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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9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 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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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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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3年12月5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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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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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1月23日贵州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7月28日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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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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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教究[1999]7号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宪法确立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为在教育领域贯彻实施这一基本方略,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现提出以下意见。 ? 一、进一步认识依法治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治教是21世纪我国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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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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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我省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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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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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宣传提纲
发布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从9月1日起实施) 日前,中宣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教委等五单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教育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当前学习宣传的重点是认识制定《教育法》的重大意义,理解《教育法》的内容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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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4]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和促进初中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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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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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0年5月12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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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文号: 皖发[2011]5号 第一部分 总体战略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一)指导思想 (二)工作方针 第二章 战略目标和战略主题 (三)战略目标 (四)战略主题 第二部 分发展任务 第三章 基础教育 (五)全面普及15年基础教育 (六)大力发展学前教育 (七)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 (八)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 (九)全面提高基础教育质量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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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鲁教法字[2006]3号 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各高等学校: 2004年11月,我厅印发了《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鲁教法字(2004)3号),规范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创建评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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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发布部门: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青保办[2011]1号 各青保委成员单位,各区县青保委: 现将《2011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区县工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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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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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概述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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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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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的由来
受教育权是一项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但 “受教育权”真正作为一项人权来考虑是在二战后于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确立的。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两个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核心内容包括民族自决权、男女平等、工作权、儿童权利、受教育权、免受饥饿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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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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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的涵义
受教育权有着丰富的内涵。由于各个国家的传统不同,所信奉的理念不同,各国实际国情不同,所以即使国际文件和宪法确认同一项权利,即便用相同的词汇,其内涵、范围、意义也可能大异其趣。就各国的宪法制度而言 ,有些国家确定受教育权利,突出公民对国家的要求权;有些国家则确定受教育自由,突出公民选择何种教育方式及内容的自主性,避免国家的过多干涉。而且,在学理层级上,也存在着诸家学说,莫衷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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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的权利内容
“受教育权”作为人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它又具体表现在:“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获取受教育结果权”三个方面。 其一,就“受教育机会权”来讲,受教育机会是指受教育者有权通过学习和受教育获得生存与发展能力的可能性空间和余地,是受教育者接受任何等级或类型的教育的起点、资格与身份。“受教育机会权”是受教育权存在与发展的前提性与基础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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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中的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生存权的范畴。作为生存权的受教育权,其主体应当是所有的人,因而应该平等地为全体公民所享受。所谓平等,是指入学机会平等、教育内容和年限相同,即达到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年龄的所有儿童,应该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在入学机会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在义务教育阶段内,接受相同年限、知识结构或内容基本相同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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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领域的受教育权
从现代国际法的视角来看,受教育权完全是一项权利,而不是权利和义务的复合体,更不是一项义务。作为国际人权法上的一项权利,它的基本内涵是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和国家所承担的义务。 (一)受教育者的权利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如下权利:第一,初等教育权。每个学龄儿童都有权接受初等教育,初等教育应是义务的和免费的;第二,中等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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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受教育权状况
等相关程序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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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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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和保障机制
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惩罚力度。在我国,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的受教育权,国家已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可以说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已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受教育权并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的现象,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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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