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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指南

刑事诉讼指南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刑事诉讼指南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刑事诉讼期间、回避、审判制度、辩护、诉讼中止、强制医疗、刑事和解程序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刑事诉讼期间] 审查起诉阶段程序
审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公诉阶段,为了正确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具有诉讼意义的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侦查活动与审查活动相分离并相对独立的情况下,审查起诉在公诉程序中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审判制度] 酌定不起诉的法律效力
处理的公民作为有罪之人对待,给被酌定不起诉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种种不便。为此, 有必要进一步讨论并澄清酌定不起诉决定的实体法律效力问题。 正确认识酌定不起诉的实体法律效力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这个文件的下发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对该意见进行了权威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咨询律师: 胡骅
[审判制度] 什么是“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法院对案件的最后一级判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就是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也是终审。 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的,可向上级法院上诉,开启二审程序。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对二审判决若有异议,认为程序、实体上有错误时,可提起再审(我国称为审判监督程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刑事诉讼期间] 公民起诉应诉的权利与义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并提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咨询律师: 胡骅
[刑事诉讼期间] 起诉怎样明确原被告当事人
所谓找对人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您要告状,您得首先成为合格的原告;另一方面,对方得是合格的被告。您的一纸诉状递到法院,但您不一定就能成为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是诉讼中的主角。如何才能成为合格的当事人呢?案件中的原告、被告要符合那些条件呢? 首先,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咨询律师: 胡骅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咨询律师: 胡骅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有下列权利:1、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3、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刑事诉讼期间] 审查起诉具备哪些功能?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把侦查权和起诉权分别赋予不同的主体行使,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审查侦查活动是否合法。(2)对 侦查的导向功能。在我国,侦查和起诉都是独立的诉讼阶段,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侦查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起诉, 检察机关站在起诉的角度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刑事诉讼期间] 审查起诉的程序
审查起诉包括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主要审查程序包括; 1.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 2.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各种证据材料,仔细审查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得出正确的结论。 3.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咨询律师: 胡骅
[刑事诉讼期间] 审查起诉的基本任务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审查起诉的基本任务有三点: 一是审查侦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侦查活动中的偏差和遗漏问题予以补救; 二是通过审查案件的事实问题和适用法律问题,合理斟酌影响案件处理的各种因素,作出正确的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三是掌握案件的全面情况,为支持公诉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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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期间] 审查起诉的案件来源
审查起诉的案件来源有二: 一是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提起公诉的案件; 二是由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部门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案件。 审查起诉的对象是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审查起诉部门需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应否对案件提起公诉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办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咨询律师: 胡骅
[刑事诉讼期间] 审查起诉的期限限制
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是指人民检察院受到移送起诉的案卷材料至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的,办案期限一般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含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案期限可以超过上述期限,但是不能中断对案件的处理; 3.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刑事诉讼期间] 审查起诉的步骤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先由检察人员进行审查,然后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即先由案件承办人在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制作审查起诉意见书,提出起诉或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经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查核实后,提出同意与否的意见,最后报经检察长批准,如果是检察长亲自办理的案件,则要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一工作步骤,充分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对起诉工作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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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 坏铁路、水运、通讯、电力线路和其它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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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于期间也作了如下规定: 1:有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 2:下列案件不计入审理期限: a:刑事案件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 b:公诉人由于需要补充侦查而提起延期审理的,和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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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仅可能成为公安司法机关追诉、审判的对象,而且可以成为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但是,单位能否作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问题,理论界有所争论。一些学者认为,单位不能以刑事被害人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但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以民事原告人的身份参与附带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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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 回避的程序内容
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法院决定回避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退出本案审理;驳回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继续本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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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诉讼各阶段的收费标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受理阶段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7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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