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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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收受银行卡未支取的金额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卡上余款已被行贿人用存折取走,即没有再行取款(建设银行银行卡上未支取的13.7万元在案发后被追缴)。 ■分歧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后收受银行卡,未实际支取的金额能否认定为受贿罪,认定为受贿罪是既遂或未遂,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主张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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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亲手犯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应如何认定
余某借送冉某回去的机会,再次对冉某实施奸淫。 分歧 本案的焦点在共同正犯中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应作如何认定,即在认定被告人余某与付某构成强奸罪且适用轮奸处罚、余某强奸既遂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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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抢劫他人财物时致人轻伤 虽分文未得亦构成抢劫既遂
2005年7月2日,黄某被抓获归案。 二、裁判 此案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黄某伙同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黄某伙同袁某虽未抢劫到他人的财物,但因在抢劫过程中致人轻伤构成抢劫既遂。法院依刑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判决黄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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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形态]
本案强奸犯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是由于罪犯意志以外的因素,被迫中断犯罪或客观不能既遂;而犯罪中止是罪犯自动停止犯罪或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2、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关键看中断犯罪是被迫还是自动停止。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张玉东的主观目的是奸淫被害人张某某,其先将被害人张某某连人带车拽翻后,又搂着被害人摸其双乳,解其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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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共同强奸均未遂是否构成轮奸?
的原则,必须有一人强奸既遂才构成轮奸,无人既遂则不构成轮奸。本案只有王某实施了奸淫行为,且属未遂,彭某只实施了强制行为,并未实施奸淫行为,即俩被告人对被害人并未造成比一人强奸更为严重的后果,如按我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轮奸”法定幅度量刑显得过重,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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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形态]
强奸未遂能否认定轮奸成立
月20日作出判决,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军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梅荣宝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管析] 本案中有二个法律适用问题:1、在两人实施的轮奸案件中,仅有一人强奸既遂,能否认定为轮奸成立?2、如果认定轮奸成立,那么对强奸未得逞的行为人能否适用未遂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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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共同强奸中一人既遂一人未遂是否属于轮奸?
脱掉李某某的衣裤,欲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李某某不肯。温某就威胁李某某,要是不从,就叫一伙同学来强奸她。李某某被迫与温某发生了性关系。温某实施强奸后,邓某扑倒在李某某身上欲行强奸,但因精神太紧张等自身原因而未得逞。 [分歧] 对被告人温某、邓某共同强奸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没有异议,但在一人既遂一人未遂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具有轮奸情节,即能否成立结果加重犯的问题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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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形态]
本案是抢劫既遂还是未遂
某得知公安机关怀疑自己作案,主动到某公安局投案自首。 [分歧] 本案对被告人徐某的抢劫行为是定既遂还是未遂,有二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徐某的抢劫行为应属犯罪未遂。理由是:徐某持刀入户,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63条第一项、第67条第一款、第23条,应当以抢劫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徐某的抢劫行为属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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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未劫得财物不等于抢劫未遂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春明犯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元芳、黄芦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夏春明赔偿损失。被告人夏春明及其辩护人认为,其行为虽触犯刑律,但并未劫得财物,不应认定入户抢劫。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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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共同抢劫中孙某中途退出以犯罪既遂认定
犯罪中止以彻底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必要条件,中止犯罪者如果未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能以犯罪中止处理。就本案的事实来看,孙某虽然自动放弃抢劫行为,但并未阻止赵某、钱某的抢劫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只要其中一人实施并达到既遂,则可以认为整个共同犯罪也达到既遂。在本案中,抢劫犯罪已由赵某、钱某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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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财物被盗后在现场即被追回是否构成犯罪既遂?
第三、盗窃是以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既遂,是结果犯。在结果犯中,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也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一个重要标志。本案中,林某在犯罪现场发现摩托车被盗并当场追回,这表明林某在此次盗窃事件中并未受到损失,刘某所追求的危害结果也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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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形态]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教唆既遂
有悖于刑法的公正性。事实上,认为只要李某的盗窃教唆即出,无论王某是以盗窃、抢夺还是抢劫的方式完成犯罪结果,均要李某负既遂的责任是不合理的。假设本案王某抢夺不成,又转而实施了抢劫,甚至继续向下变换着罪名实施犯罪如何认定李某的行为呢?再假设因东窗事发李某以盗窃未遂被判刑,而王某潜逃抢劫既遂,那么对李某是否还要以盗窃既遂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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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赖某的犯罪行为应属抢劫既遂
构成要件的实现,因此每个共犯人都要对共同行为的所导致的危害结果或非法状态承担完全的责任,此即“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赖某只是自动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没有阻止李某、周某实行犯罪行为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故赖某应成立抢劫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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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因受害人身无财物而未抢到钱是既遂还是未遂
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为基本构成要件,并未规定必须要以实际抢到财物作为抢劫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及既遂与未遂区分的标准。因为抢劫罪是由犯罪分子的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的内容与特点所决定,其犯罪客体表现为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又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只要该行为具备了取得财物或严重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两者之一的,就可以认为其已经具备了抢劫犯罪构成全部要件从而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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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形态]
利用职务之便照顾亲友生意也能构成犯罪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4)向自己的亲友采购不合格商品。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为亲友谋取利益,并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刘某身为国有公司经理,利用作为经理有权表态的职务便利,明知公司积压了大批同类货物,却仍向自己的朋友购买即将腐烂、变质的商品,使公司遭受20万元的巨大损失,明显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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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从本案看危险犯是否以发生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
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注:赵秉志:《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89页。)。 笔者却认为:危险犯也不宜以发生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 (1) 因为我国刑法分则关于罪与刑的规定并非以既遂为模式,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就不应把“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齐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作为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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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形态]
本案是抢劫既遂还是未遂?
被告人秦某为劫取钱财,事先在某火车站旅店预定两套房间,随后纠集另外九名被告人,携带钢管、刀子等作案工具,分两组在火车站内外寻找抢劫目标。后在火车站广场将四名旅客带到预定的房间内,十被告人在较长时间内轮番用钢管和拖把殴打、威胁四人,欲抢劫四人财产,但四人均未携带财物。公诉机关以十被告人构成抢劫罪(既遂)提起公诉。 对于该案的定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抢劫罪既遂与未遂以是否取得财物为标准,本案中十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企图强行夺取他人财物,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取得财物,其行为应构成抢劫罪(未遂)。 另一种意见认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只要具备取得财物或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两者之一,即属抢劫既遂。因此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其理由是: 一、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一直存在争议,只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应以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作为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2、抢劫罪分为基本构成的抢劫罪(刑法第263条前半段)与加重构成的抢劫罪(法条后半段)。抢劫罪的前半段以是否取得财物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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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此案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中止
芦某因住房及其父亲的工资问题对新野县溧河铺镇卫生院院长程某有意见,遂于2003年1月17日晚9时左右,趁程办公室无人之机,用脚揣开门,用一蓝色打火机点燃室内的沙发垫、被子、单子、沙发椅和茶几等物,后因火势大,被告人芦某心里害怕,就主动将火扑灭,造成经济损失338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芦某的犯罪行为属何种犯罪形态?是放火罪的既遂还是中止存在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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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诈骗当场抓获应定为既遂还是未遂
胡某现金23480.30元及钯金戒指、银质戒指各一枚,经鉴定两枚戒指价值165元。当骗得胡某用报纸包好的现金及戒指时,傅某等人被新余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分歧: 该案分歧意见在: 第一种意见,认为傅某等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未遂,理由是:傅某等人共谋对被害人胡某实施了诈骗,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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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