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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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胁从犯的构成要件
自愿实施反革命行为的胁从分子,得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刑。这一政策在对敌斗争中收到了分化瓦解敌人和改造罪犯的良好效果。 胁从犯的构成要件:按照中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构成胁从犯的客观要件与构成从犯的客观要件相同,即必须有帮助主犯实施犯罪的行为。但构成胁从犯的主观要件却不同于构成从犯的主观要件。从犯与主犯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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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犯罪构成]
胁从犯的构成和认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胁从犯的法定概念。根据这个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胁从犯的构成特征: 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在可以选择实施或不实施的情况下,因某种原因而选择了实施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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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构成]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问题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胁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1)我国刑法对胁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对胁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按照其犯罪情节具体确定。犯罪包括被胁迫的程度、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大小、罪后表现等因素,应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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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犯罪构成]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分析
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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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形态]
对“被胁迫情节”的理解和考察
对于被迫人来说,其被胁迫情节的认定至关重要。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被胁迫情节虽然对罪质的认定影响不大(因为共同犯罪中罪质的认定主要取决于行为人客观方面作用的大小,来区分主犯和从犯),但对量刑的影响非常巨大,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有一点需要明确,被胁迫的程度与其主观上的被动性是成正比的,与其意志自由的程度是成反比的。被胁迫程度轻,说明被迫人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反之,被胁迫程度重,说明被迫人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小一些。那么被胁迫的程度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客观的胁迫手段来体现被胁迫的程度,从而反映出被迫人主观上的心理感受。 (一)以对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 1.生命胁迫 指以杀害相威胁,这里的杀害对象既可以是被胁迫者本人,也可以是被胁迫者的亲属。在这种情况下,被胁迫者如果不参加犯罪,就会当场被杀死。有时,胁迫者甚至先杀死一个人,以此来胁迫其他人参与犯罪。这种胁迫程度比较严重,如果被胁迫者违心地屈从于胁迫者的淫威而实施了犯罪,可宽恕性大,一般可以免除处罚。[11]在我国刑法中,因被杀害的胁迫而参与犯罪是不能阻却刑事责任的,因为行为人的意志虽然受到了抑制,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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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犯罪构成]
浅论胁从犯中的胁迫——威胁侵害非法利益应否归入胁迫要件
“胁迫”的内容进行详细的描述;同时,学者对这一问题在各自的学理解释中又存在不同的见解。故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仍存有对胁从犯中“胁迫”的某些疑问。其中,“胁迫”应否包括他人以侵害行为人自身非法利益为内容的威胁或强制;换言之,侵害非法利益是否胁迫的内容,受此种威胁而犯罪是否构成胁从犯,便是本文所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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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形态]
怎样认定帮助犯的共谋犯意
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例,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主观上具有罪过,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如果在共谋中本身就存在默示行为或犯意具有模糊性、不明确,且不超出所能预见的范围,帮助犯的成立也毋庸置疑。 【案例】甲和乙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甲邀丙一同去报复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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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犯罪构成]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甲起较小作用的人,妻求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决于从犯的作用)虽术是荆涤莳明文规定,却是对刑法第26条至第29条进行体系解释得出的合理结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或次要作用,则应分别按主犯或从犯论处。 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只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故对胁从犯的理解和认定不能脱离犯罪构成要件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这里有两种情况值得注意:第一,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了某种行为的,由于主观上没有罪过,不构成胁从犯。例如,抢劫犯持枪劫持出租车司机,令司机将其送往某银行实施抢劫行为的,出租车司机因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不构成抢劫罪的胁从犯。第二:整合紧急避险条件的不成立胁从犯。如民航飞机在飞行中突遭武装歹徒劫持,机长为避免机毁人亡,不得已将飞机开往歹徒指定地点。机长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是劫机犯的胁从犯。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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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构成]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胁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1)我国刑法对胁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对胁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按照其犯罪情节具体确定。犯罪包括被胁迫的程度、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大小、罪后表现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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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犯罪形态]
教唆犯和间接正犯区别
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它包括以下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岁的乙盗窃,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与甲不构成共犯,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 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医生为间接实行犯,乙视为不知情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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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形态]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区分的标准是什么
需要仅仅以行为人自身直接的身体性行为为基础,与能够将器具和动物作为工具加以使用一样,也能够将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这种将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犯罪的情形,称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而由利用者对被利用者的行为独立负责。如某甲利用幼童或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认为是某甲单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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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犯罪形态]
对教唆犯处罚根据的理论解读
教唆犯的处罚根据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教唆犯的地位认定,承认教唆犯的共犯地位,就必须承认作为正犯的被教唆者在教唆犯处罚中的作用,承认教唆犯的处罚根据在于教唆者本身所具有的人身危险性与教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教唆犯地位的认定问题,是研究教唆犯处罚根据论的基本立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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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形态]
教唆犯中易混淆问题的司法认定
刑事司法实践中,教唆犯是一个重点、难点问题。由于受刑法编排体例和传统观点的影响,人们常常将教唆犯看作是共同犯罪的一类。这种传统观点体现了教唆犯对共同犯罪的依赖性、从属性,却忽视了教唆犯的独立性及独立教唆犯的概念。此外,在教唆行为与教唆犯的区别、教唆犯的教唆停止形态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停止形态如何对应等问题上也是很容易混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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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犯罪形态]
教唆犯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实行创造便利条件的预备犯罪的性质而是实行犯罪的性质,这种行为已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客体初步受到危害或面临实际存在的威胁。在有犯罪对象的场合,这种行为已直接向犯罪对象。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的阴碍或行为人的自动中止犯罪,这种行为就会继续进行下去,直到犯罪的完在即遂的达到。 2、教唆犯的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即遂的显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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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犯罪构成]
过失犯罪与无罪过事件的区别
过失犯罪与无罪过事件的区别 两者的共同之处是都对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没有认识,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其特定的危害后果有无预见能力,也即是否应当预见。有能力预见而没有预见即有罪过,没有能力预见导致对结果的实际没有预见,即为无罪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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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构成]
防卫过当造成严重伤害只能构成过失犯罪
构成犯罪之性质该如何认定,应该是有话可以说一说的。 承审邓玉娇案的法院之所以如此定谳,虽非采用有关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之理论的通说,但应该有其一定的司法理由。相关的通说认为,防卫过当行为所构成之犯罪只能是过失犯罪,且只能是防卫过当之过失行为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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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构成]
为让道起纠纷大打出手 过失犯罪被判刑
仅为让路的一点小事,双方互不相让,然后动起手来,结果,一人送了命,另一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近日,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王有山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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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构成]
过失犯罪能否构成牵连犯案
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牵连关系的认定,应以类型化为标准,即只有存在“当某种手段行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的关系时,才宜认定数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 本案中,贺某无证持有枪支,属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伙同他人上山打猎,未确保同伴生命安全,疏忽大意枪击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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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共同犯罪]
从一起绑架案析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内容摘要]: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问题是共同犯罪理论研究中的难点,也是司法实践中对各共犯准确定罪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关键因素。公正判定各行为人对过限行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责任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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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