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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佛山市禅城区金基街52号。 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谢文,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孔碧珊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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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张启明,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道教村东街村民小组。 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涂建军,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倪江福因与被上诉人韦润勤、张启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3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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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芳,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荔城镇和西二巷9号。 委托代理人喻忠良,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欧晓旭、何静因与上诉人颜邦辉、陈金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民一初字第2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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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国辉,男,193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圣堂大街21号402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家斌,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生源大街16号102房。 上诉人林小莉、蔡雨田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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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XX,南舫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张XX因财产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8年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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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正文,男,1962年生,汉族,住济源市承留镇西官桥村。 委托代理人李夏蕊,济源凌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会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占明,男,1959年生,汉族,住济源市承留镇南姚河东村。 上诉人任正文因债务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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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福兴,男,194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交通局干部。 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樊付强,邢台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焕章与被上诉人王群山、任福兴、任立强合伙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28日作出(1998)邢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马焕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1999年9月7日以(1999)冀民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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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兰英、黄凤英、阳朔县碧江旅游车船公司(简称碧江公司)与原审上诉人黄金财、阳朔航运总公司(简称阳航公司)合伙经营游船和客运航线经营权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5日作出(2002)桂市民再字第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于2002年11月 6日作出桂检民抗(2002)7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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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惜强因与被上诉人沈思华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潮经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1年2月20日,杨惜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杨惜强系沈思华之姐夫,双方于1995年初协商合伙办厂,经口头商定后于当年正月初八开工,先以沈思华之大兄沈叶思搭建的工棚作为工场,当时因不规范而尚未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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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噶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噶民初字第77号 原告王波,男,汉族,35岁,四川省宣汉县人,工人,高中文化,现住阿里地区公安处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裴存平,阿里地区司法处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吴应国,男,汉族,39岁,四川省开江县人,务农,高中文化,现住阿里地区医药公司商品房。 委托代理人熊仕龙,阿里地区狮泉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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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东中法民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带,男,194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东莞市人,现住东莞市沙田镇横流区。 委托代理人李健豪、饶桥兴,广东志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锦伦,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东莞市人,现住东莞市沙田镇民田官村。 委托代理人黄锦珍、熊智蓉,广东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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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沙溪仓库,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740622752. 原告李茂生诉被告张招碧、邓燕合伙纠纷一案,于2002年7月31日起诉,本院于2002年8月13日立案。2002年8月15日,本院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2002)佛中法立保字第372号民事裁定,并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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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彭音,上海市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卫杰,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米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晟智科技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对原告提起反诉,本院对本诉与反诉予以合并审理。在两次预备审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钱钧、耿琪与被告委托代理人彭音、卫杰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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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金屏科技有限公司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金屏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安文,被上诉人华东师范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卫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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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五 (知)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洪氾及其委托代理人戎伟明,被上诉人上海百川制笔文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晓青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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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华夏长城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夏长城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中升润滑油有限公司(下称中升公司)“中石ZHONGSHI”(以下简称中石注册商标)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覃兆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继学、王庆新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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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恒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莲花池西里11号院莲馨嘉园B座2507室。 法定代表人代立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星之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大恒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星之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大恒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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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贡龙云,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思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佳上海公司”)诉被告上海祥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铭公司”)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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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商行诉被告上海中锐国际教育服务有限公司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 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贝洋贸易商行委托代理人徐喜明,被告上海中锐国际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瑞刚、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上海中锐国际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曾以调取证据为由申请延长举证期限30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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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东师范大学与被告上海金屏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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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5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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