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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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论共同过失犯罪
要:关于共同过失犯罪问题, 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聚讼颇多, 特别是围绕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 国内外刑法理论界更是长期存在着肯定与否定之争, 难以形成基本的共识。面对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新形势, 立足于刑事司法实践, 借鉴于前人的研究成果, 应从正确贯彻刑事政策、完善刑法理论、正确理解共同过失的构造、正确追究刑事责任、兼顾诉讼便利等方面确认共同过失犯罪应当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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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构成]
浅析共同过失犯罪
共同犯罪应包括共同过失犯罪,承认共同过失犯罪,不仅是时代发展的需要,而且有利于在理论上为司法实践提供支持。在立法上承认共同过失犯罪,事实上、理论上、法律上都有一定的根据。为界定共同过失犯罪,有必要引入共同注意义务,使之成为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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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构成]
论职务过失犯罪的主观特征
犯罪的其中一类;职务过失犯罪的主观罪过为过失;职务过失较之于其他过失,有其独特性。因此,研究职务过失犯罪的主观特征,对于把握职务过失犯罪的本质属性,区分该类犯罪和其他犯罪的界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职务过失犯罪的本质体现― 职务上不注意 职务上的过失是在职务人由于不注意其应当注意的事项,而对职务行为潜在的危害结果缺乏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的情况下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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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构成]
简述过失犯罪原因论
主客观辩证统一论等。(3)行为发生原因论,包括“犯罪心理结构+犯罪机遇——犯罪行为”论,“刺激——个体——反应模式——个体综合结构论——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论等。 纵观中外学者的犯罪原因之观点,笔者发现对于犯罪原因的探讨,不仅争议大而且反映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各学者站在宏观角度分别对犯罪原因进行了理论解释,作为犯罪范畴之过失犯罪其犯罪原因同样在各学者的理论解释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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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构成]
论过失犯罪
「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司法界中偏重于对故意犯罪的研究,相关的成果可谓汗牛充栋,而过失犯罪成为刑法理论中一个相对薄弱的领域,有关的论著寥寥可数,这同过失犯罪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同惩治过失犯罪的实践需要是不相谐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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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过失犯罪与罪刑法定
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明文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据此,有人质疑,难道故意犯罪没有法律规定就可令人承担刑事责任吗?笔者认为,首先,本条规定确有立法技术上的缺憾,因为刑法典既然称其为过失“犯罪”,又为何要等到“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岂不等于是说有些“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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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构成]
职务过失犯罪处罚原则的理性思考
为拘役,法定最高刑则有些罪为7 年有期徒刑,有些罪为10 年有期徒刑,有些罪仅为3 年有期徒刑,基本上与其他过失犯罪的法定刑相当。 二、比较的研究 职务过失犯罪属于业务过失犯罪的范畴,研究职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通过分析、比较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就可见一斑。对于业务过失犯罪,有些国家刑法明文规定其处罚较之于一般过失犯罪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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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论职务过失犯罪中的决策过失责任
摘 要:决策过失责任是具有决策权的国家工作人员, 因过失决断或决定而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并且违反刑法规范而应当承担的一种职务过失犯罪的责任类型。是根据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的职务行为的形式确定的。决策过失责任与通常所说的决策失误有着根本的不同。决策失误是工作中的一般失误, 只是过错行为, 而非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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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构成]
过失犯罪的思考
对过失犯罪的心理本质与特征的思考 过失犯罪的心理本质也就是指犯罪过失的认识标志。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先后有三种理论:(一)无认识说。是犯罪故意认识意义派生的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或者犯罪结果没有认识,是犯罪过失的标志。表现在:(1)把现代刑法中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即有认识的过失)称为故意,是错误的;(2)混淆了犯罪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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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履行职务过程中过失犯罪职业风险如何分担
随着办公条件的提高,汽车越来越多地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并在公务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由于汽车是高速运行工具,驾驶员属于高危职业。对于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的一般过失犯罪,不加区分地予以辞退或解聘,不仅不能得到人们的理解与支持,而且不利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危险岗位人员的稳定。就拿笔者所在的法院来说,此前,所有车辆均由正式干警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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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构成]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的概念 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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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构成]
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
在科技革命的条件下,先进科学技术的广泛运用在为社会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大量的致险源,致使过失犯罪的发案率也不断上升,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在刑事立法、司法和理论上,对惩治和防范过失犯罪日益重视。但就目前看来,中国对过失犯罪理论的研究却显得较为薄弱。在理论上对过失犯罪出现的新态势予以充分关注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过失犯罪基础理论的研究,显然颇为重要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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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应当确立危险状态过失犯罪
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犯罪。 对于某些故意犯的危险犯予以犯罪化和处罚,这已成为中外刑事立法的通例。过失犯则不然。传统的过失犯罪,均为实害犯,即以过失行为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为必要条件。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社会生活中的致险源也大大增加。那些从事与致险源有关的工作的人员,假如违反安全法规或操作规程,经常会过失的把他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置于严重的危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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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构成]
几个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称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主体上,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以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二)客观方面上,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三)主观方面上,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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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与实行过限犯罪故意
所以,叶、梁的行为是实行过限。实行过限,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用暴力对甘某进行威胁是叶、梁二人的行为,应由叶、梁二人独自承担该行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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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共同故意犯罪的成立要件
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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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定罪的客观条件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也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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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刑法中的身份及其在共同犯罪认定中的司法意义
共同犯罪时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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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研究
共同犯罪的概念与研究意义 共同犯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单独犯罪的对称,是犯罪的一种复杂形态。根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了共同犯罪,是由于共同犯罪比单个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它可以实施个人不能单独完成的重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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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案件中既遂与中止并存情形
对于共同犯罪, 是否可能出现部分共犯属于犯罪既遂、部分共犯属于犯罪中止这一情形, 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作规定, 而在刑法理论界, 尽管通说认为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 共同犯罪中的中止以有效阻止所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要件, 只要有部分共犯实施犯罪行为既遂, 所有参与共同犯罪者均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但对此仍然存在争议, 特别是在强奸、脱逃等亲手犯案件的司法实践中, 出现了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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