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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要作用和地位。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如何,关系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从而也关系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 正是基于以上思考,提出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保障机制研究的课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教育] 教师的法定权利
教师的法定权利主要见于《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咨询律师: 胡骅
论我国教师法定权利义务的特定性林霄红(云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92)[关键词]教师;法定;权利义务;特定性_[摘要]法的大厦是以权利义务为材料构筑起来的,教师的法定权利义务就是教育法的构筑材料.要依法治教,就必须对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中教师权利义务具体的规定进行深刻的认识及透彻的理论研究.本文旨在通过对法定的教师权利义务进行深入探讨,以便有利于依法治教的深入展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所谓教师的权利,是指法律对教师在履行国家教育教学职责时,必须享有的权利,是得到法律的许可和保障的,具有不可侵犯性,《教师法》第7条(共6款)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①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教书育人是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根本职贵。只要教师没有违反国法校视,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剥夺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那种让教师靠边站,甚至对教师实行专政与劳动改造的历史悲剧决不能重演!
咨询律师: 胡骅
所谓教师的权利,是指法律对教师在履行国家教育教学职责时,必须享有的权利,是得到法律的许可和保障的,具有不可侵犯性,《教师法》第7条(共6款)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①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教书育人是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根本职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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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应老师们要求,“法制中心”在宣传了学生的法定权利后,接着宣传教师的权利。但我个人以为,老师在学校期间必须坚守教师的法定义务。因为,教师的职业要求中义务是第一位的。在校期间,你首先必须积极地捍卫学校教育的尊严——那是教师的职业使命,其次你才有资格要求享受教师职业给你带来的权益。)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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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进入厦门某学校就读高中,200*年*月李某某因与同学发生口角打伤该同学,被该学校作出”劝退处分”并被迫离校,不久该生离开该学校到外地就学,家长要求学校退回未享受的教育金该校不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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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大四生汪x起诉母校江苏科技大学侵犯其侵犯受教育权的行政诉讼案。 原告汪x在递交给法院的诉状中称,2006年12月23日他在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违反规定将手机带入考场,接收到了同学潘某发来的与考试相关的短信,但其并未偷看,后手机被监考老师搜出。同年12月31日,江苏科技大学作出了处分决定,认定汪x的行为属“组织作弊”,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咨询律师: 胡骅
姓名权还是以侵犯受教育权为由起诉更利于保护自己权益。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入学资格被人冒名顶替,受害人的姓名权以及受教育权是否受到侵害以及民事责任认定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有人认为,陈某侵犯了齐某的姓名权。因为法律虽然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但该规定仅针对招生中不平等现象,并未禁止使用他人的姓名入学,所以并未侵犯齐某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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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受教育权简单地等同于人格权是不妥的,因为其中包含有财产权的性质。受教育权是一种内容广泛的民事权利,它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格权,并且是多个具体的人格权的组合。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由于原告的姓名被冒用,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到自己应当享受的受教育权。也就是说,由于姓名权这一具体的人格权被侵犯,导致原告具有广泛意义的民事权利无法实现。
咨询律师: 胡骅
我国首例侵害考生受教育选择权案 (考生程某诉武大附中侵犯其受教育选择权案) 【本案特点】 1995年7月28日《法制日报》刊载了武大附中不经考生同意,擅自改动考生报考自愿,考生监护人状告附中于法院,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案例。这是我国首例侵害学生受教育选择权纠纷案例。该案第一次从诉讼实践上明确了公民受教育权不容侵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及其家长认为北京市某美语实验学校劝其退学侵害了小雪受教育的权利,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在该校继续受教育的权利。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小雪今年13岁,2004年9月转入北京市某美语试验学校就读。就读期间,学校认为小雪表现不好,严重影响了其他学生的正常学习秩序和学校管理。
咨询律师: 胡骅
案件事实:李某某进入厦门某学校就读高中,200*年*月李某某因与同学发生口角打伤该同学,被该学校作出”劝退处分”并被迫离校,不久该生离开该学校到外地就学,家长要求学校退回未享受的教育金该校不允,该学校遂被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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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襄樊学院因勒令退学处分一案,不服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襄中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光奎,上诉人襄樊学院的委托代理人张卫兵、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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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服装技校(原天津市服装技工学校)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天津纺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集团)与本案被诉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纺织集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我于1991年报考服装技校,1994年毕业后服装技校始终未颁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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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倩,女,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学明,男,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任斌,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恒大中学。 法定代表人:欧强政,校长。 委托代理人:轩君,周口市南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美清,周口市恒大中学办公室主任。
咨询律师: 胡骅
委托代理人张建魁,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安生,男。 委托代理人程伟东,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春霞与被告段安生撤销协议纠纷一案,于2010年0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0年0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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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 钟杨杰,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闽大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海洋,院长。 委托代理人卢_u顺,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钟杨杰诉闽西职业技术学院退学决定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9)龙新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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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闽西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闽大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洋,院长。 委托代理人卢_u顺,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路永,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杨杰,男。 委托代理人杨声(曾用名钟建生,系原告之父),男。 上诉人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因退学决定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0)龙新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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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爽,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叶子铭,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新乡学院(原名平原大学),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宏志,院长。 委托代理人秦鹏,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爽要求被告新乡学院为其颁发毕业证并赔偿损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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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7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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