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
教师的基本权利
教师的基本权利是教师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待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这些权利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主体,有权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具体地说教师的基本权利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教育]
教师的权利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咨询律师:
胡骅

[教育]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和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教育]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
1965年毕业的大学生经过10年到1975年其在校期间所学的专业知识有70%陈旧过时,而1976年毕业的大学生到1980年仅四年所学的专业知识的陈旧率即达50%。作为一个教师就要像陶行知先生倡导的那样,教师每天问一下自己:“我的学问有没有进步?”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这项义务实际上是国家对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基本要求。目前,我们正处在新旧之交的关键时刻。
咨询律师:
胡骅

[教育]
教师节要多关注教师的权利
希望在教师节里,能多倾听教师们的权利诉求,这是对教师最好的尊重。这样过教师节,对教师来说,对教育来说,都会更有意义。千万别让教师节在时尚的口号声中虚度。 教师节送给老师们的最好礼物,莫过于关注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大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般公民的权利,二是《教师法》赋予教师的权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教育]
教师的权利和师德同样重要
化和人情味,甚至到了逼迫教师成为“道德苦行僧”的程度,这不仅是教师的不幸,更是教育的不幸。 试想,如果人们对教师的认识,仍然是“羞谈钱,做人梯,当蜡烛”,那就忽视了教师首先是普通人,是有血有肉、有情有欲的普通人,那就可能会为教师制造某种“道德陷阱”。比如,当教师在待遇福利受到损害时,就可能不敢主动争取,怕为此招来责难。
咨询律师:
胡骅

[教育]
要尊重代课教师的权利
自上世纪50年代中国就有代课教师。当时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没有严格的区分,后来才逐渐对这两种用人形式加以明确区分。《教师法》第31条将民办教师界定为“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而代课教师工资主要来源于财政而非集体,民办教师一般持有县级颁发的民师证,代课教师则无此证。 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农村代课教师的人数达到高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教育]
如何保障教师的权利
的重要作用和地位。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如何,关系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从而也关系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 正是基于以上思考,提出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保障机制研究的课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教育]
教师的法定权利
教师的法定权利主要见于《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咨询律师:
胡骅

[教育]
论我国教师法定权利义务的特定性
论我国教师法定权利义务的特定性林霄红(云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92)[关键词]教师;法定;权利义务;特定性_[摘要]法的大厦是以权利义务为材料构筑起来的,教师的法定权利义务就是教育法的构筑材料.要依法治教,就必须对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中教师权利义务具体的规定进行深刻的认识及透彻的理论研究.本文旨在通过对法定的教师权利义务进行深入探讨,以便有利于依法治教的深入展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教育]
(一)教师的法定权利
所谓教师的权利,是指法律对教师在履行国家教育教学职责时,必须享有的权利,是得到法律的许可和保障的,具有不可侵犯性,《教师法》第7条(共6款)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①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教书育人是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根本职贵。只要教师没有违反国法校视,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剥夺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那种让教师靠边站,甚至对教师实行专政与劳动改造的历史悲剧决不能重演!
咨询律师:
胡骅

[教育]
教师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所谓教师的权利,是指法律对教师在履行国家教育教学职责时,必须享有的权利,是得到法律的许可和保障的,具有不可侵犯性,《教师法》第7条(共6款)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①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教书育人是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根本职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教育]
解读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说明:应老师们要求,“法制中心”在宣传了学生的法定权利后,接着宣传教师的权利。但我个人以为,老师在学校期间必须坚守教师的法定义务。因为,教师的职业要求中义务是第一位的。在校期间,你首先必须积极地捍卫学校教育的尊严——那是教师的职业使命,其次你才有资格要求享受教师职业给你带来的权益。)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种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教育]
李某某受教育权被侵犯案
李某某进入厦门某学校就读高中,200*年*月李某某因与同学发生口角打伤该同学,被该学校作出”劝退处分”并被迫离校,不久该生离开该学校到外地就学,家长要求学校退回未享受的教育金该校不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教育]
大学生考试作弊被开除 告母校侵犯受教育权
8月1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大四生汪x起诉母校江苏科技大学侵犯其侵犯受教育权的行政诉讼案。 原告汪x在递交给法院的诉状中称,2006年12月23日他在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违反规定将手机带入考场,接收到了同学潘某发来的与考试相关的短信,但其并未偷看,后手机被监考老师搜出。同年12月31日,江苏科技大学作出了处分决定,认定汪x的行为属“组织作弊”,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咨询律师:
胡骅

[教育]
冒名顶替读中专侵犯姓名权还是受教育权
姓名权还是以侵犯受教育权为由起诉更利于保护自己权益。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入学资格被人冒名顶替,受害人的姓名权以及受教育权是否受到侵害以及民事责任认定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有人认为,陈某侵犯了齐某的姓名权。因为法律虽然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但该规定仅针对招生中不平等现象,并未禁止使用他人的姓名入学,所以并未侵犯齐某的受教育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教育]
姓名权与受教育权
将受教育权简单地等同于人格权是不妥的,因为其中包含有财产权的性质。受教育权是一种内容广泛的民事权利,它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格权,并且是多个具体的人格权的组合。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由于原告的姓名被冒用,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到自己应当享受的受教育权。也就是说,由于姓名权这一具体的人格权被侵犯,导致原告具有广泛意义的民事权利无法实现。
咨询律师:
胡骅

[教育]
我国首例侵害考生受教育选择权案
我国首例侵害考生受教育选择权案 (考生程某诉武大附中侵犯其受教育选择权案) 【本案特点】 1995年7月28日《法制日报》刊载了武大附中不经考生同意,擅自改动考生报考自愿,考生监护人状告附中于法院,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案例。这是我国首例侵害学生受教育选择权纠纷案例。该案第一次从诉讼实践上明确了公民受教育权不容侵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及其家长认为北京市某美语实验学校劝其退学侵害了小雪受教育的权利,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在该校继续受教育的权利。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小雪今年13岁,2004年9月转入北京市某美语试验学校就读。就读期间,学校认为小雪表现不好,严重影响了其他学生的正常学习秩序和学校管理。
咨询律师:
胡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