罗远华、罗少则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一份,共同经营水产品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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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萧国章与黄厚明、朱灌标合伙协议纠纷上诉案
31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镇驿园东路174号。 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勇,广东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萧国章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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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蔡正英与张顺仓、汪应斌合伙债务纠纷上诉案
华南研究所的债务共计633089.60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追偿合伙债务纠纷。由于本院已经确认蔡正英向城乡承担了华南研究所的合伙债务633089.60元,则蔡正英可依各方合伙人于(1994)佛中法经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约定向其他原华南研究所的合伙人追偿。综合双方二审过程中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顺仓、汪应斌是否应当对蔡正英已承担的合伙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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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李志敏与卢锐文合伙纠纷上诉案
11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连云路二十三街一座310号。 委托代理人张自辉,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志敏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02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李志敏与卢锐文于1998年至2002年间双方约定利润及亏损各负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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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刘棣龙与韦浩初合伙协议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 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0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棣龙,男,汉族,1953年7月29日出生,香港人,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第二工业区50号。 委托代理人刘文霞,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浩初,男,汉族,1953年9月5日出生,香港人,住所:佛山市三水区环城东路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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