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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客观可归责性。
咨询律师: 胡骅
[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的名词解释
犯罪未遂名词解释: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适用对象应有限制,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宜适用无过当防卫。 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和责任年龄紧密相关,也可能因精神病而受到影响。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除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罪外)、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共同犯罪] 什么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处罚与故意犯罪有什么不同? 根据《刑法》第15条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所以只有法律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处罚一般都比故意犯罪较轻。
咨询律师: 胡骅
[犯罪构成] 什么是故意犯罪
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故意犯罪是对危害结果的积极追求,至少是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其社会危害性较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单位犯罪人格否认,并非是刑法的独创,而是建立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基础上,在民商法的基础上沿革发展而来。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建立,当它一经确立,就获得了迅速的发展。特别是在1993年我国颁布现行公司法后,公司法人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基本确立,由此标志着公司法人制度作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模式已被肯定下来。
咨询律师: 刘波
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条第二款、第三款还进一步明确,“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单位犯罪否定说 ?一?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试论单位犯罪中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衔接-以经济犯罪双重违法性为视角的分析 [案例]: 被告单位: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b,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临时负责人 被告人c,湖南省邵阳市a实业有限总公司(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系该总公司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发前负责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经营。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犯罪构成] 关于从犯和胁从犯
犯罪过程中为主犯提供情况、准备工具、创造条件、指认被害人或者帮助其逃避、窝赃、销赃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对于从犯,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对于从犯的定罪量刑,不能比照主犯的处理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而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从犯在犯罪过程中所犯罪行,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咨询律师: 胡骅
被胁迫的程度,二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说明胁从犯的刑事责任轻于从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犯罪构成] 胁从犯地认定及处罚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为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对被胁迫者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即开始被胁迫、不情愿地参与犯罪行为,但后来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好处,而非常积极地、自愿地继续参与犯罪者,不能仍然认为还属于胁从犯,综合全案,可能就是从犯甚至主犯了。
咨询律师: 胡骅
[犯罪构成] 胁从犯的认定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犯罪构成] 认定胁从犯的问题
在认定胁从犯时应当注意:    (一)要把胁从犯同身体上完全受到强制,失掉了意志自由的人区别开来。因为前者还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所以其行为仍然是犯罪的;后者由于完全失掉了意志自由,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也不应认定是犯罪。 (二)要把胁从犯同主观上完全受欺骗,没有犯罪故意的人区别开来。因为前者对行为的危害后果是有一定的预见的;后者是完全不能预见的
咨询律师: 胡骅
[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这里所说的“被胁迫参加犯罪”是指行为人受威胁被迫参与犯罪。胁从犯本不愿意参加犯罪,只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选择,参加了共同犯罪的实施。当然,被胁迫参加犯罪虽非出于自愿,有违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参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决定的,其人身并未受到强制,主观上毕竟还是经过了他的自由选择,其行为也是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序的威胁或者强制而被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刑法规定,胁从犯也要对犯罪结果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行为人虽然在精神上受到犯罪分子一定程度的威胁、强迫或者控制,但就其自身而言,并未丧失认识和决定自己行为的意志自由和能力。
咨询律师: 胡骅
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险。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犯罪构成] 对胁从犯通说的质疑
通过逻辑学和共同犯罪原理对胁从犯的立法定义进行剖析,笔者对通说的科学性产生质疑,笔者认为“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是指共同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并非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一)通说缺乏法律依据 胁从犯作为法定独立共犯人的身份是我国刑法理论的独创,[4]但实质上胁从犯一词并非法定概念,而只是学理上对受胁迫参加犯罪的共犯人的一种称谓。
咨询律师: 胡骅
胁从犯就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犯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9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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