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
罪
犯罪栏目为您提供最新犯罪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犯罪构成、犯罪形态、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犯罪构成]
本案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
某因受伤害死亡,肯定不在被告人的唐某意料之中。根据唐某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本案的具体情节,发生这样的危害后果,也不是唐某事先应当预见的,因此本案不属过失犯罪。但是唐某在持砖掷向李某之前,对这种行为会发生伤害李某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但由于其在气愤之中,便对伤害后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的态度。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内容摘要】本文提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行为导致共同犯罪人死伤其同伙不担责的观点: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伤亡是其共同犯罪行为本身的风险并且自愿接受,其不是共同犯罪的客体和犯罪对象,如果对其同伙定罪也不符合刑事政策的精神
咨询律师:
刘波

[犯罪构成]
过失犯罪不构成牵连犯
与结果行为,有牵连关系,应按牵连犯从一重处罚。 意见二:本案不构成牵连犯。贺某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数罪并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犯罪构成]
从央视大火案看共同过失犯罪的定罪处罚
2010年7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各方观点】 各被告人是否构成共同过失犯罪以及是否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第一种观点,本案21名被告人均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一审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21名被告人分别违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规定,导致因燃放烟花而发生重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均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对各被告人分别定罪处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共同犯罪]
能否对共同犯罪行为定不同的罪名?
与李某系夫妻,因李某曾被本案被害人孙某欺辱过,故夫妻二人找到孙某后遂发生抓扯。孙某被王某与李某二人打倒在地。李某此时便开始劝阻其丈夫王某停止伤害。王某不听李某的劝阻,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头往孙某头上砸去。李某此后一直劝阻王某的行为,且并未对孙某再实施加害行为。被害人孙某被王某用砖头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争议 公诉机关将王某与李某二人向法院提起公诉。王某系第一被告,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系第二被告,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诉至法院后,产生如下争议:第一、本案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以及对共同犯罪能否以不同罪名分别定性?第二、李某是否成立犯罪? 分析 (一)本案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以及对共同犯罪能否以不同罪名分别定性? 对于第一个问题,首先应仔细明确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界定。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据此,成立共同犯罪须具备一下条件[1]: 1、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其中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点将共同犯罪与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相对付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超出相对负刑事责
咨询律师:
刘波

[犯罪构成]
共同过失犯罪研究
不同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就是共同过失犯罪,对此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是刑法第25条第2款明文规定。甲乙主观上都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带来什么危害,相信对方在岗位上值守,以致出现发生岗位无人值班的情况,发生了危害结果,都属于犯罪过失。而且,两人的过失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正确答案应为bd。
咨询律师:
刘波

[犯罪构成]
共同过失犯罪若干问题
本文拟就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必要性及其范围、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等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一、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理论之争 由于对共同犯罪的共同性的本质的理解不同,刑法理论界对“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得出了肯定与否定两种结论,同时,亦有学者主张限定的肯定说。 肯定说一般为行为共同说与目的行为论者的学者所主张。行为共同说是主观主义的共犯理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犯罪构成]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
对每人均处以为该犯罪规定的刑罚"。②[2] 但是,共同过失犯罪否定说目前仍是一种传统而通行的观点。我国曾在民国初年的《暂行新刑律》中规定"于过失罪,有共同过失者,以共犯论",但新中国的刑法理论界普遍未将刑事立法纳入共同犯罪之范畴,刑事司法也立足于现有的刑事立法及刑法理论,将共同过失犯罪只视为过失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况,而不当作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咨询律师:
刘波

