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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李某某进入厦门某学校就读高中,200*年*月李某某因与同学发生口角打伤该同学,被该学校作出”劝退处分”并被迫离校,不久该生离开该学校到外地就学,家长要求学校退回未享受的教育金该校不允,该学校遂被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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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襄樊学院因勒令退学处分一案,不服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襄中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光奎,上诉人襄樊学院的委托代理人张卫兵、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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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服装技校(原天津市服装技工学校)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天津纺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集团)与本案被诉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纺织集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我于1991年报考服装技校,1994年毕业后服装技校始终未颁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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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倩,女,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学明,男,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任斌,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恒大中学。 法定代表人:欧强政,校长。 委托代理人:轩君,周口市南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美清,周口市恒大中学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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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张建魁,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安生,男。 委托代理人程伟东,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春霞与被告段安生撤销协议纠纷一案,于2010年0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0年0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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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 钟杨杰,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闽大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海洋,院长。 委托代理人卢_u顺,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钟杨杰诉闽西职业技术学院退学决定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9)龙新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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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闽西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闽大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洋,院长。 委托代理人卢_u顺,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路永,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杨杰,男。 委托代理人杨声(曾用名钟建生,系原告之父),男。 上诉人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因退学决定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0)龙新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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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爽,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叶子铭,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新乡学院(原名平原大学),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宏志,院长。 委托代理人秦鹏,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爽要求被告新乡学院为其颁发毕业证并赔偿损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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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四十六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原则性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一步规定: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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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山东审结一起冒名上学案。原告齐玉苓以被告陈晓琪等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一审判决仅认可原告姓名权受侵害,驳回其受教育权被侵害的主张。原告不服,上诉至二审。二审法院请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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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 【侵犯受教育权的总体表现】 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实际上就是侵害了他人通过教育获得人力资本并最终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 具体来说,也可以是说公民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受侵害:如: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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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徐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徐政发[201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十二五”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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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1]150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泸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 前言 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世界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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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88年11月23日贵州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7月28日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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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146个,组织奖4个(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希望获奖者再接再厉,积极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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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职[2011]18号 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更好地保护本市中职学生的身心健康,特别是保护未成年中职学生的受教育权,经研究决定,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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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教政法厅(2003)4号 现将《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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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太原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规程(试行)》。现将该规程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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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10〕8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山东省旅游条例》已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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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现将《第六届国家督学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第六届国家督学会议纪要 第六届国家督学会议2000年10月16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有新聘任的第六届国家督学和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共计80余人。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陈至立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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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3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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