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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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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不得进行哪些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干扰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里说的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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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制度] 刑事诉讼代理制度
刑事诉讼代理制度,是指代理一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以该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该当事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刑事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受当事人委托为一定诉讼行为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行使这种诉讼代理权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被代理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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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制度] 刑事诉讼的委托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这种辩护权的设立和行使,其任务和目的是为了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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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指定辩护制度分为“可以指定”与“应当指定”两种,本题中所涉及的“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的情形,即“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指定辩护是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比较爱出考题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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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法院执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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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 自行辩护的概念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无论是在侦查阶段,或者是在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自行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分阶段只能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起诉、审判阶段也都有权自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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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 什么是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该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 一、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等。 二、适用回避的情形包括: 1、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所谓其他关系,是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近亲属关系外的特殊亲密或仇嫌关系的存在,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主动提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四、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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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 什么是回避
  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时,退出该案的审理的一项制度。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的,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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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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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制度] 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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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当确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是否享有此案的管辖权。因为此案归哪个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管辖,将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实际羁押地点(看守所)。一般情况下,在我国,公安机关都是有相对应的羁押场所,例如:如果一个案件由上海的浦东新区公安局管辖,那么犯罪嫌疑人一般就会被羁押在浦东新区看守所,以后该犯罪嫌疑人也就由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如果是重大刑事案件才会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当然也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判刑后劳动改造的监狱。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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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请或者办案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后,由谁来决定办案人员是否回避呢? 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不同的办案人员,决定其是否回避的人或者单位也各不相同。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侦查人员回避或者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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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人员,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只要有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应当自行回避,而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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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制度] 刑事诉讼管辖的含义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刑事诉讼管辖与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能划分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又不能将二者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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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办案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后,由谁来决定办案人员是否回避呢? 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不同的办案人员,决定其是否回避的人或者单位也各不相同。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侦查人员回避或者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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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是不能办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如果开始不知道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后来发现了,就应当回避,停止继续办理案件。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可以申请回避,要求他不再办理本案件,而由其他人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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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的影响,不利于全面、公正地审理案件,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是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的身份而参加诉讼活动的,一般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他们如果作为办案人员继续办案,将容易产生主观片面的认识,会使案件的公正审理受到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也应当自行回避。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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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就结束了。我们国家的人民法院按四级设置,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的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庭审判,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一审”。在通常情况下,一审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不能立即生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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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死亡的,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对其宣告终止审理。对其同案的被告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二审判决或者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审理,针对案件不同情况,应当分别作出以下三种处理结果: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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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自行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诉: 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等。 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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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3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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