[犯罪构成]
析共同过失犯罪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不过是共同犯罪之客观现象在法律上的反映。而反映于法律的共同犯罪制度的范围,应当取决于社会上存在的共同犯罪现象以及处理共同犯罪的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从历史演变的角度讲,共同犯罪的范围呈现出一种日渐缩小的趋势,其构成日益受到限制。这也使共同犯罪制度得以朝着更加科学与合理的方向发展。在共同犯罪发展与完善过程中,一些与共同犯罪密切关联的犯罪行为逐步被从共同犯罪中排除出来,成为共同犯罪的的附属形态,而共同过失犯罪无疑就属于此种情形。所谓共同过失犯罪,通常认为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定的危害结果,因而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况。尽管从实质意义上讲,共同过失犯罪已不属于共同犯罪之范畴,但由于它与共同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客观联系,因此仍很有研究之必要。 共同过失犯罪之理论纷争 关于共同过失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存有颇多争议,其中最为核心的一点便在于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它是否为一种独立而实在的犯罪形态?对此,学者之间的肯定与否定态度可谓泾渭分明。 行为共同说是主观主义的共犯理论。该学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犯罪构成]
共同过失犯罪:以中国的立法与司法为视角
处罚应当适用其他共同犯罪所适用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指每个行为人对所有的共同危害结果承担责任,而不仅仅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负责。 从立法上看,共同过失犯罪经历了由全面肯定到部分肯定,再到全面否定的过程②。
咨询律师:
刘波

[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应当承认共同过失犯罪
与政策依据,并提出应当重视审视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完善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 一、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概说 对于共同过失犯罪,我国刑法学界大体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其中否定说目前居于通说地位。 (一)否定说。否定说以我国刑法典为依据,认为不论新旧刑法均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犯罪构成]
交通肇事共同过失犯罪的两个争议问题
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上述规定的出台,引发了对交通肇事共同过失犯罪问题的讨论。笔者的基本观点是:应当全面确立交通肇事共同过失犯罪[①]形态,但对于指使逃逸型交通肇事共同过失犯罪形态的规定应该予以检讨,应当取消共犯的规定
咨询律师:
刘波

[犯罪构成]
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的构建
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未履行共同注意义务导致的。依单个过失分别处罚是不恰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社会生产、生活中有相互分工、协作、依赖关系的行为人,适用共同过失犯罪的有关理论。追究共同过失刑事责任,有利于促使他们提高警惕,积极履行共同注意义务,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犯罪构成]
共同过失犯罪的反思与重构
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现状 共同过失犯罪是相对于单个人犯罪而言的一种特殊犯罪状态,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共同犯罪就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对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形,能否成立共同犯罪,能否追究全体行为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理论学说与司法实践存有颇多的争议
咨询律师:
刘波

[犯罪构成]
共同过失犯罪的范围与要件
我国刑法学界根据现行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仃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的规定,通说的观点认为,共同犯罪卞观力一而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共同的犯罪者为犯罪过失,或者一力一为过失者不构成共同犯罪其理论上根据卞要是,共同过失者之问没有、也不可能形成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当然也就不存在实际的分工、协作关系,只是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犯罪构成]
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
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争论,存在的另一个焦点便是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这也是在理论界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从外国刑法理论界和立法来看,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 (一)肯定说 主要为行为共同说学者所主张,将共同的本质求诸于熟人的共同行为而实现各自的犯意。凡二人以上具有共同行为,不论其为故意行为或者过失行为,其中有过失者,无论是共同过失或一方有过失,都不妨碍共同正犯的成立。
咨询律师:
刘波

[犯罪构成]
对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应区别对待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然而,现行刑法的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已经与社会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不相适应,因此,对共同过失犯罪进行理论上的研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共同犯罪]
网络共同犯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网络单位犯罪问题网络聚合性犯罪的性质及其认定等几个方面展开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 网络犯罪 共同犯罪 网络共同犯罪 共同故意 引 言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犯罪形态]
论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
数人共同故意实行某种具体的犯罪行为时,由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引起了超出基本犯罪结果的重结果,而刑法对该重结果规定了较基本犯罪更重的刑罚的,那么全体实行行为人能否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是否就加重结果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呢? 对此,不同观点,其理论依据也各有不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